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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国立、私立大学法律地位之比较

    时间:2021-04-02 04:02: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以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为切入点,分析国立大学法人化后国立大学法人与学校法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二者在组织、人事、财政、运营等方面的区别,以期为我国高等教育举办主体的多元化发展提供借鉴。
      关键词:日本;国立大学;国立大学法人;学校法人
      中图分类号:G649.3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0059(2007)03-0070-06
      
      A Comparison of Legal Status of Corporated State Universities and Private Universities in Japan
      SHI Yu-dan
      (Education Science College, South China Normal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631, China)
      Abstract: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legal status of corporated State Universities and private universities, and discusses their differences from the aspects of organization, personnel, finance, and management and etc so as to offer some suggestions for diversifying Chinese higher education.
      Key words:Japan; state university; corporation of state university; corporation of school
      
      日本的高等教育类型主要有三种:国立大学、公立大学、私立大学。国立大学由国家举办,私立大学由学校法人举办,公立大学则由地方政府举办。以前日本的国立大学和公立大学并不是法人实体,而是中央、地方政府机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自2003年10月1日即《国立大学法人法》生效之日起,国立大学的法律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2004年4月1日,日本国立大学正式过渡为国立大学法人。此后,公立大学也逐步向公立大学法人的方向改革。国立大学、公立大学法律地位的改变,重构了大学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成为进入新世纪影响日本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
      日本国立、公立大学法人与日本数量庞大的学校法人,其性质是完全不同的。本文试通过对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化后,国立大学法人与学校法人在组织、财政、人事、运营四方面的比较,明晰日本国立大学法人、学校法人的独特性。
      
      一、日本国立大学法人的法律地位
      
      自《国立大学法人法》生效之日起,国立大学获得了与国家相独立的法人资格。日本《民法》第34条规定的法人是与“祭祀、宗教、慈善、学术、技艺及其他公益”相关的事项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或财团法人,但国立大学法人作为法人不是根据《民法》的这一法条成立的,而是根据同法第33条的“其他法律”的规定,由《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赋予其法人资格的。
      《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是日本《国立大学法人法》的框架法。二战后,日本国立大学身份变更一直是高等教育界探讨的话题,直到90年代“行政改革会议”的成立,“国立大学独立行政法人化”问题才真正提上政府的政策议程。由于文部科学省和国立大学协会的反对,1997年行政改革会议《最终报告》中得出的结论是:国立大学是否进行独立行政法人化“并不是短期就能得出结论的问题”,它只是改革方案的一个选择项,关于这个问题,“要尊重大学的自主性,从提高教育、研究质量为目标的长期视野来讨论这个问题。”[1]
      随着日本行政改革力度的加快及对国立大学改革的决心,国立大学独立行政法人化的问题在1998年小渊首相上台之后又成为改革的焦点。依照1999年颁布的《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进行国立大学独立行政法人化改革,成为日本政府将国立大学改革付诸于实践的最初设想。但是,以此框架进行改革仍遭到了文部科学省及国立大学协会的反对,其理由是,鉴于国立大学的特殊性,《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不适用于国立大学。后来,以国立大学协会为首的改革反对派和以政府为首的改革推进派相互妥协,国会制定并颁行了专门规范国立大学改革的《国立大学法人法》,成为设计国立大学法人的法律依据。与《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相比,《国立大学法人法》虽根据国立大学的特点采取了一定的特例措施,但是,国立大学法人准用《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达39条之多,本质上二者仍是通则法与个别法的关系,国立大学法人是独立行政法人的一个特例,因而,国立大学法人仍是一种特殊的独立行政法人。同时,《独立行政法人通则法》隶属于日本行政法范畴,行政法人是公法人的一种,因而,国立大学法人的法律地位是依据特别法规定的公法人。
      根据《国立大学法人法》第1条及第2条的规定,[2] 国立大学法人是以设置国立大学为目的的法人,也就是说,国立大学法人是国立大学的设置者。从身份上来看,国立大学实现了从“非独立营造物”①向独立行政法人的转变,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主体,这是国立大学法人化改革的最大意义之所在。如果将国家也看作一个法人的话,那么二者之间应是互相独立的,国立大学法人虽然是公法人,但从行政上的法律关系来看,与国家之间是一种非权力关系。因而,国立大学从国家行政机关的框架中解放出来,可以根据《国立大学法人法》的规定自主运营,对国立大学而言,其独立性无疑是增强了。从法理角度来看,对其法人身份的确认也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国立大学身份的转变,形成与国家不同的法人主体的法理意义还表现在国家赔偿诉讼方面。国立大学作为行政组织的一部分,国立大学的教师身份为公务员,由《教育公务员特例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日本《国家赔偿法》第1条第1款的规定,“行使国家或公共团体权力之公务员就其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过失不当加害于他人者,国家或公共团体对此应负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该条款将公务员违法的过失赔偿纳入至国家的责任范围内。而在法人实体的情况下,从诉讼行为(例如律师的选择和费用的支出等)到败诉的情况下进行损害赔偿,都是该法人的责任。因而,国立大学法人所涉及的诉讼行为,将全部由国立大学法人来承担责任。
      从国立大学法人的财产权来看,根据《国立大学法人法》的规定,国立大学法人的资本金由国家支付,同时,国立大学法人的废止由文部科学省负责。也就是说,国立大学法人没有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也没有破产权。这一方面说明了国立大学的“国家性”本质没有改变,另一方面也说明国立大学的法人制度是有限的法人制度,国家作为国立大学的投资者,拥有财产的终极所有权,表现为国家依法享有举办大学的社会收益及大学财产的最终处置权力;国立大学法人作为国立大学的设置者,享有国立大学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有限的所有权。
      
      二、学校法人设立大学(私立大学)的法律地位
      
      根据日本《学校教育法》总则第2条的规定,[3] “国家(包括平成15年第112号法律《国立大学法人法》第2条第1项规定的国立大学法人及独立行政法人国立高等专门学校)、地方公共团体(包括平成15年第118号法律《地方独立行政法人法》第68条第1项规定的公立大学法人)及《私立学校法》第3条规定的学校法人能够设置学校。”私立学校是由学校法人开设的学校。同时,根据《学校教育法》第5条“学校开办人管理其所办学校,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应负担所办学校经费”的规定,私立学校的经费来源为学校法人的自筹资金和学生交纳的费用,由学校法人根据法律自主经营、管理。与国、公立大学这样由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设置、管理的教育研究设施相比,私立大学是作为以教育研究为目的的经营体而存在。[4] 根据《私立学校法》第3条的规定,[5] 为了明确私立学校的公共性,将私立学校的设置主体规定为与《民法》第34条规定的法人的特例而存在,创设了“学校法人”这样的特别法人,因而,日本私立大学的设置主体是作为特别法人的学校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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