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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法律规制研究

    时间:2021-03-29 16:02: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目前的法律定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实践中却成为用人单位管理劳动者的规则。本文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合理及合法性、民主程序的保障性、公开程序的适当性、法律效力的科学性几个方面对用人单位现存的问题进行分析,借鉴国外的法律规定,对我国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 单位规章制度 法律规制 民主程序 公开公示 法律效力
      基金项目:本论文发表由2015年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项目资助,编号:PXM2015_014212_000001。
      作者简介:王珊、韩阳、郑伊萍、王悠,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292-04
      何谓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我国立法对其概念没有明确规定。通常认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即劳动规章制度,又称内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自身特点制定的,明确劳动条件、调整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关系当事人行为的各种规章制度的总称。 其所调整的范围包括整个劳动过程和与劳动过程有关的诸多方面,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称《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称《劳动法》)作出了类似规定。 但在实践中,规章制度却成为用人单位的单方“权力”,成了约束劳动者的规则。因此,从法律层面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行规制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现阶段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不合理,显失公平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体现的是用人单位的意志,属于内部自治的范畴,但是其法律效力必须依靠国家的法律。所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仅需要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社会道德,并且与劳动合同、集体协议等约定相配套。然而,许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存在着不合法以及不合理的内容。一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内容全部或者大部分都是劳动者的义务,对劳动者的权利仅提出一些限制性规定甚至只字不提,如规章制度从头到尾都是“员工不准/不得/不能/必须……,否则……”;甚至直接作出一些“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生育、职工应当晚婚,否则解除劳动合同”等等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有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还存在随意设置处罚权、对劳动者恣意处罚的问题。另外,有些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虽然没有违反法律的明文规定,但是过于严苛,不尽合理、显失公平。在一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仍然存在与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相矛盾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与劳动者自身利益相关的内容都不能保证合法、合理,那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怎么能够得到根本的保障呢?
      这样的问题之所以会屡屡出现,是因为我国法律没有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当具备的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仅在《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等事项。 原劳动部《关于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中将劳动规章制度列举为:劳动合同管理、工资管理、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时休假、职工奖惩、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只能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但是,受管理水平以及管理者自身素质的限制,导致实践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内容不全面,不仅影响用人单位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并且也损害了劳动者应有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只是简单提到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但是没有规定其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关系。导致实践中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内容冲突的现象屡屡出现,有些甚至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缺乏保障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在一定程度上与它的制定程序有关。民主的程序可以使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更加合理切合实际情况。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经过各阶层的协商探讨,可以拥有更加广泛和深厚的群众基础,有利于增强劳动者的企业认同感并有效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从而协调好劳资关系,促进用人单位的持续健康发展。因此,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民主程序的保障便显得尤为重要。但从实践中看来,还存在着很多问题,程序的民主保障尚待加强。
      1.制定程序太过抽象,不具有操作性。《劳动合同法》第4条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仅做了原则性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但是,在具体操作执行时,职工代表大会如何举行、职工代表如何民主选举等重要问题均没有明确规定,使得用人单位选举职工代表或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有着很大的自我操作空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主动权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民主程序无法具体落实。另一方面,劳动者本就处于弱势地位,对于很多涉及自身利益的决策往往缺乏发言权,即便是有心声也不敢吐露。所谓的职工代表往往大部分来自企业管理层,或者基本是企业董事会成员,而基层劳动者的代表数量却少之又少。在这种情况下,产生的是代表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这样的职工代表大会很难传达底层员工的心声,难免沦为一种应付法律的形式。
      2.劳动者参与度过低。《劳动合同法》第4条仅赋予工会和全体职工或职工代表参与规章制度制定和提出意见的权利,而劳动者的相关权利却没有具体的规定。由于工会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无法真正代表职工参与到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和监督的过程中,导致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变成了限制甚至损害劳动者权利的工具。这显然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立法初衷。而另一方面,由于劳动者没有真正参与到决策过程中,必然对制定出的规章制度缺乏认同感,在执行时缺乏主动性,对用人单位缺乏归属感。监督过程中,劳动者往往因为处于弱势而对许多事情持以“事不关己”的态度,长此以往必将不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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