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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宿行业发展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设想

    时间:2021-03-21 12:10: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民宿行业成为近年来发展的一大热门,但是针对于民宿行业发展的法律较之于民宿行业的发展态势来说则显得相对滞后。各地的民宿发展情况不一,因此,法律框架的搭建应当在各地的实际情况尚做出一些法律规范和行政执法上的改变,域外相关经验和一些地方现行的法律规范实施情况或许能够为行业的发展寻求突破。
      关键词:民宿法律政策构建
      一、民宿行业的认知
      近年来,民宿行业呈现井喷之势的发展,特别是在某些旅游景点地区,形成了较为庞大的民宿发展群。那么,何为民宿呢?至今学界对此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概念,观点不一,针对不同类型的民宿,有着不同的定义。海岛民宿,也称渔农家乐,指有一定数量的房间和床位,具备接待旅客住宿、饮食等功能,以家庭作坊式经营管理服务为主的家庭旅馆。①所谓的民宿旅游企业是指企业充分运用自由的住宅空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和农林牧渔等生产活动,提供游客乡野生活的住宿场所,使游客得以体验当地的生活,与当地社区居民和环境形成互动关系。②台湾省《民宿管理办法》则定义民宿为:利用自用住宅空间房间,结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生产活动,以家庭副业方式经营,提供旅客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虽然对于民宿的定义稍有偏差,但较为普遍认同的则是: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或者闲置的房屋,提供旅客生活之住宿处所。
      民宿这一概念首创于英国,初期性质是属于家庭式的招待。日本的民宿则偏向于农家乐的形式,经营方式大多属于独立个体经营。同时,从台湾《民宿管理办法》中对民宿的定义我们可知台湾的民宿发展模式和日本也很近似。国内对于民宿的发展模式引进较晚,近些年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和一些旅游景点的开发,民宿也应运而生。
      民宿相较于酒店、旅馆等标准型住宿行业来说,更为突出的特点是民宿主利用自身空闲的房屋,为游客提供住宿。其提供的人文情怀的意义远大于一般的商业性质的旅馆酒店服务。普遍意义上的民宿,在提供住宿的同时,更是作为民宿主副业式的一种服务模式。往往消费者所来到的住宿场所,就是民宿主日常的生活场所。因此,带给消费者的不仅仅是住宿体验,而且能够直接和民宿主进行交流,产生主宾之感。虽然发展到后来,也有一些商业宾馆或者青年旅店入驻,提供民宿概念的商业服务。但是,其在法律上的管制同样没有更改。
      二、民宿发展行业中面临的问题
      (一)民宿行业经营主体的资质取得问题
      确认民宿主的合法地位,最具有证明力的则为营业执照。但是,取得合法经营执照对于民宿主来说则是非常困难的趋利性。因为没有对于专门的民宿行业颁发执照的标准,民宿从业者不知如何去办理相应的执照。按照农家乐等与民宿相应的模式,首先需要取得相应的消防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其次去办理行业许可证,三证齐全之后再去办理营业执照。而相应的行业与民宿实际上仍然存在诸多的差异,比如对于房间数量,消防设备硬件等设备配置不达标,而使得民宿主难以获得合法的经营地位。
      而现实情况是,在民宿兴起之时,基于市场的趋利性质,会有诸多趋同性的产品一同投入,从而形成产业发展的雏形。但是,初级民宿产生的成本极低,往往只需要有几间闲置的房屋,就可以在简单的装修之后,被用来作为民宿。乡村地区民宿发展较为明确的是其用作民宿的房间具有宅基地的产权保证,同时,乡村各家各户基本属于独门独院型,因此不太涉及到民宿主相邻关系等问题。而城市民宿在此基础上,还存在的一种情况是民宿主本身就是作为二房东,对于租赁的房屋只享有使用权,其在违背与房东的租赁契约的基础上进行短期租赁获利。其次,即便是拥有房屋产权或者是得到房屋产权人的同意进行民宿经营行为,同时还应考虑到居住型房屋不得用于商业使用以及对于周边房屋产权人的相邻关系的妨害。一方面,没有明确的理发规范来对此进行管理,另一方面,从业者没有追求相关资质的自我需求和外在魄力,使得现今民宿发展鱼龙混杂。
      (二)民宿基础设施较差
      除去一些本身定位为高端精品民宿不作考虑(此类民宿其本身就是高端酒店的从业者,期各项法律规范归属于高档酒店的相关规定),鉴于民宿从业的简单便捷性,难免会产生民宿基础设施较差的情形。同时,相当一部分民宿主以个人或者家庭为单位,又因为民宿市场的客观利润,往往压缩均摊到个人住客的设备条件来实现可住人数的最大化,以此增加收入。
      (三)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
      就一般的旅馆,酒店、农家乐等的提供住宿的行业来说,其都必须要符合一定的行业标准。针对于进行住宿的场所,建筑物本身要符合相应的建筑标准,包括每间房屋的格局,配备的软硬件设施,房屋的最小面积等要求。消防安全设施要达标涉及到各楼层应当所设置的防火硬件设施,包括对于消防栓,灭火器的数量等都有一定量的要求。卫生安全则是指经营者提供的环境卫生、饮食卫生、从业者卫生资格证明等要求。但是对于相应的民宿行业来说,一方面,小型经营的民宿注提供的房屋要么是属于自家住宿的场所,要么房间数量较少,相应而言都比较难以达到相应的消防安全标准。同时,民宿本身不同于旅馆业,其民宿主投入和产出也要符合一定的比例,加上本身经营规模较小,却被要求投入到旅馆行业统一要求的相应标准,难免使得民宿主缺乏投入的积极性。
      (四)职能管理不明确,相关法律法规缺位
      针对于民宿的管理,目前我国民宿还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主要管理部门。相比较于台湾地区由中央政府交通局的加持,大陆地区的民宿发展则显得较为混乱。要么多个部门之间权责不清,交叉管理,导致效率低下;要么无人管理,任其自生自灭,形成法律的空白地带。在法律法规方面,虽然中央政府相应文件中,表明对民宿行业的支持,各地也出现了一些相应的标准性文件,但是并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管理,不能对整个产业形成有效的监管。③从目前的现状来看,各地相继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或者是规章性文件,但是文件并没有针对民宿的行业特征,通常都是将民宿和农家乐等经营模式混合在一起管理,从全国范围内的大格局来看虽然各个地方都非常重视民宿监管立法问题,但缺少统一的适用于各个地方的民宿法律法规,影响我国旅游产业健康发展。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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