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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女抚养费数额计算标准研究

    时间:2021-03-21 04:04: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随着立法的发展,无论子女婚生与否,生父母均应承担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给付抚养费。在未能协商确定抚养费时,对于抚养费数额的计算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暂无定论。本文在子女利益最优原则的视角下,梳理司法实践中抚养费的具体计算标准与各自利弊,并比较相关域外制度,提出一定的优化路径。
      关键词:抚养费;计算标准;子女利益最优
      一、司法实践中的抚养费计算标准与利弊
      (一)以父母负担能力为计算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离婚子女抚养意见》)第七条,对有固定收入的父母,以其月总收入为衡量负担能力的基准,具体抚养费的数额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并明确规定最高比例一般不得高于百分之五十。在此条规定下,虽然列举了子女实际需要这一标准,但确定的基数仍是父母的实际月总收入,子女的实际需要仅是在确定抚养费占月收入比例的参考标准。以父母实际收入为计算标准的利处在于其可以更高效地确定抚养费数额。但由于收入结构的多元化,在以父母月收入为具体标准时,常不能客观地计算出出父母的实际收入。同时按照现行标准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多为一个固定的数值,不能很好地应对物价上涨、经济变化等情况,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只能通过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费而取得相应的生活保障。
      (二)以子女实际需要为计算标准
      出于子女利益最优原则,以子女实际需要为计算标准的算法可以更好地保护子女的成长发展。在以子女实际需要为计算标准的算法下,对于子女因医疗或个人教育发展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应列入抚养费的范围。虽然《离婚子女抚养意见》中提供了以子女实际需要为计算标准的路径选择,但由于子女的实际需要往往处在一个变动的状态,法院在具体认定子女实际需要数额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司法实践中子女实际需要更多被作为确定抚养费占月总收入比例的参考标准。
      在子女需要就医或有其他成长教育经费需要时如果无法协商一致,仅能通过向法院另行请求追加抚养费,取得相应费用,但法院在认定非基本生活保障的费用,如子女需要学科竞赛、乐器学习等较为昂贵的教育费用时,常会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二、比较法上抚养费计算标准
      (一)最低抚养费数额计算方法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在德国法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最低额度依据“子女教养所需的最低免税金额”定之,可以按照子女的年龄依一定的比例计算,满六岁之前为百分之八十七,七岁至十二岁为百分之百,十三岁以上为百分之一百一十七。“子女教养所需的最低免税金额”有社保部门按照当年的最低生活保障额度的一点五倍到两倍确定。
      在该种抚养费计算模式下,除了可以按确定的支付金额确定抚养费,还提供了一种“动态的”确定方法,随着子女年龄的增长其抚养费自然的处在增长的状态中,同时社保部门每两年将调整一次“子女教养所需的最低免税金额”,抚养费亦应随之做出相应调整。在动态确定模式下,应给付抚养费的数额将更具社会的发展和子女的需求逐步提高,子女无需另向法院请求增加抚养费。
      在最低抚养数额计算方法下,如果父母的收入处于平均收入水平,则子女的抚养费将占其收入比例的百分之三十到五十,如果父母收入高于平均水平,则最低抚养费数额计算方法将是一個最低的参考数值,子女可根据其自身需要,请求高于最低抚养数额的抚养费。对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其给付抚养费的比例还应再适度提高。对非婚生子女,其采用简便,其数额的认定标准一般为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两倍。
      (二)子女利益本位的计算方法
      子女利益本位的计算方法在美国法上,判定子女抚养费的一项标准是:承担抚养费给付义务的一方父母应保证子女的生活质量与未离婚时无异。在这种标准下,子女的需求成为了认定抚养费的最优先标准,抚养费除了作为维持子女基本生活的费用,还带有对不直接抚养的一方父或母的“惩罚”性 色彩。因此在子女利益本位的计算方法下,先计算出父母维系基本生活所需要的费用,扣除这部分费用后,剩余的收入将用于给付子女的抚养费用。在子女利益本位的计算方法下,没有最高比例不得高于父母实际收入百分之五十的限制。
      三、子女利益最优视角下的抚养费计算标准
      在现有的按照父母实际总收入计算模式下,首先不能完全的照顾到子女的实际需求,其次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的比例制定于1993年,在当时的经济模式下或可以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但在育儿成本逐步增长的当下社会,这一比例往往不足以满足子女的实际需求,亦将加重离婚后直接抚养一方的经济负担。
      因此,在子女利益最优的视角下,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应充足地保障子女的生活与教育,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承担较多比例的相关费用,以更好地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对于子女成长所需数额的认定,可参考最低抚养费数额计算方法,根据子女的需求与年龄,采用“动态的”认定方法。
      四、结语
      随着子女利益原则的发展,父母对子女抚养费给付数额的要求已由维持子女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演变成在维持最基本生活需求之余,还应尽最大的可能,为子女的教育与成长提供最优的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深入了解子女对抚养费的实际需求,适当提升抚养费的认定比例,简化抚养费的请求程序,优化抚养费的增长与执行方式,更能体现法律对未成年子女的人文关怀。
      参考文献:
      [1]国家法官学院案例开发研究中心编.《中国法院2016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6年版,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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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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