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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

    时间:2021-03-21 04:04:2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非婚同居近年来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现实生活中的非婚同居现象因道德的宽容和法律缺位而日益增多,诸种社会问题相继而生,财产纠纷尤甚。对此应通过立法进行规制,廓清非婚同居的内涵和性质,给予非婚同居以合法的法律关系定位,在非婚同居关系解除时对于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给予法律的解决原则和处理方法。
      关键词:非婚同居;财产关系;法律规制
      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带来的社会结构的变化以及西方思想浪潮的影响,非婚同居现象越来越普遍。在社会道德层面,以能够被理解与宽容。但非婚同居的过程以及非婚同居关系结束之后所带来的一系列财产纠纷,在我国的法律制定方面仍旧空白。法律的制定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的要求,我们不能因为目前法律制定在非婚同居关系方面的空白而忽视这个社会现象的存在。所以,此文重点讨论非婚同居关系带来的财产纠纷所应该引起的一些法律制度方面的思考以及方法。
      一、 非婚同居的定义
      非婚同居在传统的认识上被认为是非法同居的一个方面,但其在本质上与非法同居是有根本区别的。非法同居是在法律层面上的违法行为,是对法律的践踏,不仅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社会论伦理道德的摒弃,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非婚同居则是一种新兴的社会现象,是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人们思想与价值观念上的认同而出现的一种并没有违反任何法律规定的社会现象。既没有违背法律所规定的重婚罪,也没有违背法律所规定非法同居,已经是社会和绝大数人可以认可和接受的一种同居现象。只要同居者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思,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应该被社会所认可,在非婚同居关系存在期间以及非婚同居关系结束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财产关系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非婚同居的客观现状
      非婚同居是无法回避又难以禁止的社会现实,不因法律的漠视或限制而改变。在边远落后的乡村地区,大多表现为事实婚姻式的非婚同居。城市中的非婚同居阶层主要表现为:(1)高学历的新兴白领阶层倡导非婚同居作为单身的替代或婚姻的替代;(2)进城务工人员基于现实经济问题,节约生活成本而选择非婚同居。
      三、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
      非婚同居的财产关系主要涉及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安排和扶养关系以及在同居关系结束时分割财产和继承关系等问题。因此非婚同居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制、扶养关系、继承关系以及同居关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一)财产制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规定适用于非婚同居关系的财产制,调整非婚同居财产关系应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尊重当事人以协议或契约形式而形成的财产关系,存在明示契约的按照该契约处理,没有明示契约的,考察是否存在默示契约。当事人在非婚同居期间所做处的财产约定,在同居关系终止时导致的财产纠纷应该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才能向法律寻求诉求。非婚同居之间的财产制,应以个人财产制为基本形式,以共同财产制为补充。除法律特别规定或者同居双方有约定的外,应当属于当事人个人财产的有:第一,双方同居前各自的财产;第二,非婚同居期间双方的个人所得;第三,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第四,一方法定继承的财产,遗嘱和赠与合同明示归非婚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没有明示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是个人财产的视为共同财产;第五,一方明确赠与另一方的财产。共同财产制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包括:第一,非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第二,非婚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第三,共同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无法证明出资份额、又无法证明是个人财产的,按共同共有对待。共同共有的财产,双方享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
      此处,笔者强调一下非婚同居财产合伙共有适用的合理性。同居财产的合伙共有性,尊重了同居当事人的意愿,也没有违反善良风俗,具有合理性。合伙原理尊重了同居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同居伴侣追求该生活方式的出发点。非婚同居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产生与第三人所发生的债务,以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共有财产清偿,不足请尝试,同居者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以维护交易安全。合伙原理可以解决非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更加全面地调整同居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非婚同居伴侣没有形成基于特定关系如婚姻配偶而产生的共同共有财产关系,又无法像一般的财产关系界定明确具体的份额而产生的按份共有关系,以合伙原理解决,既能妥善地处理非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同居伴侣个人财产和共同积累财产的归属问题,又能恰当地处理非婚同居关系终止时同居财产的分割问题,还能比照合伙代理人制度处理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以此全面而合理地解决非婚同居财产关系。
      (二)扶养关系
      就扶养的法律概念,是指由亲属法规定,在一定亲属间发生,有经济能力者对于无力生活者基于身份关系予以扶助供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法律明确规定的亲属之间产生的扶助供养权利义务关系,被认为扶养关系。非一定范围内之亲属,即使发生经济帮助甚至对无力生活着提供生活照料,虽属私法上的扶养行为,但不属亲属法意义上的扶养。
      婚同居者追求同居关系的自由性和无负担性,原则上没有婚姻配偶间的法定扶养义务。但基于共同生活而事实上已经形成互相扶持程度,所以法律应该在一定条件下承认非婚同居的扶养请求权或承担一定的扶养义务。非婚同居不仅仅是维持性关系,而且是共同生活,包括日常生活。非婚同居费用是日常的共同生活支付费用,是同居生活所需要的,应用于共同生活,需要由同居伴侣共同来承担,当事人可以通过契约的约定来承担各自的比例。非婚同居伴侣之间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和性质不同于婚姻配偶之间的扶养义务,在非婚同居关系终止后,同居双方彼此无权要求对方支付扶养费。
      (三)同居关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非婚同居关系的终止必然引起一系列后果,包括同居伴侣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终止、子女抚养方式的重大变化、债务清偿形式的变更等。在非婚同居关系完全游离法律之外的情况下,这些后果容易产生激烈的矛盾冲突,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侵害一方利益而导致不公平。
      同居契约被认为是调整同居关系的重要手段,同居当事人可以通过设定相互间的赠与、明示设立财产信托、定力同居契约等方式来规范相互间的财产事务以及其它事务。非婚同居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只要是非婚同居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就可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予以承认和保护,并在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可诉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这种承认当事人之间就同居关系所达成的协议效力的做法,充分体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总之,非婚同居数量的增加,同居关系持续时间的变成,非婚同居者逐渐形成一个阶层。非婚同居现象在我国呈现与日俱增的发展态势,似乎不可逆转。非婚同居现象的剧增,必然与传统的婚姻家庭分庭抗礼,家庭法就此受到严峻的挑战。道德规范已不足以对非婚同居社会现象进行有效的调控,非婚同居不再是道德问题,而是法律问题。家庭领域需要法律、道德、伦理乃至民俗等各种力量共同维系。非婚同居的社会控制方式亦有多样,但基于非婚同居关系的特殊性,法律作为普遍性、确定性和权威性的硬性控制方式,为非婚同居关系提供制度化的权力配置。(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
      参考文献
      [1]何丽新:《我国非婚同居立法规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
      [2]蒋月:《婚姻家庭法前沿导论》.科学出版社.2007
      [3]杨立新.婚姻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4]王薇:《非婚同居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人民出版社.2009.
      [5]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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