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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我国婚姻登记制度初探

    时间:2021-03-21 00:08: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本文针对我国《婚姻登记条例》取消婚前医学检查这一规定是否合理进行研究,并提出规范婚检的相关建议。并且,对于婚姻登记过程中出现的借壳婚姻、虚假离婚等现象进行深入分析并找出制约措施。
      关键词 婚姻登记 婚前医学检查 婚姻欺诈
      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青年项目,项目编号:2011jytq152,主持人:赵丰华。
      作者简介:赵丰华,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32-02
      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婚姻登记制度进行重大改革,折射了时代的变迁与社会的进步。但是,《条例》某些规定过于简练,有些问题没有涉及,有些改革措施还不到位,造成《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若干突出问题。笔者试图通过研究婚姻登记制度改革措施在其实施过程中带来的社会效应,分析婚姻登记制度中存在的漏洞与不足,找出相应的补救措施及相关的法律建议。
      一、婚前医学检查制度的必要性及补救措施
      在我国,婚姻登记工作关系亿万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家庭幸福和社会文明进步。当事人双方结婚登记前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是阻断各种疾病的第一道屏障,是提高我国人口素质的重要保障,但2003年新《条例》的出台取消了强制婚检的程序。该规定出台后,导致有些地方出现了“零婚检”的现象,有数据显示四成残疾儿产前致残。是否恢复婚检成为了一个公众普遍关注的热点话题。
      (一) 婚检制度的必要性
      新《条例》取消婚检的规定,使婚检由“强制”变“自愿”,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对个人权利的尊重,虽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但该举措并不符合中国的国情。首先,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人的健康意识仍然十分薄弱。国外每个人都有一份健康档案,包括血型、染色体等详细资料,每个人的保健意识都很强。比如在日本,婚前健康检查没有强制的成分,完全是出于自愿。但是在日本人看来,结婚前交换健康诊断书是常识。在我国,绝大部分公民都没有这种强烈的保健意识。据笔者进行的问卷调查,自愿来婚检的公民大多数属于白领阶层,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更多的公民尤其是贫困落后的地区根本没有意识到婚检的重要性,再加上经济因素的制约,婚检自然是无人问津了。还有一部分公民虽然意识到婚检的作用,但因为婚检是自选项目,碍于对方的情面,担心对方不能接受而导致婚事告吹,最终屈服于世俗的偏见放弃婚检。
      其次,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并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与制约措施。比如,在国外非常注重保护婚姻当事人的隐私权,检查费用则实行免费或根据个人医疗保险的规定,大部分都可以报销。此外,很多国家规定严格的医生责任追究制度和当事人损害赔偿制度,从而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公民的权益不受侵犯,激励公民主动婚检。我国立法仅仅单方面规定取消婚检却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显然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二)婚检制度的补救措施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目前国情下取消婚检并不合理,但考虑一部法律应有其一定的稳定性,在现行法律下,如何采取补救措施则成为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切实可行的补救途径:
      一是国家为婚检买单。结婚生育不仅仅是个人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婚检做为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国家应当拿出一定的资金支持婚检,尤其是婚检的基本项目。这也是取消婚检的一些国家的惯常做法。比如《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申请结婚者享有接受免费婚检的权利。法国则规定检查费用根据个人医疗保险的规定,大部分都可以报销。笔者为此针对适婚青年展开随机的问卷调查,从3480份调查结果来看,如果政府免费进行婚检,78.2%的人表示愿意主动进行婚前检查,18.8%的人表示可以考虑进行婚前检查,仅有3%的人表示不会进行婚前检查。如果政府补贴一半的婚检费用,67.3%的人表示愿意主动进行婚前检查,26.4%的人表示可以考虑进行婚前检查,仅有6.3%的人表示不会进行婚前检查。从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实行补贴婚检的办法来看,该措施使婚检率大幅上升,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由此可见,从母婴保健和下一代人口素质的角度考虑,我国应当视地方具体情况取消婚检收费或者补贴婚检费用。
      二是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取消垄断。在随机的问卷调查中,反对婚检的理由中有31.2%的原因是担心或存在婚检服务态度不好。婚检服务质量不佳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婚检机构由政府指定,缺乏竞争机制的制约。据此,笔者建议全社会二级以上的有条件的医院皆可进行婚检,当事人可自主选择。在市场竞争机制的激励下,可以有效增强婚检机构的服务意识,提高婚检服务质量。
      三是规范婚检项目,只设立必要的检查项目。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必要的项目进行检查,并且设立相应的监督投诉部门,坚决查处乱设项目、乱收费的现象。
      四是对婚检结果医院负有保密的义务,注重对当事人隐私权的保护,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医院应强化工作人员职业道德的培训,如果工作人员未经当事人同意随意公开其婚检结果,将追究其行政责任。除此之外,随意公开检查结果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是增设婚姻登记书面告知程序,促进婚前自愿体检。建议在结婚登记程序中加入含有提示、鼓励当事人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内容的书面告知程序,并把这项程序排在结婚登记程序第一步位置。当事人阅读完毕之后须在上签字或按指纹存入婚姻登记档案。 通过书面告知的方式来教育、劝告、说服当事人认识到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意义,认识到进行婚前医学检查是配偶知情权和健康权的保障,认识到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而结婚会被宣告为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从而促进当事人婚姻登记前自愿进行婚检。
      六是完善相关的法律责任制度,确保婚姻当事人的利益。一方隐瞒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和另一方结婚的,除可宣告婚姻无效外,对另一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在此方面可以借鉴俄罗斯的做法:《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规定如果夫妻一方隐瞒艾滋病并传染给对方,当事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可判处5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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