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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孳息所有权的认定

    时间:2021-03-20 16:08: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婚姻法》未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填补了这一法律空白,但学术界对此较有争议。笔者通过分析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不同法律属性,评析学界主要观点,认为在夫妻财产立法上,既要保护和尊重公民所有权,又要体现夫妻关系的特殊社会属性和伦理价值;在在法律适用上,将夫妻财产关系与一般财产关系相区别;在立法模式上,借鉴法国立法例,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区别对待,除了存款利息等婚后被动增值的法定孳息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婚后孳息的法律属性应明确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键词:婚后孳息 夫妻个人财产 所有权
      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姻法》虽然对夫妻婚后取得财产进行了区分,概括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个人所有,但对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的所有权问题却没有予以明确。随着家庭财产数量的不断增加和财产结构的不断变化,现实生活中围绕孳息所有权问题产生的矛盾和纠纷日益增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此作出了回应,将因个人财产产生的婚后孳息界定为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对此,学界较有争议。笔者认为,这一解释没有更充分地体现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较多地适用了财产法的原理,有违婚后所得共同制的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不利于维护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本文通过分析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不同法律属性,在评析学界主要观点的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
      一、孳息的一般原理
      孳息是与原物相对应的法律概念。原物是产生孳息的物,孳息是指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孳息因原物而产生,二者必然相分离。依《物权法》一般原理,孳息包括因使用原物而自然收取的天然孳息和基于特定法律关系而取得的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由自己使用原物而产生的收益,范围比较宽泛,主要来自于农业领域,与当事人的生产劳动活动密不可分,如农民收获的粮食和果实以及各种仔畜等农副产品。在没有同原物分离之前,属于原物的自身组成部分,只能由原物的主人所有,分离之后即独立成物,其所有权由《物权法》规定,一般被原物主人收取,当原物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发生分离的情况下,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法定孳息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获得的利息和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等。前者基于当事人与银行的储蓄合同关系,后者主要因当事人实施的某种经营行为而取得。法定孳息是由他人使用原物所产生的收益,依债权法的规定收取。按照一般的交易规则,利息应由债权人取得,租金应由承租人取得,投资收益由出资人取得,但也不排除其他情形的存在。
      我国《物权法》在其第116条规定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一般归属。但在其总则第8条还作出了特别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学界争议观点及评析
      关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孳息的归属问题,早在2001年《婚姻法》修改过程中就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对立的观点。2000年8月7日征求意见的《婚姻法修正案》认为,婚前财产(夫妻个人财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婚后所生的孳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1999年6月11日《婚姻家庭法(草案)》(法学专家建议稿第稿)第45条第1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其孳息”为夫妻一方的特有财产,归一方本人所有。由于学界、司法实务和社会群众存在多种对立的观点和主张,难以调和折衷,立法机关最终搁置了争议,在《婚姻法修正案》中没有涉及,留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规定。但学界并未因此停止争论,反而成为婚姻法立法研究的热点问题。梳理起来,主要观点如下:
      其一,共同共有说。该说从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一般要求出发,认为个人财产婚后所生的孳息应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对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在婚后取得的财产,只要不属于法定的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这是婚后所得共同制的一般要求。
      其二,单独所有说。该说从有关所有权取得的民法原理入手,认为个人财产的婚后孳息都属于原物所有权人个人所有,不能因为存在婚姻关系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孳息是基于原物派生出来的,它们既不是夫妻共同劳动所得,也与夫妻协作无关,根据民法原理和物权法规定,孳息应当归属于原物所有权人所有。否则,会导致侵害夫妻方的个人财产所有权
      其三,区分所有说。该说试图调和上述两种相互矛盾和对立的观点,认为在所有权问题上要有所区分,根据具体情形,有的属于夫妻共有,有的则属于个人所有。但对其中的区别标准又存在几种不同的主张。是陈苇教授主张的以孳息的不同性质作为标准来区分共同共有还是单独所有。二是杨立新教授主张的以是否存在共同经营、管理等夫妻共同行为来进行区分,如果存在夫妻双方的共同劳作、共同管理等共同行为的则作为共同共有财产,如果不存在共同行为仅是属于自然增值或仅有一方管理使用而另方并未为此进行辅助或付出努力,则属于个人所有财产。三是以夫妻的贡献大小作为区分标准。该说主张,根据另一方配偶是否承担义务或者对该收益贡献的大小来区分,若另一方配偶对该收益的取得承担了较多的义务或者做出较多贡献的,该收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就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公开征求意见的《婚姻司法解释(三)草案》即持这样的观点。
      针对前述观点,笔者以为,共同共有说虽然看到了婚姻财产关系相对于一般财产关系的特殊性,但将夫妻个人财产孳息的归属简单地以婚姻成立的时间来划界,这是对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误读。基于国家保护公民所有权的宪法要求和夫妻在婚后对个人所有权特殊需求的满足,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国家,大多对婚后所得财产共有的范围设有限制性规定。单独所有说没有注意到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取得方式的不同,又没有认识到婚姻财产关系的特殊性。如前所述,孳息价值的产生以原物为依据,孳息不能脱离原物而存在,但并不意味着孳息的产生只依赖原物而与人的行为无关。天然孳息和人的生产活动、法定孳息和所有人的经营行为,都是密不可分的。仅将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孳息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是对配偶另一方参与生产、经营付出劳动或为了婚姻家庭成员共同生活而进行的家事劳动价值的忽视。第三种学说,即区分所有说,因其注意到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取得方式的不同,主張应区别对待,具有合理性;但其具体划分标准则存在不同程度上的缺陷和不足。陈苇教授认为不同性质的孳息在是否体现夫妻双方的劳动上有所不同。但是,即使是同性质的孳息在是否体现夫妻双方的劳动上也会有所不同,如利息和租金这两种典型的法定孳息,前者不需要夫妻双方付出努力即可获得,但后者的情况就比较复杂。其他两种主张以贡献大小或者共同经营行为作为区分标准,有违夫妻关系法的伦理价值和法理基础。夫妻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合的人生伴侣,在精神上同心同德、和舟共济,在经济上同甘共苦、齐心协力,本是夫妻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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