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高中学习 > 正文

    人文关怀与人格权独立成编

    时间:2021-03-20 00:04:1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人文关怀已经成为当代民法的重要价值理念,在民法典中引入人文关怀理念,首先就表现在应当将人格权单独作为民法典中的一编。中国民法典编纂中,制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不仅是对民法通则成功立法经验的继承和总结,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民法典时代精神的体现。将人格权放在总则的自然人部分加以规定,无法满足对人格权作出全面规定的制度要求,在立法技术层面也不可取,更存在诸多弊端。同时,侵权法和人格权法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不能通过侵权法完全替代人格权法。
      关键词:人文关怀;人格权;民法典编纂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
      10085831(2016)01017608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以来,民法典编纂的各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编纂民法典首先要确定其内在价值体系和外在规则体系,这两个问题都和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编密切相关。所谓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肖像、名誉、隐私、信用等各种人格利益所享有的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加强人格权立法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但在民法典中如何安排人格权的内容,则仍然存在争议。笔者认为,为了充分体现21世纪的价值理念,弘扬人文关怀精神,有必要将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从而使民法典建立在更为科学、完善的价值体系基础之上。
      一、人格法单独成编彰显了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
      所谓人文关怀,是指对人自由和尊严的充分保障以及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特殊关爱。人文关怀强调对人的保护,应将其视为民法的价值基础[1]。“人的保护”本身并不是目的,而只是实现人文关怀的手段,其最终目的是使人的自由及尊严得以实现。此处的“人”,一方面是个体人,有其自由追求,应被具体地历史地对待;另一方面,其也是伦理人,其尊严应得到尊重,其基本的人格利益应得到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文关怀就是将“使人享有良好的生存状态”作为法律的目标,从而实现马克思所说的“人的全面解放”。
      人文关怀是当代民法的价值理念,近代民法以交易为中心,本质上服务于交易活动和财富的创造。民法确认的主体主要是交易主体,行为能力制度本质上是交易能力,行为能力欠缺可能会影响交易的进行;法律行为制度是私法自治的工具,主要涉及财产领域的私法自治,本质上是服务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物权制度主要是为交易提供前提和基础,并且保障交易的结果;债法制度也是为了确认和保障财产的流转。由此可见,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体系被视为以财产权为中心延伸和展开不无道理。有学者批评这是重物轻人的倾向,此种看法也不无道理。当然,应当看到,这与当时的历史背景相联系,是服务于当时社会需要的。在整个民法的价值体系中,意思自治作为单一的价值理念贯穿于民法规则始终。在此种模式下,人格权始终找不到其应有的位置,或者是处于民事主体制度中,作为自然人的固有权利作出简单规定,或者是作为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作为侵权的一种特殊形态加以规定。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并没有将民法的人文关怀充分地彰显出来。从权利体系来观察,民法作为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财产关系表现为物权、债权等权利,并在民法分则体系中得到了展开,人身权中的身份权也在家庭法中得以展开,但人格权始终未能在民法分则体系中和规则中找到一席之地。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尤其是近几十年来,民法人文关怀的内涵日益丰富,地位日益突出,不仅体现于民法的具体制度,而且其对整个民法的外在体系也都产生了深刻影响[2]。21世纪是走向权利的世纪,是弘扬人格尊严和价值的世纪。进入21世纪以来,对人的尊重和保护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并成为当代法律关注的重点。因此,中国民法典也应当充分反映这样的时代精神,充分体现人文关怀。人文关怀精神的发展也充分体现了民法的本质,民法实际上也是人法。孟德斯鸠说过,“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3]。日本学者田中耕太郎也曾指出:“私法的基本概念是人(Person)。”[4]弘扬人文关怀精神也是民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中国,彰显人文关怀精神是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体现,也是促进个人全面发展的需要。
      人文关怀之所以成为21世纪民法典的时代精神,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对人的尊重和保护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人权运动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与此相适应,人类自尊自重和追求高质量物质精神生活的意愿在民法中得到了充分表达。二战期间普遍发生的非人道行为,战后人们对战争非人道的反思,推动和强化了现代民法对人格和尊严的关注。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联邦基本法》第1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人的尊严不受侵害”,把“人的尊严”规定在基本法中。第二,工业化、市场化的发展使社会两极分化日益严重。从全球范围看,极少数人控制着绝大多数的财富,而社会实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也日益明显。在这一背景下,认为契约自由即可直接导向社会正义的传统观点已严重脱离现实。相反,私有财产的滥用、大企业对格式条款的操纵、经济上垄断一方的强势地位等,造成了种种社会不公,这在很大程度上对民法中曾深信不疑的财产权的合理性提出了深刻质疑。如果现代民法中没有深刻的人文关怀价值理念加以弥补,将造成更严重的社会不公的问题。第三,现代社会科技的迅猛发展也对民法人文关怀提出了新的需求,成为推动民法人文关怀理念发展的新动力。在现代社会,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成为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现代网络通讯技术、计算机技术、生物工程技术等高科技的迅猛发展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福祉,但同时也改变了传统生产和生活形式,增加了民事主体权利受侵害风险。美国学者Froomkin曾经列举了数十项高科技技术,认为它们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福祉,但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副作用,就是对个人隐私的威胁。例如,红外线扫描、远距离拍照、卫星定位、电话窃听技术等,都使个人无处藏身
      See A. Michael Froomkin, Cyberspace and Privacy: A New legal Paradigm? The Death of Privacy 52 Stan.L. Rev.1461,2000.。所以,他认为当代法律所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就是如何保护隐私权。又如,生物技术的发展、试管婴儿的出现改变了传统上对生命的理解,人工器官制造技术、干细胞研究、克隆技术和组织工程学的发展为人类最终解决器官来源问题铺平了道路;与此同时,上述科学技术也对生命、身体、健康等人格权提出了新的挑战。民事权利(尤其是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可能性不断增大,后果也较以往更为严重,民法应对人提供更充分的保护

    推荐访问:人格权 关怀 人文 立成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