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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商法中的外观主义

    时间:2021-03-19 12:05: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商法以商事交易为其规范对象,主要目的就是维护交易安全。外观主义是商事制度中一个维护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外观主义制度以交易安全方面考虑,以交易主体的行为外观为基准,推定交易主体的客观表示即为真意,这样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感,谨言慎行,从而从保障了交易的安全。
      关键词:外观主义;外观事实;信赖利益;交易安全
      中图分类号:D91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04-0000-01
      一、外观主义概述
      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德国、法国学者称之为“外观法理”,日本学者称之为“外观主义”,英美学者称之为“禁反言”。我国商法上的“外观主义”,是由日本学者从德国法上翻译过来的,但大体内涵是:商事主体的行为意思应以其行为外观为准并适用法律推定规则;商事交易行为完成后,原则上不得撤销,即使外观事项与事实不符合,交易相对人可依外观事项主张权利。
      商法相比民法可以说是全面贯彻外观主义精神,商外观主义着眼于对商交易行为的合理推定,其目的在于保护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社会的交易安全。
      商法上的外观主义主要体现有:票据的文义性及背书连续性的证明力,关于不实登记、字号借用责任的规定,公司法上的公司不得以其对经理职权的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有限责任股东对善意第三人为无限责任股东的行为所承担的无限股东的责任等规定。
      二、外观主义的构成要件
      外观主义的构成要件,通常概括为三点:(1)需要有法律意义上的外观事实存在;(2)外观事实足以导致交易相对人的信赖;(3)本人与因,即存在对本人的归责事由。
      (一)须有外观事实的存在。存在外观事实,是适用外观主义的基础和前提。外观事实,也称交易上权利或意思的虚像。1906年,莫瑞茨·维斯派彻在他的《对于民法上外部要件事实的信赖》一书中阐述“行为人对于成文法规或交易观念上之一定的权利、法律关系、其他法律上视为重要要素之外部要件事实为信赖,以致为法律行为时,如其要件由于其信赖保护不受利益人之协助而成立者,其信赖应受法律保护。”该学说所称的“法律上视为重要要素之外部要件事实”,就是外观事实。从语义上分析,外观事实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它是客观存在的,不依主体认识的不同而不同。也就是说一般交易相对人对外观的认识具有一致性,但这事实并不等于真实。所以,我们可以得出外观事实具有虚假性的特点,即表意人所表现出来的权利外观或意思外观不符合事实的真实状态,如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实际上有限合伙人根本没有执行事务的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外观事实一种掺杂了主观因素的客观状态,它是交易相对方眼睛里的“客观”,外观的事实话是在主观原因的作用下完成的,所以实际中外观事实与其生效的主观原因是无法分割的。
      (二)交易相对人的善意信赖。交易相对人的善意信赖其实包含了信赖行为。从语义上分析,信赖是介于希望和确信之间的期待。期待在交易关系中交易相对方诚实相待,交易相对人信赖了与真实事实不符的外观事实。信赖本质上具有主观的属性,是交易主体根据自身的知识、经验判断交易对方的所提供的情况具有真实性。而法律无力保护人的主观状态,此种单纯存在于人主观精神世界的“信赖”不受法律调整,也不会产生利益关系。只有信赖主体基于信赖从事相关的行为,从而导致利益关系发生变化,此时法律才需要介入其中,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秩序的安定。由此可见,法律所保护的信赖是具有客观性,实质是主观的意思表示,是一种行为。信赖具体为以下两层意思:确实信赖和信赖合理。
      确实信赖。信赖不仅仅是交易主体根据自身的知识、经验,以及交易习惯等来判断交易对方的所提供的情况的真实性的主观信赖,而且还必须是基于这种主观精神世界的信赖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由此遭受财产损失,即信赖损害。信赖损害是客观的,是法律能够调整的,从主观到客观,有信赖损害的发生是判断确实信赖的前提。信赖损害包括积极的信赖损害和消极的信赖损害。受表意人因信赖而为积极的行为——作为,致使其财产直接损害,为积极的信赖损害。消极的信赖损害主要是因为信赖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从而丧失其它订约机会,使可得之预期利益受到损失,是为消极的信赖损害。
      信赖合理。判断的依据:一个理性人正常情况下的善意判断。具体为依据个案提供的具体情事,及社会一般正常的人对该情事的正常认识来加以判断。若任何一个正常理性人在该环境下,会做出相同意思表示行为,也就是商行为,包括了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并因此遭到财产损害的,此种善意信赖我们才能称此种信赖为信赖合理。此外,对于此信赖,是基于善意而产生,若不为善意,则不能成就外观主义。信赖的善意,是根据客观行为来判断的,尤其在商法领域,为了维护交易安全与秩序,商法对信赖的要求不如民法那么高,只需要根据合法行为的一般人的推断即可,不需要更深入的了解,这也是节约了交易主体的时间与交易成本。
      (三)本人与因。所谓本人与因,即本人对于外观事实的形成给与一定的原因力,即本人对导致相对人信赖的该外观事实有不可推脱的可归责的原因。因为本人有因,所以法律规定本人承担外观主义的不利益也无可厚非。本人与因,第三人利益与牺牲本人利益之间的一种权衡,是法律公平正义的体现。
      三、外观主义的法律效果
      外观主义是商法中的一项归责原则,而且是归责原则中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原则。因为适用外观主义目的就是让造成外观事实的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该主体无过错。
      首先,对法律行为效力上的法律效果外观主义的效果是使依据法律上一般规定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时,法院可以依据有效的合同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这就包括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外观主义是强制无效的合同生效;二是,使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合同具有了强制执行力。
      其次,对当事人的法律效果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包括:对信赖一方当事人的效力,即获得法律保护的期待利益;对导致信赖的一方当事人的效力,即丧失法律上拒绝权、撤销等权利。
      当然,最后要强调的是,外观主义也并不是绝对的,在特殊情况情况下,可以通过反正对其进行推翻,只是在这个推翻的过程中存在着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若信赖当事人推定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存在,只需举证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从而得到法律上推定其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存在,并不需要直接举证证明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存在。在获得推定后,此时的举证责任转移到另一方当事人,若欲卸除该负担,则须举证证明据以推定的要件事实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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