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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商誉权的侵权保护模式

    时间:2021-03-17 20:06:3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竞争日益加剧的社会现状下,商事侵权案逐渐趋于高发,其已然成为侵权法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而商誉权作为商事侵权比较重要的理论之一,学界长期存在着各种不一的学说,尤其是在面临《民法总则》颁布之后《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展开之时,商誉权的定性便成为其侵权保护的关键性问题之一。本文笔者将首先从商誉权的定性入手,在此基础上就商誉权的侵权保护模式进行比较深入的探索和研究。
      关键词:商誉权;侵权;保护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2.294;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001-03
      作者简介:伏小瑞(1981-),女,汉族,宁夏银川人,宁夏大学政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研究生,宁夏旅游学校,工作人员。
      一、导论
      谈及商誉权我们必然要先明确商誉,我国虽然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类似于商誉、商誉权的术语表述,但在国外商誉很早就进入人们视线,商誉(goodwill)最初只出现在商业领域,1810年英国一位法官给商誉大致的定义是回头客的几率。美国学者约塞夫(Joseph)在法律评论中大致这样表述“商誉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积累的顾客的忠诚度,是一种不同于资本股票资金或财产的价值,因其地理位置技术等而引发的顾客对企业的偏好与成败的判断。”商誉与财产等同吗?作者认为商誉类似但却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财产,而且商誉也不能独立存在。同时商誉在国外法律英语词典中也有明确规定,①《布莱克法律词典》认为商誉是:“从社会公众那里赢得的关于商事經营的美好声誉。”《牛津法律大辞典》则将商誉解释为企业的名誉和与顾客纽带关系所保持的环境有关。商誉与企业不可分,主要取决于企业管理层的人格或者素质状况,也在于地理位置,或者两者皆有。据此我们认为“商誉应当是指在长期经营中商主体所掌握的优质的企业文化、优越的投资环境、出色的决策和管理团队、和谐的劳资关系、良好的消费者口碑以及高性价比的产品和服务等以求社会公众对企业的正能量综合性评价。”因此,我们在理解商誉本质属性的基础上,在本文中对商誉权的侵权保护模式进行深入研究。
      二、商誉权概述
      在学理上来说,商誉权一般是指企业即商主体因为对商誉拥有的掌握和控制的权利而具有专有排他性并且为法律所保护不受侵害的权利,是商主体的权利内容之一。至今商誉权依然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定义,但学术界对于商誉法律属性的思考和考量也众说不一。主要存在的当下集中学说:
      (一)人格权说
      该种学说主要是将商誉权纳入到人格权学说,其理论要点是将商誉权归类于人格权,以区别于具有经济内容的财产权。主张这一理论的学者又有两种不同的观点:(1)单一人格权说,认为商誉权可以归属于法人名誉权的组成部分。(2)特别人格权说,认为商誉权是一种别于相关权利的特殊人格权。
      (二)复合权说
      学者们认为商誉权具有财产与人格权的双重内容但对其归类仍有不同意见。有的主张“知识产权兼人格权说”,认为商誉权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侵害商誉权被认为是一种竞合侵权,其侵权的客体有两个,即商品和商誉主体。有的主张“知识产权说”,认为商誉权应归类于知识产权,它具有人身性和财产性双重属性,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类似。
      (三)无形财产权说
      该种学说称商誉权不属于知识产权,但从商誉权的客体而言,其商誉利益包含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但财产利益是商誉利益的主要成份,因此淡化了商誉权所具有的的人格性质。同时该观点学者认为商誉形成了特定主题超越同行业其他企业获利的能力,该权利客体具有财产性质。
      (四)商事主体人格权说
      该观点认为商誉权以人格权为本质特征,其重心是在强化人格权属性,同时商誉权又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内容,商誉不能离开商事主体而单独存在,所以其以人格权为基础、以财产权为主要内容,故应归于商事主体人格权。
      本文笔者赞成最后一种学说即商事主体人格说,由于商事行为具有营利性目的,名誉权、荣誉权和信用权都可能会对商事主体的社会评价产生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名誉权、荣誉权和信用权或许可以统称为商誉权。而且在法律术语中,商誉权更多地为广大学者所接受并使用,同样商事主体的商誉权也具有严格的人身依附性,从而与财产权区别开来,因此,将其归入独立类型的商事主体人格权较为适当。
      三、商誉侵权类型及保护现状
      近年来商誉侵权案件随着科技发展的突飞猛进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侵权案件数量呈现增长态势,同时也在侵权手段上更加隐蔽、侵权手法上更加灵活多样,商誉侵权出现了新的侵权行为,并且巧立名目、花样翻新。研究商誉权的侵权保护路径,就必须了解商誉侵权的类型及保护现状。
      (一)商誉侵权类别
      商誉是经苦心经营才能维持良好的状态,但却极其脆弱也极容易被负面不实消息所侵害,商誉侵权主要从类别上可以进行以下侵权行为的划分:
      1.诽谤行为,指虚构有损于他人或者不利于他人商誉的事实,借助网络、新闻媒体、口口相传等方式加以传播和扩散的行为,主要是通过散布虚假事实、捏造虚假事实,从而达到对他人商誉造成损害的目的。
      2.诋毁行为,指以无端谩骂等过激行为以此来诋毁并对他人商誉造成侵害的行为,诋毁不同于诽谤之处在于,侧重一般借助于说和骂有损他人商誉坏话的行为。
      3.贬损行为,指对他人商誉进行贬低、损坏的行为,主要通过不平常的方式对比,用自己的长处去攻击别人的短处,在大力宣传吹捧自己产品的时候贬损他人的企业或者商品,或者片面宣扬和夸大他人企业及其服务、产品等方面存在的缺陷或者不足之处,从而对他人商誉造成损害的行为。
      4.冒用行为,指为了提升企业的销售量或利润等,在从事商业经营活动中,冒用他人良好的品牌形象、冒用他人商标、字号,从而对他人商誉造成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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