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高中学习 > 正文

    金融法律原则的升华

    时间:2021-03-09 12:02: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金融业分为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等子行业,在每一子行业中都有相应的金融主体起主导作用,各类金融主体的业务能否相互交融受某一法律原则所控制。世界上有两种相互对立的法律原则控制金融业的业务格局,即分业经营原则和混业经营原则。我国目前实行分业经营原则,但分业经营原则属于经济-法性质的基本原则,其制度内涵随经济条件和法律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关键词:经济法原则;分业经营;混业经营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05)02—0056—04
      
      我国金融机构的业务格局曾经走过了一条曲折的道路,在1993年以前,实行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是中国证券市场创立的初始参与者。从1993年7月开始,我国大力整顿金融秩序,严格区分不同类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到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的法律原则,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使分业经营的格局在法律上进一步巩固。但这项金融业的基本原则不同于传统民法基本原则所具有的抽象的永恒性,而是属于具体的经济法性质的原则,其包含的制度内容也正在经历着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一、金融业整体运行的基本原则及我国的现实选择
      
      金融法基本原则是金融法基本精神的体现,贯穿于金融行为以及金融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始终。金融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有一定的差异。一方面,民法规范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行为,其主体和行为具有一般的抽象性,因此,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和不变性。但实际上民法的适用空间只有在公民的私生活领域,主要是消费领域,才具有恒常性,稍稍超出这个领域,就发生民法的社会化问题。在金融业领域,金融主体的行为并不是绝对自由的私行为,由于货币资本和虚拟资本没有时空阻隔,某一主体的行为将与其他主体形成紧密关联,因此,在金融市场最容易形成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任何一个大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在其周围都形成了对国民经济造成重要影响的经济力量。因此,单纯的民法基本原则及其统辖下的民法法规,肯定不能造就有效的金融市场,必须引入经济法基本原则及其统辖下的金融法规,经济法规则与民法规则共同作用,相互补充,从而形成法治系统。经济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不同处之一,是它不具有一般的抽象性和适用对象仅是个体行为,而是针对某一具体的社会关系和整体性的行为。比如,金融业分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其各自的业务活动,应当受某一法律原则的控制,在不同的法律思想的控制下,就出现了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的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原则。
      混业经营原则对金融机构的业务领域没有严格的限制,商业银行可以经营非银行金融业务,比如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与之相对的是分业经营原则,各类金融机构只能经营与其性质相符合的金融业务,商业银行只能经营银行业务,不能经营证券和保险业务。我国目前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金融机构分别设立,业务不能交叉,各自具有不同的职能和范围。
      分业经营的法理基础是国家宏观调控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律在金融市场的具体运用。金融市场是虚拟资本市场,金融工具是真实资本的纸制复本和电子符号,金融权利可以脱离真实资本的运动,而在金融市场上具有自己的价格,由于没有有形物的可察觉性以及可控制性,金融权利价值的市场波动直接与货币资金的对流有关,因此,金融权利包含巨大的风险。金融业是以经营货币资本为主的行业,其运行纽带是金融工具,不同的金融工具具有不同的专业特性,需要精湛的技能方能有效控制风险。我国证券市场与西方成熟证券市场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证券业风险比成熟的证券市场要大得多,如果允许各金融机构混合经营,就有可能造成大量的银行、保险和信托资金进入证券市场,不仅对规模较小的证券市场带来很大冲击,而且有可能造成存款人、投保人和信托人的资金遭受损失。在宏观上,经济增长的周期性波动必然带来对于货币需求的周期性变化,当实体经济呈高速增长态势时,必然需要大量的货币,而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资金的经济实体只是极少数,当大量的企业纷纷向银行借款时,银行往往会因资金紧张而抛售所持证券,结果就可能造成证券市场上的价格下跌,信用链断裂。20世纪众多的经济危机和金融危机验证了这个规律。
      从竞争法的角度看,混业经营容易造成银行的权力过于集中,势力过于强大,进而形成垄断,不利于竞争,导致效率上的损失。混业经营的银行可以给企业以各种形式上的金融服务,故而企业更倾向于选择一家“主管银行”,把与己有关的全部或大多数金融服务交给该银行,从而导致对银行的依赖性加深,也间接影响了金融工具的创新。
      分业经营原则作为经济法原则,随着经济条件和法律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在西方发达国家,过去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如美国和日本等,随着市场主体的投资意识、法律意识的逐渐成熟,认识和抵抗风险的能力已经很高,其金融证券市场逐步放弃分业经营模式而转向混业经营。1999年11月,美国废除了实行长达70年的《格拉斯一斯特加尔法》,并通过了《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确立了混业经营的法律原则。目前世界发达国家都是混业经营。加入WTO,意味着中国经济将全面深入地融进世界经济,混业的外资商业银行将更多地进入中国。混业所具有的综合力量是分业所不具有的,中国要想迎接世界金融革命的浪潮,必定要走混业经营的道路。但目前情况下,中国金融市场还有许多问题,我们目前全面实行混业经营的条件还不具备。分业经营在推进金融稳定与安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我国目前金融业的基本格局是分业经营。
      
      二、从分业经营原则走向混业经营原则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求
      
      (一)理论基础
      在现代经济中,资金作为经济资源的化身,其配置效率决定了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要保持资源的合理配置首先要实现资金的合理配置。在资金配置过程中,资金顺应实体经济变动,在资金逐利本性的驱动下,通过“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从低效率市场流向高效率市场。因此,要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就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资金能够响应经济变化引致的获利机会,这有赖于市场价格信号功能的正常发挥;二是资金能够在市场间正常地自由流动。将市场人为分割,不仅使资金在市场间的正常流动受到阻碍,更重要的是,由于资金流动受阻,各市场中的价格被扭曲,价格信号功能失常。分业经营毕竟是资金流动的障碍,对平均利润规律的形成起延缓作用,使市场效率的发挥受到一定的限制。网络资源、客户资源和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利用最大化是金融竞争的内在需要,银行、保

    推荐访问:升华 原则 金融 法律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