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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我国金融行业法律监管制度

    时间:2021-03-09 00:05: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所谓金融风险是指金融资本在经营与交易过程中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性,即投资人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的偏差。金融风险的存在不但能使金融机构蒙受巨额损失,而且还可能破坏国家或世界经济秩序的稳定,引发动荡。在中国,由于法律规范尚不完善,个别市场主体在利益驱动下利用疏漏,频繁违规操作,使中国金融风险隐患日渐凸显。本文通过从法律上设计控制与防范金融风险的制度框架,以期能对健全和完善中国金融机制有所建议。
      一、法制化是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必由之路
      在中国,目前反映出来的潜在的金融风险隐患除了违规操作衍生交易,呆账坏账率偏高,金融诈骗严重等国际共同的金融风险外,还具有主体资格不健全、部分金融机构资本率偏低、过度同业竞争、信贷资金违规炒作、不良贷款比例偏高等问题。中国现有金融风险隐患的成因,不外是体制的不健全与法制的不完备两个方面。
      从体制方面看,中国金融市场呈现出明显的“过渡性”特征。其中,中央银行完全进行间接宏观调控的条件尚不具备。其一,国有商业银行短期内很难实行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风险管理为特征的商业银行运作机制;其二,市场运行机制与市场体系尚不完善。一方面是金融市场呈现出资产多元化格局;另一方面,是市场运行机制缺乏完整的制度模式和架构,以至出现了种种问题。这些不正常现象若长期存在,并最终危及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从法制上看,中国的金融法制建设起步甚晚,制度不健全、法律规范的缺位,可以说是形成中国金融市场风险隐患的更为主要的原因。但金融市场的有效运作则必须以秩序为前提。因此,要实现中国金融市场建设应以统一开放、有序竞争、严格监管为最终目标,必须规范金融市场主体行为,建立金融市场秩序,协调金融关系、完善金融宏观调控手段。而这些只有在金融法制健全和完善的前提下才能进行。
      二、金融风险防范与法律监管体制设置原则
      金融市场的复杂性与其中枢地位,要求国家必须担负起金融管理的责任。而国家要建立和健全金融市场,必须遵循一定原则以维系金融法制的统一和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一是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强化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核心传递中枢。二是以竞争机制为手段进行资源优化配置。以“适度竞争”使市场保持一定活力,实现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三是依法明确界定金融机构业务活动范围,并针对不同行为的特点分别实施监管。四是与国际惯例协调,在中国各项监管制度应与国际金融业通行作法保持一致。
      按照以上原则设置的监管体制,就是以央行监管为主、金融行业协会自律为辅、中介组织协助的协调体系。不同的监管主体应取得相应的组织形式和法律地位,享有不同的职能权限,它们的活动范围和程序构成中国的央行式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法律应赋予央行金融行政立法和金融行政执法的基本权限。行业自律组织则在接受央行管理和指导的前提下,充当央行与金融机构间的桥梁和纽带。中介组织则通过协助方式为央行进行监管工作。
      三、完善对金融机构的预防性监管
      以央行为主的法律监管制度要完善对金融机构的预防性监管。第一,应加强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对申请设立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一定要从严控制,审批金融机构除应坚持法定条件外,还应对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应严肃查处。此外,还应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第二,提高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主要可通过发行金融债券、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途径筹集金融机构的资本金。第三,加强对金融机构清偿能力监管。清偿能力监管的核心问题是资本的流动性问题,其关键是对不同负债的对比。如果银行负债之间不保持一定的比例,那么就可能因资本流动不足而发挤兑风潮。如新加坡规定所有银行必须保持其负债基数6%的现金余额,还要求银行保持相当于其负债基数20%的流动资产。
      四、尽快建立事后保护性监管制度
      为避免金融机构因经营失败而给社会造成多种负面效应,保护存款人的利益及金融体系的安全,建立对金融机构的事后保护监管制度尤为必要。为此,我们建议: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的事后补救措施。它要求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将其吸收的存款按一定保险费率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当投保存款机构经营破产不能支付存款时,由存款保险机构代为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我国存款保险公司由政府举办更为适宜。只有将吸收存款的各种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银行都纳入存款保险的范畴,才能真正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及金融机构的稳定,才能保护所有存款人的利益。当然,不同承保对象其资产负债情况及风险程序都不相同,因此,如何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费率则值得研究。
      2.建立央行最后援助制度。在竞争下,金融机构因受各种金融风险的侵袭,因而破产倒闭在所难免。发达国家一般建立了最后紧急援助制度。即中央银行对仍有偿债能力、但已无法从贴现窗口和货币市场的正常渠道取得资金的“问题银行”提供紧急财务援助,以协调其解决暂时的财务困难。这不仅是中央银行的职责,而且也是其进行金融监管的“第三道防线”。当前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最后紧急援助制度实属必要。可供选择的做法有:第一,对出现流动性困难但仍有偿债能力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低利率贷款;第二,对金融机构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利益时,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接管;第三,对在金融业中占有较大份额、影响较大的金融机构,可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稳健的金融机构对其实施强制兼并。以上操作,中国人民银行不应违反市场经济的原则和要求而逆向操作,否则将会使金融机构丧失竞争的外在压力。
      五、制定并完善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
      金融法律不仅是金融机构行为的准则,而且也是金融监管机构进行金融监管所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其要义是要求制定一整套完备的金融监管法律。近几年来,我国陆续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和《外汇管理法》等法律,为金融监管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是,上述法律不能涵盖金融业的全部,且因规定比较原则在金融监管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期货交易法》、《金融监管法》、《存款保护法》等法律,为对金融业实施全面、有效的监管提供完整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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