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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时间:2021-03-08 20:06:0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作为参与经济的一种新形式,代表着我国未来金融业发展的方向。如今互联网已然成为了方便快捷的代名词,越来越多的金融消费者也选择这种便捷的方式参与金融活动。金融消费者作为主体在金融活动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然而现实生活中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事常有发生,再加上互联网的特殊性使得金融消费者的权利更是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我国近年来虽然也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上取得了进步,构建了基础的保护框架,在“一行三会”分别设立了保护部门,施实了一批部门规章,但是这些框架和措施仍处于初级阶段,权利救济制度不健全,由此引发了专家学者们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关注。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消费者权益 问题 措施
      自20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提高,互联网观念逐步深入人心,为互联网衍生产品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使其成为了新世纪的弄潮儿。当前环境下的互联网金融具有投入门槛低、效率高、覆盖面广等特点,能有效满足金融消费者的消费需求,因此各国政府均将互联网金融列入国民经济发展的一部分,使其分量逐渐加重。但在其蓬勃发展背后,是一系列广为人知的诈骗事件,如“金玉恒通诈骗案”、多家P2P网贷平台跑路事件等损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事件的发生为广大消费者敲响了警钟,引发了人们对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广泛关注。然而遍寻当前法律法规,尚无一条一例可对此现象进行监管,同时由于消费者自身金融相关知识缺乏,所以导致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应享有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因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到了十分迫切的阶段,我们必须根据我国国情进行深入的探讨,以此来探索出一条符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道路。
      在我多年的学习课程和生活实践当中,我深感在这条路上任重道远,在本文中,我将针对以下几点问题,进行事实性的分析。
      一、法律层面的缺失
      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以来,历届政府将经济发展放于首要位置,法律的制定远远没有跟上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较大层面的断层,使得经济市场漏洞百出,为我国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在21世纪初叶,依法治国逐渐走上政治的舞台,“法制”的触角深入到各行各业,但在互联网金融消费这个新型的领域内,各种违背市场规则的事件还是层出不穷,虽然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实施犹如一针强心剂打在了金融消费者的身上,但我们还是看到了它诸多的不足。首先,新消法保护对象过于单一,它只对为生活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做出了一定限度的说明,而未对以投资而获利的的这一部分的互联网金融消費者做出明确规定;其次,新消法在维权途径上太过于泛泛而谈,缺少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实际情况的考虑,使其成为了在维权过程中的弱势群体;第三,互联网特有的虚拟性,决定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出现的纠纷中难以对其举证,从而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监管层面的缺失
      我国早期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机构设置为“一行三会”,一直以来,各个机构都是各扫门前雪,然而互联网金融市场在经历了早先粗放式的发展以后逐步回归理性,市场细分成为了以后的方向,这时机构臃肿、效率低下等弊端渐渐显现,造成了一定的监控空白地段,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另外,我国相关金融监管制度并未明确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在市场准入、市场运营以及市场退出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制,致使目前互联网行业发展良莠不齐,消费者权益屡遭侵害等问题时有发生。
      三、自身层面的缺失
      上文中谈到早期互联网发展是粗放而毫无逻辑的,那么这一消费群体同样还只是处于互联网认知的初级阶段,中国特有的国情决定了并不是每个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都能接触到更为完善的金融教育知识,从而造成了对金融风险的把控能力参差不齐,再者消费者和经营者本身信息的不对称,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更容易遭受不公平的待遇,这些问题的出现,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的保护更是难上加难。
      综上几点所述,我们可以看到造成此种现象并不是单方面引起的,那么我们的解决思路也不可局限于一隅,兵法所云:不谋全局者,不可谋一域,在不断的摸索中,我自认为以下几点可以更好的为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驾护航。
      四、健全有效的法律制度
      在这场经济变革中,经济与法律早已发展为相依相辅的关系,我们不能离开经济去谈法律,也不能离开法律去谈经济,我们必须确保这两者齐头并进,才能让互联网金融消费这艘经济市场中的航母更为安全更为稳妥的前行。首先,要切实的将更多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使互联网金融消费更加健康的发展。其次,互联网消费的维权途径需要加以完善和拓宽,使各方可以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去对话。第三,法律要对电子凭证、个人信息保护等做出更加明确的解释和说明,不能使其查无可证。
      五、切实可行的监管制度
      首先,监管机构要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尽快结束各自为政的监管模式,建立统一有效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标准。其次,明确监管目标。在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同时,也要适时对其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监管,确保发展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并道而行。另外,需构建符合市场基本规律的机制,严厉打击恶性竞争、投机倒把等违背市场原则的行为,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有效稳定的发展。
      六、深入人心的金融理念
      教育要从娃娃抓起,而金融教育要从基础抓起,金融知识的普及势在必行,我们需从网络、电视、报纸等各种渠道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具备系统的金融知识体系,加强金融产品的风险鉴别和把控能力。分别对行业范围内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进行专业知识教育、加大对金融风险控制方面的宣传、做好纠纷解决指引工作,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专业知识补充意识和风险纠纷处理意识以维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
      在历史的长河中,总是有各种的问题出现,我们要以发展的眼光去看待问题,去解决问题。自我国十三大之后,依法治国被提上前所未有的高度,我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互联网金融消费市场会得以更好更快的发展,而在权益保护的道路上,会出现更多法制法规,让互联网消费者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1]王正.《关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探究》[J].经济论坛,2016年.
      [2]胡光志,周强,《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创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J].法学评论,2014年.
      [3]陈冬莲,《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J].湖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年.
      [4]姚军,苏站超.互联网金融视角下消费者权益保护[J].金融法苑,2014年.
      作者简介:贾翠云(1989-),女,山西朔州人,山西财经大学2014法律学术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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