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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较与启示:中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改革与优化

    时间:2021-03-06 16:01: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法治专门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建设目标。各试点法院纷纷依据改革的顶层设计制定法官遴选方案。然而,一些法院在改革过程中却忽略了法官遴选的一般规律,同时也面临着法院内部强大的压力甚至阻力。两大法系的经验表明,司法传统和诉讼价值对法官资格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中立权威的专门机构在遴选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官培训已经成为主要的考核指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法官遴选制度改革势必要根据其一般规律、法官职能以及法官员额制等相关的司法改革措施,在面临的困境中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优化。
      关键词:法官遴选;两大法系;遴选模式
      中图分类号:DF82
      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5.04.03
      众所周知,司法被视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治国家中必然存在一个掌握司法权力的法官群体,代表国家行使定纷止争和保护法益的职能。然而,立法的日趋完善并没有满足社会对司法功能的期待。由于缺乏支撑法治发展的适格的法官群体,导致立法与司法出现了悖反现象——立法越来越健全,法律的实施却令人失望,法律信仰和司法权威也无法实现。面对社会主义法治的要求和法官群体在司法建设中表现出来的积极意义,法官遴选制度的重要性逐渐受到应有的重视。随着法官遴选改革方案在各试点法院的施行,关于该制度的讨论日趋热烈。究竟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选择法官的最优方案,这个问题值得在比较国外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展开研究。
      一、两大法系法官遴选制度的基本样态
       现代法治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建立了严格的法官遴选制度
      本文对国外法官的考察仅限于职业法官,不包括非职业法官。。体现法官职业特色,符合精英化和专门化要求,建立符合审判规律的管理体系,这已然成为现代法官遴选制度的基本原则。但是,基于法律文化、政治体制和历史传统的差异,法官遴选制度又各具特色,并形成两种基本类型:一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注重司法职业经验的遴选制度;二是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注重专业考试和职业培训的遴选制度。
      (一)英美法系的法官遴选制度
       在英国,除了无薪治安法官之外的所有法官都从律师中遴选。成为法官首先要取得律师资格。英国的律师成长途径是,通过3年的大学教育获得法学学士学位,然后申请任意一所英国律师公会所属的法学院学习,获得律师学位后,经过一年的见习期,最终才能成为一名律师。在英国,律师只有拥有多年的工作经验才有资格遴选法官,而各级法院对工作经验的要求亦有所不同,比如,高等法院的法官候选人必须至少有10年的出庭律师经验,上诉法院的法官候选人至少要15年的工作经验。英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唯一采取法官任命制的国家,所有的司法任命权都掌握在英女王手中,但是,英女王的任命是由首相或LordChancellor(司法大臣)的建议所引导的,过去很长时期,实际上由LordChancellor掌握着法官任免的权力。为了促进司法独立和强化司法透明,2005年英国通过ConstitutionalReformAct2005(即《宪法改革方案》),围绕着LordChancellor的权力为中心进行了诸多变革,任命程序的主动权转移至新成立的法官遴选委员会,LordChancellor不再拥有主动权,只能对委员会的建议作辩驳决定而已。为确保委员会的中立、透明和权威,法案赋予其nondepartmentalpublicbody(非部门的组织机构)的地位,公平地从法官、法学家、无政治倾向的政府官员和公众中按比例挑选资料来源:http://www.judiciary.gov.uk/related-offices-and-bodies/judicial-appointments-commission/.最后访问时间为2015年1月20日。。除了经验和能力外,遴选主体会下意识地保证英国法院的政治和社会平衡——考察候选人的党派关系,尤其是在选拔高等法院法官的过程中,LordChancellor通常会与司法官员商议,以保证被选中者能与司法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简单依靠律师的培养方式无法满足司法需求,英国开始效仿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培训课程,由司法研究委员会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来指导法庭审理和文书写作。
       美国的法院设置是联邦与州双重法院体制,每个司法系统都有自身的管理系统,法官遴选作为其中的重要环节也分别适用不同的任职资格和程序。根据《联邦宪法》和1989年《司法法令》的规定,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包括地区法院的三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法官,首先由总统提名,经过附属律师协会的联邦法官评审委员会评议,再获得参议院的咨询和同意,最后由总统任命。有别于联邦法官单一的行政任命方式,州法官的选任有三种方式:(1)选举制:这种方式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州长提名,州议会按照宪法规定的政党介入的选举;另一种是非政党介入的选举(又称为普选),与州长和议员的选举同时进行。(2)任命制:除了极少数州的法院自身任命,一般都是由州议会或州长从法官提名委员会提供的名单中选任。(3)密苏里方案
      密苏里方案,通称TheMissouriPlan,全称TheMissourinon-partisanPlan,全称的直译是密苏里非党派方案。因19世纪末,大部分州采取由公民选举的方式产生法官,将党派斗争渗透入法官选任,严重影响了司法独立,为了改变这种状况,1940年在密苏里州施行新的法官选任方式,将政党介入的选举制改为非党派选举。目前至少有22个州在实施密苏里方案。(资料来源:http://www.yourmissourijudges.org/missouri-plan/.最后访问时间为2015年1月20日。):这种任命制与选举制的折中方式,因能有效避免选举产生的政治倾向而备受美国法律家协会和众多州的推崇。其具体内容是,每当法院出现空缺时,由特别提名委员会提名3名法官候选人,最后由州长选择一人担任法官,1年后由选民投票是否可以连任,否则还需按照该程序选择另一名法官。美国的法律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任职资格,但是根据惯例有三个基本原则:拥有美国国籍;美国法学院毕业并取得JD学位;取得律师资格,拥有多年的律师职业经验。此外,司法品行、教育经历、业务能力和党派倾向也是遴选考虑的因素。在美国,法官并非逐级晋升,相反,初任法官可以进入任何级别的法院系统,历史上美国的大法官如约翰·马歇尔、厄尔·沃伦在担任大法官之前,都没有过法院的工作经历。与英国一样,美国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渐发现,即便初任法官在过往律师执业中对法庭工作有相当程度的了解,仍不足以完全胜任法官工作,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培训,被美国学者称为“法官的社会化过程”法官的社会化过程(socializationprocess),是指初任法官接受培训以承担法官职责的具体工作的过程。关于“法官的社会化过程”的具体论述可参见:RobertA.Carp﹠RonaldStidham.JudicialProcessinAmerican[M].CQPress,1992:258-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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