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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加强宏观调控法制建设

    时间:2021-03-05 08:02:3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宏观调控;加强宏观调控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加强宏观调控法制建设是完善宏观调控的法律保证。加强宏观调控法制建设的对策包括加强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完善,以及宏观调控法的实施。
      关键词: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体制;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制建设
      中图分类号:D912.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4)04-0051-04
      我同《宪法》第15条第1、2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应该认识到: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完善宏观调控;完善宏观调控,必须加强宏观调控法制建设,为完善宏观调控提供法律保障。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宏观调控法
      市场经济是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宏观调控是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宏观调控的主体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宏观调控的客体是国民经济总体活动;宏观调控的功能是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宏观调控的目标是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有四个基本含义:一是宏观调控法属于法的范畴。它同其他法一样都是由法律规范组成的。二是宏观调控法属于国内法体系。组成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宏观调控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对这种经济运行的协调是一个国家的协调,宏观调控法律规范是由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三是宏观调控法属于经济法体系。其调整的宏观调控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四是宏观调控法又不同于同属于经济法体系的市场监管法。作为宏观调控法调整对象的宏观调控关系,不同于作为市场监管法州整对象的市场监管关系。
      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宏观调控法制建设
      就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完善宏观调控的关系而言,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完善宏观调控,完善宏观调控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宏观调控有三种手段,即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三者相互关联,紧密联系。如果把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同法律手段割裂开来或者对立起来,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就是软弱无力的,不可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虽然不能说实行宏观调控的任何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必须采取法律的形式,但是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重要的行政手段,特别是重要的经济手段,一般都会采取法律的形式。可见,宏观调控的法律手段至关重要。这表明了依照宏观调控法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性。宏观调控法制建设,包括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完善,以及宏观调控法的实施。为完善宏观调控而加强经济立法,即加强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完善,这是加强宏观调控法实施的前提,是为完善宏观州控提供法律保证的需要。由于宏观调控法明确规定宏观调控主体的职权、职责和宏观调控客体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就能够有效地规范宏观调控主体和宏观调控客体的行为,将宏观调控的决策及其实施纳入法治轨道,为完善宏观调控提供法律保证。
      三、宏观调控法制的建设和完善
      1.《宏观调控法》的制定
      我国虽然已经制定了一些宏观调控的法律和大量相关法规、规章,但其功能和作用的发挥还未达到和满足立法预期与实践需求,同《宪法》关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规定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究其主要原因,在于缺少一部具有基本法地位的《宏观调控法》。
      制定《宏观调控法》不仅有助于“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也有助于实现《宪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即“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因为作为宏观调控规范性文件中最高层次的《宏观调控法》,相对于其他层次的关于宏观调控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来说,处于统率地位。它是制定其他层次的关于宏观调控的规范性文件的立法依据:对于其他层次的关于宏观调控的规范性文件的实施具有指导作用。因此,制定《宏观调控法》,有利于防止和克服不同国家机关所制定的关于宏观调控的规范性文件之间互相重叠、互相脱节和互相抵触的现象,以及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实施上述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出现有法难依、无所适从和各行其是的问题,有助于维护宏观调控法制的统一。
      2.《计划法》的制定
      国家计划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计划法》规范计划行为,调整计划调控关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国家计划明确的宏观调控目标和总体要求.是制定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主要依据。”这指明了国家计划的基本内容和国家计划同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关系,进一步明确了国家计划至关重要。
      《计划法》的起草工作开始于1980年。第七、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将制定《计划法》列入了五年立法规划。国务院有关部门于1995年将《计划法(送审稿)》提交国务院审议,但长期处于搁置状态。现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完成了一部相关法律的起草工作,并已提交国务院审议。希望抓紧该法的审议工作,并早日由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讨论通过后公布施行。
      3.《固定资产投资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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