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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危机时代国际投资新壁垒

    时间:2021-03-03 00:02: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相较于国际金融危机爆发时发达国家对外资的极度渴求,近年来随着经济艰难复苏,各国又开始加大对外资的管控力度。其中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这一本意在于平衡国家安全与外资引入的制度更被大肆政治化利用,美国、澳大利亚及德国等发达经济体对外资审查的立法均趋于严苛,有些更带有对中国等新兴经济体的歧视。这一举动引发中国、印度等国的不满与反弹,并纷纷效仿建立外资并购审查制度。如此,世界各国投资保护主义抬头,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可能沦为国际投资新壁垒。遏制投资保护主义,促进国际合作势在必行。
      [关键词]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投资自由;国家安全;新壁垒
      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世界金融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美元式微、欧元动荡、日元起伏;同时引发世界经济动荡,从美国、欧洲到日本,发达经济体无一幸免陷入低迷。近几年,世界经济进入后危机时代,受创经济体艰难复苏。然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顶着全球政治、社会复杂变化的各种压力仍保持经济快速增长。在后危机时代,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体系中的角色发生了转变,从近乎单纯的资本输入国华丽转身为兼具资本输出与输入的重要经济体。而发达国家的投资政策也愈发冲突,一方面欲吸引外资复苏本国经济,另一方面为保障本国优势产业加大了对外资的监管力度。如在市场准入方面,近年来各发达国家外资并购安全审查立法趋严,甚至影响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立法倾向,这使得这一本是基于国家安全底线的制度有沦为国际直接投资新壁垒的危险。
      一、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与世界投资自由化的关系
      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国家主权原则,而世界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则要求贯彻国际合作原则。二者看似价值对立,但实际上国家主权原则与国家合作原则可和谐并用,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也并不反对投资自由化,只是要求最低限度保障一国安全,在国家安全与外资引入间取得平衡。
      (一)国家主权原则——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理论根基
      鉴于当今国际社会的主要成员是主权国家,国家主权原则一直被认为是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最根本的原则。施瓦曾伯格曾指出:“尽管经济的或是其他方面的相互依赖很时髦,经济主权,恰如主权之在广义的国际法中之地位,是国际经济法的起点。” 而一国主权是指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最高权威,无论在国土疆界以内还是以外。具体到经济主权,学者们依据联合国各项决议,包括《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决议》、《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等,认为:经济主权包括国家对其领土内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对外国投资的监管权以及对境内财产国有化的权力。《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也规定主权国家有权规范跨国公司在其境内的投资以及规范跨国公司的行为,即可以限定外资可以进入的经济领域。而对外国投资监管的最重要的手段莫过于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反观之,这一制度的价值意义又在于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国家主权。而国家主权安全的具体标准可参看联合国《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以下简称《国际法原则宣言》)的进一步阐释:各国法律地位平等;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每一国均有责任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换言之,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只要确认外国投资没有威胁以上国家主权安全即可放行准入。
      (二)国际合作原则——世界投资自由化的要求
      国际社会是一个平权社会,在国家之上不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机关来协调各国意志之间的冲突,唯有国际合作才是共存之道。而在经济层面,只要存在国际交往,就都是国际合作的表现。1970年联合国《国际法原则宣言》在《联合国宪章》的基础上形成了国际合作原则:各国不问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之各方面彼此合作,以期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增进国际经济安定与进步、各国之一般福利、及不受此种差异所生歧视之国际合作。其后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更进一步明确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的发展和繁荣是紧密关联的,各国有责任在各个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此外,WTO系列协定中对发展中国家也有些特殊照顾。 据此,有学者认为:国际合作原则的真正含义在于发达国家有义务帮助发展中国家,也同时质疑这一原则在跨国公司之微观层面的法律约束力。但无论国际合作原则是否更倾向于经济和社会层面上的道德诉求或政治主张,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它无疑是最能体现世界投资自由化要求的国际准则。
      (三)牵制与平衡
      国家主权与国际合作既同为世界各国所公认之国际法和国际经济法之最后最根本原则,固然有其真理意义,国家主权强调一国之无上权威,国际合作则主张世界大同,前者似要唯我独尊,后者却求平权以共存,二者看似冰炭不同炉。但原则之所以是原则,区别于规则,就在于其适用的灵活性,不要求“全有或全无”,因此两原则价值相冲不代表不得并用。即使在最强调“世界贸易与投资自由化”的WTO文件中也为“国家安全”留存了例外就是例证。长期来看,国家之间必然为了各自利益而相互“斗争”,但只要不撕破合作的框架,在冲突中求发展,在牵制中取衡平莫不是一种理想的状态。OECD在其2009年发布的《接受国与国家安全有关的外国投资政策指南》中表明:对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是一国政策的重要组成,但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减小对外资流入的影响,故各国应遵守不歧视原则、政策透明度原则、结果可预见原则以及措施适当与实行机关问责制原则。所寻求的价值导向无非也是在国家安全与外商投资之间找到平衡点。
      二、各国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对FDI的限制性分析
      当金融危机最严峻的时刻已经过去,发达国家对外资需求不再那么迫切,其国内政客回到原先立场,保护主义情绪回潮。各发达国家纷纷修改其外资立法,加大监控力度,且已影响了众多发展中国家的外资立法趋势,如此一来世界各国保护主义抬头,全球投资环境必将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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