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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国际能源过境管道运输中的法律问题

    时间:2021-03-02 00:02: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本文在阐述分析能源国际过境管道运输和中国过境管道运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国际能源过境管道运输争端的一些设想,认为中国应积极加入《能源宪章条约》,吸收采纳一切有效的途径解决能源过境管道运输中的争议。
      【关键词】 国际能源;能源过境;过境管道运输;法律问题
      全球能源合作日趋紧密,国际社会及全球各国对于能源问题的关注也日益升温,各国能源贸易规模的持续拓展,能源过境运输问题已成为国际能源工业的战略性问题,加之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纷繁复杂,因此能源的过境运输的情况也日益复杂并逐步呈紧张趋势。
      能源分布的不均衡性,导致在国际能源市场中生产与消费两大集团的分离;同时传统的运输方式极宜受到自然因素、环境因素的影响,加之能源形态的特殊性使得能源传统运输方式风险较大;此外传统运输方式的成本高、运输量非常有限,早已不能满足当今各国对能源的大量需求。因此当今国际社会更加认可以管道形式进行能源的输送,采取这种方式在管道建成后的运输成本较低且受自然因素作用的影响也相对较小,现已成为当今国际能源运输的主流方式。
      一、概述
      1、定义
      能源过境运输,即能源运输过程穿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边境的运输。欧洲能源宪章秘书处在其成立伊始就将国际能源过境运输定义为能源的原材料和能源产品经过一个或多个国家的国境、并穿越至少两个以上国境线的一种能源运输方式。
      现阶段,学界将输送能源的国际油气管道分为过境管道和跨境管道。所谓跨境管道是指由油气管道直接连接起能源供应国与能源进口国,其所辖管路并不必然涉及能源供应国与进口国之外的其他主权国家的领土;而对于过境管道而言,则要经过三个或者三个以上甚至更多的主权国家的领土,其中至少要包括能源进口国、能源过境国和能源输出国三个方面的国家主体,换言之,即在能源过境管道运输中,至少要经历一个过境国和至少两次的跨境输送行为。
      2、我国能源管道运输的现状
      我国现已形成了全国范围内全面覆盖的油气管网格局。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及新形势下我国能源结构的重大改变,各种油气运输管网的建设也将进一步提速。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在我国陆上原油管道约2.3万公里,成品油管道约2.1万公里,天然气管道约7.6万公里。这些管道直通南北横亘东西,遍布全国、汇通海外,俨然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造福民生的能源动脉。截至2013年底,第一条跨境原油运输管道——中哈石油管道,它输送原油量累计已经突破6000万吨。直至近几年,我国天然气管道的建设也同样取得了长足进展,西气东输二线工程已然顺利建成并且投入生产,来自中亚的天然气管道直抒珠三角,并且继续蔓延一直延伸至香港,同样截至于2013年底,中亚天然气管道已累计向中国输送天然气超过700亿立方米。同年7月,中缅天然气管道缅甸段也相继投入使用。到2014年7月,中缅天然气管道累计向中国输送天然气达18.7亿立方米。此段管道是继中亚油气管道、中俄原油管道以及海上能源通道之后的我国第四大能源进口通道。由此不难看出随着我国跨国贸易合作项目的日益增加,越来越多的能源过境管道运输问题将会不断出现。
      二、国际能源过境管道运输中引发的法律问题
      1、国际公法视域下跨国能源管道运输的一般性原则
      在国际公法视域之下,涉及跨国能源管道运输及能源过境管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1919年在巴黎和会上通过的《国际联盟盟约》以国际盟约的形式确定了各成员国之间交通自由和过境自由; (2)1921年由国际联盟在巴塞罗那召开的通行与过境会议上通过的《过境自由公约》在各成员国之间做出关于过境关税方面的合理规定,现已成为世界各国调整一般过境权的最主要的法律渊源;(3)1958 年的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的《日内瓦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所有国家均有在公海和在大陆架上铺设管道的权利;(4)1982年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的《国际海洋法公约》对海底管道活动及陆地的管道过境制度作出了规定;(5)历经7年时间于1998年生效的《能源宪章条约》及过境运输议定书也涉及到了国际能源的过境管道运输的相关问题。
      通过对上述国际公约、条约及国际习惯法的总结归纳,可以确定三条关于国际能源管道运输的国际法原则:即过境自由原则、非歧视原则、不妨害原则。
      (1)过境自由原则。1919年的《国际联盟盟约》第23条规定:该联盟的成员国应当遵守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并维护联盟中会员国之间的交通及过境自由的义务。1958年的《日内瓦海洋法公约》以及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公海领输油管道的铺设问题上明确规定了该类管道具有无害自由过境权,并要求沿海国制定保护管道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2)非歧视原则。这是一项在国际法领域中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则,反映在能源過境管道运输方面,则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即能源过境管道运输过程中能源产品的出口国,进口国以及输送能源的管道本身的建设等,这些方面均不应被实施差别对待;同时在过境税、费方面也都应当着力贯彻非歧视原则,比如国际上一些国家已经在其国内法中明确规定,能源管道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与能源交易相关的业务,而且必须按照国际法中非歧视原则的要求向下游的能源消费者提供能源运输服务。
      (3)不妨害原则。《能源宪章条约》第 7 条:“能源物资和能源产品因为过境通过其领土的缔约国,如果出现了由于过境引起的争端,该国不得中断现有的能源管道运输或者削减能源管道的运输量;也不得允许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机构作出中断能源管道运输或是削减能源管道的运输量的行为……”。该规定正是国际法中的不妨害原则在国际能源管道运输中的具体体现,尽管该规定引起了政界和国际法学界的争议,但是作为国际能源管道运输视野下体现国际法中的不妨害原则,则是必须要遵守的。
      2、几个主要国家关于管道运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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