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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胎儿权利保护的立法评析

    时间:2021-03-01 20:06: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一切权利行使的起点,只要是活着出生的胎儿都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在出生认定上,各国都有自己的认定标准。本文从各国学术界关于自然人民事权利的起始时间的认定标准进行论述,对胎儿权利保护的立法现状进行评析,以此呼吁社会对胎儿权利保护的关注。
      关键词:民事权利能力;出生认定;胎儿权利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246-01
      作者简介:王全齐(1988-),男,贵州民族大学国际法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一、自然人的出生的认定标准
      在学术发展历史上,关于出生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阵痛说,认为孕妇开始阵痛,即完成出生。(2)分娩说。以母体开始分娩为确定,视为完成出生。美国学者阿特金森主张分娩说,无论婴儿是否已经分娩,只要是处于分娩过程中的、可以存活下来的,就是法律上有关犯罪上的人。(3)一部分露出说。只要胎儿的身体一部分露出母体,就算出生。(4)全部露出说。认为胎儿的身体必须全部脱离母体,才算出生。我国台湾一些学者将全部露出说理解为胎儿身体全部脱离母体,但不以活着出生为条件。(5)断带说。认为胎儿脱离母体后,脐带剪断时,才算出生。(6)生声说。认为胎儿降生后,须能发声,才是完成出生。(7)独立呼吸说。认为胎儿出生不但应该与母体完全脱离,而且该胎儿在当时还必须能独立呼吸,以其第一次独立呼吸的时间作为出生的时间。(8)受孕说。认为以受孕开始为准,确定生命的开始。美国1923年“福斯特诉威斯康星州案”中,有人以科学理由的名义主张受孕说。关于出生时间的这些学说中,影响比较大的有一部分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
      我国民法对自然人出生时间的认定没有明确规定采用哪一标准。《民诉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开始。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规定。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起点时间,但法学界却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现行民法已采取独立呼吸说,还有学者认为我国应采独立呼吸说。从这些学者的观点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上实际存在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认定标准的,只是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已。
      二、各国立法对胎儿权利的保护现状
      古罗马大法学家保罗曾经说过,“当涉及胎儿利益时,母体中的胎儿像活人一样被看待。”现代各国民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对胎儿予以保护。德国民法上,虽然并未以一般规定赋予胎儿权利能力,但胎儿享有广泛的权利。首先,胎儿具有继承权。在继承开始时,已经受孕的胎儿,视为在继承时已经出生。其次,胎儿可以获得保佐。在胎儿将来的权利需要照料的限度内,可以为维护该权利而为其设置保佐人。第三,胎儿可成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第三人”。即在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当事人可以将未出生的人约定为第三人,使其取得一项给付请求权。第四,胎儿有权请求父亲支付抚养费。第五,胎儿享有抚养赔偿请求权。第六,胎儿健康受害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日本民法规定胎儿在继承上,视为已经出生。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胎的,就不适用该规定。日本民法还规定胎儿可以受遗赠。日本学者普遍认为,民法上的规定是对胎儿权利能力的承认,但理论上还是存在着很多争议的。有观点认为是解除条件说,即胎儿出生前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权利能力,但如果没有活着出生的话,其权利溯及地消灭。也有学者认为是附条件说,即胎儿在出生前不具有权利能力,但其活着出生后权利能力追溯到问题发生时。
      我国学术界对胎儿权利保护也有很多的呼声,但气氛不是很强烈。我国立法上,对胎儿权利的保护,只有《继承法》上规定,对胎儿预留份额,这是我国唯一对胎儿权利的明文规定。与其他国家民法相比,我国民法对于胎儿的保护明显不充分,理论对于这个问题也未给予应有的重视。事实上,胎儿的保护除遗产继承之外,还涉及很多其他问题。总之,在我国胎儿权利保护还未得到重视。但随着人格法和生物技术的发展,胎儿利益的保护逐渐会成为社会的一种重要诉求。
      三、对胎儿权利保护的立法建议
      纵观国内外及我国其他地区的立法状况,各国在法律上都有一定程度上承认胎儿具有一定的拟民事权利能力。虽然学术界存在着各种观点,但都开始倾向于保护胎儿权益。尽管说法律上有所涉及,但还不算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保护。总体上说,对胎儿权益保护具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虽然胎儿的权利保护在国内外没有得到完善的保护,但是,不管是在理论界,还是司法界都有所涉及。并且外国做的比我国要好,这是我国应该借鉴的。随着经济的发展,涉及胎儿的案件不断增加,这就要求立法和理论都必须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所以,不论是学术界,还是司法界,都必须得加强胎儿权利保护的研究及实践。尽早给人民维权提供理论和法律依据,完善我国的法制,缩短我国与外国的差距,为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供便利的环境。因为立法的完善不止是人民生活质量提高的保证,同时也是我国综合国力增强的表现。
      [参考文献]
      [1]杨代雄.民法总论专题[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
      [2]王泽鉴.民法总论[M].北京:中国大学出版社,2009.
      [3]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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