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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论紧急情况下国际旅游消费者的法律保护

    时间:2021-02-27 20:04: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国际旅游产业蓬勃发展,但危及旅游消费者人身安全的紧急事件频频发生。如何确保国际旅游消费者在紧急情况下的人身安全成为焦点问题。然而,现有关于紧急情况下国际旅游消费者保护的国内和国际法律规制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为此,世界旅游组织新起草了《旅游消费者和旅游服务提供者保护公约(草案三)》(简称“草案三”)。“草案三”专门规定了缔约国以及旅游组织者和旅游住宿服务提供者等救助在紧急情况下的国际旅游消费者、通知客源国并与其保持密切协作等方面的义务。中国现有法律规范对国际旅游消费者的保护作了初步规定,但是如何在紧急情况下对其进行保护还存在诸多不足。因此,中国应该完善国内相关立法,积极参与相关公约的起草,推动有关国际旅游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制度与国际规制的接轨。
      [关键词]国际旅游消费者;紧急救助;旅游消费者保护公约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006(2015)01-0092-10
      根据世界旅游组织于2012年4月发布的《世界旅游组织之旅游业重大事件》这一重要文件,世界旅游业在过去60年不断扩张并呈现多元化趋势,且已成为世界上最大和增长最快的经济部门。该重要文件还显示,世界旅游客流量一直持续不断增长:从1950年的250万人次,到1980年的2770万人次,再到1995年的5280万人次和2011年的9830万人次。根据《迈向2030年的旅游业》,预计到2030年,国际游客访问量将增至1.8亿人次。目前,中国已跃居世界第一大游客输出国,2012年其跨境人数高达830万人次。但是,伴随着国际旅游产业的蓬勃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危及旅游消费者人身安全紧急事件的频发。仅在21世纪前10年就见证了在旅游地区突发的各种自然和人为的灾害事件,例如印度洋海啸、冰岛火山喷发、中国汶川大地震、8·23菲警劫持香港游客、2·22新西兰克莱斯特彻奇地震和日本核电站泄露。鉴于旅游的主要目的是满足人们的休闲娱乐,而旅游安全是决定能否实现此目的的关键因素,因此,切实保护好国际旅游消费者在紧急情况下的人身安全成为重中之重。目前,关于旅游消费者保护的国际性和区域性的法律规则或者软法为数不少,但是涉及对旅游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保护,尤其是在紧急情况下对旅游消费者进行保护的国际法律规则非常少,因而很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1 国际旅游消费者和紧急情况的定义
      1.1国际旅游消费者的界定
      虽然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已对国际旅游消费者作出了界定,但遗憾的是,目前还没有对国际旅游消费者的定义形成一致意见。根据世界旅游组织给出的定义,国际旅游消费者是指访问者或旅游消费者停留时间超过24小时(过夜停留),并且在旅游目的地国停留的时间不超过1年。其中,旅游目的可以是商务、休闲或者其他私人目的,但不在旅游目的国进行工作。该定义主要对旅游时间和旅游目的进行了规制,要求国际旅游消费者在旅游目的地国的停留时间超过24小时但又不超过1年,并排除了在旅游目的地国工作的旅游目的。
      《关于国际旅游消费者保护合作公约(草案)》中国际旅游消费者和访问者是指任何居住在缔约国的人,到外国进行旅游活动,或者到与旅游消费者的惯常居所地国不同的国家去旅游,包括休闲娱乐、开展业务、参加会议、进行宗教或教育活动,或者其他活动,而不是在旅游目的地国工作。旅游消费者在旅游目的地国被视为消费者,包括1日旅游消费者或者短途旅游消费者,或者过夜旅游消费者以及所有非永久居住的外国学生,无论其在目的地国居住时间的长短。旅游消费者也指世界旅游组织所界定的暂时逗留在经常居住地外的人。该公约草案也是从旅游目的和旅游时间上予以界定。该定义也同样排除以在旅游目的地国工作为目的的旅游。值得注意的是,该定义在旅游时间上规定得更为宽松,既包括1日或过夜旅游,也包括不限制时间的旅游,但主要针对在旅游目的地国非永久居住的留学生。
      《旅游消费者和旅游服务提供者保护公约(草案三)》(以下简称“草案三”)对旅游消费者的定义是,使用或者同意使用旅游服务的人或者任何旅游服务的受益者或者受让人。该定义较为简洁,是从旅游消费服务的角度进行界定。
      《海牙旅游宣言》对旅游消费者的界定是,拟前往或前往一个与其居住国不同的国家;旅行的主要目的是访问或逗留,时间不超过3个月,除非超过3个月的逗留经过允许或得到延期;在所访问的国家中,不从事任何有薪的活动,无论是否是受命从事这种活动;在访问或逗留期满后应离开访问的国家,返回居住国或前往另一个国家。相比而言,该宣言对旅游目的地、旅游时间以及旅游活动都进行了相对较为严格的限制。
      《俄罗斯境内旅游业务原则联邦法》(1996)中的旅游消费者是指,游览其临时居住的国家(地方)的公民,其目的包括身体保健、增长见闻、公务出差、体育运动和宗教活动,并在临时居留的国家(地方)不从事任何收取报酬的活动,期间为连续24小时以上至6个月或不少于1个晚上。该国也是主要从旅游目的和旅游时间这两个方面对旅游消费者进行界定的。
      参考上述对旅游消费者的定义,笔者认为,可以从旅游目的和旅游时间简单归纳出旅游消费者的定义:到经常居住地以外的旅游目的地国进行旅游活动,停留的时间为连续24小时以上但不超过1年的人,且旅游的目的包括商务、休闲或者其他私人目的,但不包括进行工作。
      1.2紧急情况的界定
      关于紧急情况下对国际旅游消费者的保护中“紧急情况”范围如何界定的问题,大部分相关的国际准则、规则和公约只是有所涉及,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2005年11月28日至12月2日,在塞内加尔首都达喀尔召开的第16届世界旅游组织大会上发布的《旅游咨询指南》规定,紧急情形包括以下几类:政治方面的,如政治动乱;社会方面的,如犯罪活动;与恐怖主义相关的;环境方面的,如自然灾害;工业方面的,如化学原料或者核电站泄露;与健康相关的,如传染病;与交通运输相关方面的。1999年10月1日,在智利圣地亚哥的世界旅游组织第13届大会上通过的《全球旅游伦理规范》没有对紧急情况予以界定,但提到了对旅游消费者攻击、侵犯、绑架或威胁而带来的紧急救助义务。1989年4月14日,在荷兰海牙召开的各国议会旅游大会上通过的《海牙旅游宣言》只提到将恐怖活动作为紧急情形,反对旅游活动中出现的恐怖主义行动。世界旅游组织起草的“草案三”中对紧急情况却使用“不可抗力”(force maieure)一词,给出的定义是:超出接待国或目的地国(the host country)所能控制的、不同寻常的、难以预见的异常情况,且即使尽了一切合理注意义务(due care),其后果仍不能预见、阻止或避免的情形,因而需要进行大规模的救助。虽然世界旅游组织意图将用“不可抗力”来指代“紧急情况”,但是殊不知,二者之间存在巨大的差异,且遭到了法国的强烈反对。依法国法律,“不可抗力”指的是超出目的地国控制力的情形,是免责的事由。具体来讲,“不可抗力”的使用意味着目的地国在难以预见的情形下是免责的。“紧急情况”是为使目的地国承担协助或救助的义务。所以,使用“不可抗力”一词将会为目的地国在发生紧急情况时逃避救助义务提供极好的借口。但这是与“草案三”的目的相违背的,因为“草案三”意在明确紧急情况下旅游目的地国的责任。显然,“草案三”将作为免责事由的“不可抗力”的概念与对旅游消费者承担保护义务的“紧急情况”的概念相混淆了。为了避免混淆,本文将该草案中的force maieure翻译为“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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