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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岸金融一体化合作的实证分析

    时间:2021-02-25 20:01:4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内容提要]本文首先对当前两岸金融一体化合作的进展情况进行分析,然后运用Asdrubali 的消费风险分担模型对两岸金融一体化合作程度作出评估分析,得出两岸金融一体化合作程 度远远滞后于两岸经贸合作、无法满足两岸经贸合作的客观要求的结论。最后,在前者分析 基础上提出了推进两岸金融一体化合作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两岸 金融一体化 消费风险分担模型 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10)5-0065-10
      
      改革开放以来,两岸经贸合作迅猛发展,形成互补互利的经济格局。台湾已成为大陆的第七 大贸易伙伴、第九大出口市场和第五大进口来源地,而大陆也成为台湾的第一大出口市场、 第一大贸易伙伴和台商第一大投资地。但与此同时,两岸金融一体化合作却一直远远滞后于 经贸一体化发展,无法满足两岸经济合作交流的客观要求。近年来,国民党的重新上台执政 、两岸大三通的全面实现和ECFA的正式签署都为两岸金融一体化合作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机遇。
      
      当前两岸金融一体化合作的进展情况
      
      (1)逐步放开金融机构,互设分支机构。自2000年起,台湾当局开始调整岛内金融机构赴大 陆投资的政策。在证券业开放方面,2000年9月修订《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证券及期货业务 往来许可办法》,正式开放台湾证券业赴大陆设立办事处;2004年又开放净值70亿元新台币 以上的证券商赴大陆开设子公司;2005年2月经修订的《两岸证券期货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及 证券商管理规则》生效,台湾券商赴大陆投资得到法律支持;同年3月修订《在大陆地区从 事投资或技术合作服务业经营项目》,将证券业由“禁止赴大陆投资类”改列“一般类”。 在保 险业开放方面,2000年末台湾当局开放台湾保险业赴大陆设立办事处,2002年8月开放台湾 保险业赴大陆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2003年10月修订《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 ,将两岸交流的规范架构从先前的“原则禁止、例外许可”,调整为“原则许可、例外禁止 ”。 在银行业开放方面,2001年6月台湾当局修订《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 》,正式开放台湾银行赴大陆设立代表处;2006年11月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 条例第36条条文修正草案”,解除台湾银行业与相关金融机构投资大陆的限制,并规定台湾 金融机构经许可后可与大陆事业单位开展直接业务往来。
      2001年中国大陆加入WTO时承诺在金融领域对外开放,基本比照外资金融机构依法对台 湾金融机构进行管理。截至2009年5月末,共有7家台资银行在大陆设立办事处,2家台商合 资银行成立,15家台资证券公司在大陆设立25个办事处,11家台资保险公司在大陆设立15家 办事处、1家台湾保险经纪人公司与4家保险合资公司。而台湾当局对大陆金融机构入岛则持 谨慎态度。2009年11月,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三项内容的《两岸金融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MOU)》正式签署。2011年3月,台湾当局为配合两岸签订MOU ,发布了两岸金融三业往来 许可办法,开放大陆银行来台设立办事处、分行及参股。2010年6月,《两岸经济合作框架 协议》(ECFA) 正式签署,大陆在保险、银行、证券、期货等方面金融服务部门对台湾作出 开放承诺,台湾也在大陆银行进入台湾设立分行方面作出具体承诺,两岸金融业的合作与发 展加快推进。
      (2)两岸通汇逐步实现从间接通汇到全面直接通汇。1990年5月,台湾当局开放两岸间接 通汇,批准并委托华南银行与渣打银行合作,经由第三地转汇办理对大陆的间接私人汇款业 务。其后,间接通汇范围逐渐扩大, 受理机构由单一银行扩大至多家金融机构。1992年5月 ,工商银行厦门市分行通过海外代理行推出了两岸转汇业务。1993年4月,台湾当局制定《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规定岛内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可以与外商银行 大陆分支机构及大陆银行海外分支机构进行业务往来,以协助大陆台商解决资金调度困难。 同年7月,又发布《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办理大陆地区间接汇款作业准则》,扩大岛内金融机 构办理对大陆间接汇出款的范围,并开放岛内金融机构办理大陆间接汇入款业务。1994年7 月,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办法》,开放台湾地区银行海外分支机构 经许可与外商银行大陆分支机构业务往来,业务范围限制在收受客户存款、汇兑、信用证签 发及通知、进出口押汇相关事宜及代理收付款等。1995年7月,发布《台湾地区银行办理大 陆地区间接进出口外汇业务作业准则》,开放外汇指定银行(DBU)及国际金融业务分行(O BU)与大陆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办理进出口押汇、托收等业务。
      2001年11月,台湾当局放宽台湾地区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及OBU直接与大陆地区金融机构通汇 ,并与大陆当地企业和个人开展金融业务往来。2002年又批准岛内银行的DBU与大陆银行直 接通汇,汇款项目限于赴大陆商务所需费用、支付大陆地区出版品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费用 、分摊两岸通信费用以及经主管机关许可办理的直接经贸往来项目等。同年7月,大陆四家 国有商业银行以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等先后开通了与台湾银行的直接通汇渠 道。2003年4月,台湾第一银行等20多家岛内银行的DBU开始办理两岸直接通汇业务,两岸直 接通汇再次取得突破。但同年4月台湾当局修订了《外汇收支或交易申报办法》,规定两岸 通汇不能使用人民币和新台币,且对外汇使用额度也有限制。2007年台湾当局开放办理大陆 地区境内交易产生的外币应收账款收买业务,将授信对象扩大到外商企业在大陆地区的分支 机构。2009年2月26日,两岸邮政双向通汇全面开通,大陆2000多个邮政储蓄银行 网点可办 理汇往台湾的邮政电子汇款业务,2万多个网点可接收台湾汇入大陆的邮政汇款。自台湾汇 出的仍限制每笔3万美元,总额不限;由大陆汇至台湾的,一般民众一天以1万美元为上限, 一年不得超过50万美元。
      (3)逐步放开两岸货币兑换。1988年,中国银行厦门分行、福州分行与马江支行获准率先 开办新台币兑入业务,对新台币的汇率主要由银行内部按美元标准折算。2003年12月,国家 外汇管理局批准中国银行指定分支机构在福建省的福州、泉州、漳州、莆田、厦门5市办理 一定范围的新台币兑出业务,2009年9月,此项业务扩大至福建省的所有中国银行机构。201 0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福建省内的交通银行和兴业银行分支机构可试点办理新台 币现钞与人民币双向兑换业务。2005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福建省公布实施《福建 省对台湾地区旅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同意福建省旅行社在与台湾地区旅行社之间开展业 务往来中,可以自行兑换货币与进行人民币结算等业务;台湾地区旅行社和从事两岸小额贸 易的台湾贸易机构,可以在福建省内各商业银行开立人民币临时存款账户,用于日常团费结 算及从事其他合法经营活动;台湾地区旅行社的人民币收入可在境内使用,也可按照规定携 出或兑换成可自由兑换货币汇出或兑换成新台币现钞携带出境。
      1991年台湾当局承认人民币为有价证券,但规定不能在台湾岛内流通,也不能作为支付手段 ,更不能自由兑换。两岸经贸往来主要以美元作为支付与结算手段,间接形成人民币与新台 币之间的汇率。由于新台币与人民币直接结汇困难,台商通过正常通道往往要经过“新台币 —美元—人民币”两次汇兑,每年损失费用超过12亿元人民币。2003年8月,台湾当局开放 岛 内银行的OBU办理以美元交割的人民币无本金交割远期外汇与无本金交割汇率期权业务,适 用对象仅限于OBU客户(境外法人)。2004年3月,台湾当局允许岛内民众携带限额为6 000元 的人民币入岛,但仍不准金融机构进行兑换。同年5月,同意台资银行的香港分行从事人民 币业务,年末在金门、马祖地区以“试点定额”方式进行新台币与人民币的小额兑换,仅供 大 陆游客兑换旅费之需。2005年10月,开放金门、马祖地区金融机构试办新台币与人民币兑换 业务,每次以2万元人民币为上限。2008年6月30日,台湾当局开始在岛内正式开放人民币双 向兑换,允许自然人每次以2万元人民币为限,允许14家岛内金融机构、约1240家 分行申办人民币兑换业务,允许15家百货公司和46家旅馆收兑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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