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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如何促进我国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协调发展

    时间:2021-02-19 20:02: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F840.4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6)07-000-02
      摘 要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进入稳定、可持续的发展阶段。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如何发挥市场机制尤其是商业保险的作用,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文主要是在社会保障体系下,论述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协调发展如何发挥其保障的功能,通过介绍二者的关系试图界定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业务范围的依据,并通过二者发展的现状和协调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二者协调发展的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 社会保险 商业保险 融合发展
      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社会保障,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风险的保障功能来说,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如何发挥作用,具体在哪方面发挥有效作用是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问题。
      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客观来说,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是一种替代关系、补充关系与合作关系。
      (一)替代关系
      截至2013年全国共有6.61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比上年增长20.8%,参加职工人数2056万人,比上年增长了11.4%。可以说,购买企业年金的企业的增加导致团体养老保险的保费收入萎缩。
      (二)补充关系
      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关系主要体现在承保对象、业务范围、补偿水平方面(由二者根本性质决定)。
      (三)合作关系
      二者的合作关系即协调发展,是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最终追求的目标,也是发展的现实要求。
      二、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协调发展面临的问题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协调发展面临的问题可从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两方面来说:
      (一)从社会保险方面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社会保险实现了制度全覆盖,但尚未实现人群全覆盖。
      虽然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覆盖了所有人群,但仍有人游离在保障制度之外。一种是应保未保,如在城镇职工五项保险中,小微企业、私营企业的参保率偏低。按人群划分,城镇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城镇职工保险的比例偏低。
      第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越来越大。
      到2013年底,全年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总收入共35253亿元,比2012年增长4514亿元,增长率14.7%,基金总支出共27916亿元,比2012年增长4585亿元,增长率19.7%。无论是从总体还是各个子项目来说,支出的增长率都高于收入的增长率,并且都超过了经济发展速度。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压力进一步加大。
      第三,社会保险基金难以实现保值增值,削弱了保险能力。
      截至2013年底,全国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结余4.51万亿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83万亿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3006亿元。上述基金结余大部分都存在银行,利息水平低,基金面临贬值风险,削弱了社会保险的保险能力。
      (二)从商业保险方面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人们对商业保险存在错误认识,缺少认同感。
      人们口中的“保险”大部分是指商业保险,保险一直被认为是高收入群体的消费品。这是对商业保险片面的看法。发达国家的经验已经证明:在保障对象上,商业保险的投保人可以遍及社会各个阶层;在保险内容上,商业保险的项目更多;在保险缴费上,其投保、退保和续保的自由度是其优势。
      第二,商业保险自身的问题。
      从整体来说,商业保险公司的发展缺乏规范性,从事保险的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销售人员不稳定、部分理赔程序较为繁琐;而作为中介的保险经纪人也没有在客户和保险公司之间起到良好的桥梁作用。
      四、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协调发展的对策
      (一)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协调发展的目标
      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目标是“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这也是社会保险的发展方向,广覆盖最终要达到的目标是全覆盖,并且不仅仅是制度全覆盖而是实施范围内的全覆盖。保基本就是确定适度的保障水平,这个水平是根据社会成员风险保障的基本需要、政府的责任和社会的筹资能力来确定,这一适度水平是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发展的界限。多层次即社会保障体系由基本保障(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障两部分组成,政府组织基本保障,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建立多层次的保障。可持续需要适度的保障水平,科学的制度设计和有效的管理服务,而技术层面是可以借鉴商业保险的。
      (二)社会保险各子项目与商业保险的协调发展的对策
      1.社会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融合的对策。《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中规定允许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基金公司以及大企业集团自己经办企业年金,目前经办企业年金的主要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自办以及保险公司经办。商业保险公司在年金计划的方案设计和产品销售上具有独特的优势,可以通过开发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和拓宽投资渠道来补充养老保险。
      2.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融合的对策。目前,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的特点是“低水平,广覆盖”。社会医疗保险不是全部实时的报销,而是按照一定比例报销,报销比例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最高赔付金额一般是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4倍,即全国大部分地区只有三到五万元,无法满足医疗需求,只能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因而需要发展商业保险。近年来,多地制定和试行了不同的社会医疗保险业务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管理的模式,其中比较成功的是:以大病补充保险为主要内容,再保险为主要形式的“厦门模式”,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外包为主要特征的“江阴模式”和以“基本医疗保险加补充医疗保险”全部委托外包的“湛江模式”。这些成功的模式表示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可以融合发展,更好的满足人们的医疗需求。另外就险种而言,由于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保险公司可以开发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补充基本医疗保险。
      3.社会保险其他项目和商业保险融合的对策。
      第一,社会工伤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的互动。对个人而言,一旦发生工伤,肯定会失去部分或全部创造能力,社会工伤保险的补偿能力有限,因而需要商业保险的补充。对企业而言,企业投保商业保险可以规避其面临的困境。美国各企业家必须投保商业意外伤害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如果雇员在生产和工作中因工伤事故造成意外死亡或伤残,雇主必须赔偿其经济损失,把风险转嫁到保险公司才不至于因工伤事故的经济赔偿而破产倒闭。
      第二,社会失业保险与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的互动。失业保险面对的人群是因失业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商业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是当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给予短期或长期的补偿。如果被保险人因残疾失去工作只领取失业保险费是不够的,可以购买上述保险进行补充。
      第三,社会生育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医疗责任保险的互动。生育保险是面向妇女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商业医疗责任保险是投保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保险期内,因医疗责任发生经济赔偿或法律费用,保险公司将依照事先约定的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女性在生育之后造成各种身体疾病对一个家庭的影响是巨大的,因而有必要投保商业保险。
      参考文献:
      [1] 许飞琼.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障关系的演进与重构[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2).
      [2] 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出版社,2005.7.
      [3] 黄英君,蒲成毅.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动:一个文献综述[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7(5).
      [4] 陈励颖.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协调发展关系探讨[J].安徽农学通报,2007(16).
      [5] 刘昌平.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J].保险研究,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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