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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机制和体制改革的思考

    时间:2021-02-19 04:02: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工伤保险作为一种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制度性安排,只有符合时代发展要求才能顺利推行并实现其作用。當前,我国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放管服”改革、国家机构改革深入推进。在新形势下,如何推进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机ChinaHealthInsurance,Nov2018,No.1164〉〉工伤保险制和体制改革,推动新时代工伤保险事业发展迈上新台阶,是值得我们思考和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机制;体制改革的思考
      1 导言
      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体制和机制改革涉及到社会从业人员和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既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又要实事求是、循序渐进,特别是要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才能确保工伤保险事业在新时代取得新发展。
      2 当前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存在的问题
      2.1 机构设置亟待健全
      工伤保险事业要发展,健全的机构设置、有效的职能配置和适当的人员编制是重要保障。目前,全国各级工伤保险工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不尽一致,省级层面尚无单独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部分省份单独设立了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但大部分省份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则与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合署办公;各级工伤保险行政机构设置虽然相对健全,但仍存在人员编制数量与具体事务工作不匹配的情况。随着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深入推进,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与享受待遇人数逐年攀升,现有的工伤保险工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已经不适应工伤保险事业发展需要,这已成为制约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2.2 业务流程亟待优化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在制度设计上突出“公平”,难免会牺牲“效率”。例如,工伤认定的救济途径相对繁杂,如果依次走完劳动关系“一裁两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工伤认定的时限可长达2年。工伤职工从工伤事故发生至领取伤残待遇需历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领取三个环节,而三个阶段分别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三个部门负责,在申报程序上不可避免地存在一次工伤三次申报且相同资料重复申报的情况。另外,在严格基金监管、一岗双审、相互监督的内控管理制度下,工伤保险待遇从申报到领取也往往要经历较长时间。工伤保险相关业务程序冗繁复杂已成为工伤职工和社会大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之一。
      2.3 政策制度亟待创新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新产业、新业态不断涌现,现有工伤保险政策制度已经不能覆盖全部就业群体。例如:快递小哥、外卖送餐员、代驾司机等难以严格按劳动关系界定的新型就业群体就游离于工伤保险制度保障范围之外。另外,随着城镇化深入推进,大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进入城市务工,现有工伤保险政策制度也将这类就业人群排除在工伤保险保障体系之外。工伤保险政策制度如果不能适应社会治理新要求,不能化解经济发展新常态产生的新影响,不能解决就业新业态不断涌现带来的新问题,势必将影响工伤保险事业新发展。
      3 工伤保险管理服务体制和机制改革的建议
      3.1 抓住历史机遇,健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
      工伤保险工作机构的健全,是业务流程优化的基础,因此必须强化机构在工伤保险工作中的主体地位。笔者所在省份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相对健全,全省各地级市均单独设立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主要是抓住了两个历史机遇。一是《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全面启动工伤保险工作。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负责转变为社会统筹管理,机构人员编制是推进工作的重要保障。时任厅领导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亲赴全省14个地级市向市委书记、市长介绍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同时对工伤保险机构设置提出了明确建议。正是在这一历史机遇下,省市上下联动,全省各地级市均单独设立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且除一个地级市为正科级机构外,其他全部为副处级机构。二是中央推进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管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是国务院下达的一项政治任务,省长与国务院签订了责任状,市长也与省政府签订了责任状。部分地级市正是抓住中央积极推动这项工作的重大历史机遇,通过积极与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到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扩充。目前,省市县正在实施机构改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剥离出人社部门职能,这对工伤保险事业发展来说又是一重大历史机遇。一是在既往的社会保险工作范畴,就业工作处于首要位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是“大险种”,而工伤保险则一直处于“小险种”的次要地位。此轮机构改革后,医疗保险剥离出去,工伤保险在人社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开始凸显。二是既往部分省市县工伤保险工作机构设置不尽完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未单独设置,而是设置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内,在医疗保险工作职能剥离出去的机遇下,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顺势而为、单独设立、做大做强。为此,建议从顶层设计上明确省市县三级工伤保险工作机构设置:省级层面单独设立行政机构、经办机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市县区层面设立职能一体化的工伤保险工作机构。
      3.2 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1)强化信息系统管理。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增强改革创新本领,保持锐意进取的精神风貌,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推动工作,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快速到来,积极主动适应信息化、网络化的时代要求,整合资源、完善体系、创新方式,全面推进息化建设工作,是提升工伤保险服务效率和质量的重要手段。目前,笔者所在省份正在探索建立省市县三级统一的并且连接参保企业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力图实现参保登记、人员异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业务网上办理、信息数据网上流通,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流程。
      2)优化政务服务流程。目前全国上下都在全力推进“一窗式”服务改革,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效率。工伤保险具有其特殊性,参保登记、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业务环节相对独立又各有联系,且其中还有可能穿插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阶段,要实现“最多跑一次”难以做到也不符合工作实际。但是,在全国统一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和设立市县区工伤保险一体化工作机构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设施,推动数据资源整合利用,支撑信息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互认共享,将工伤保险工作由阶段化管理向整体化管理推进,建立统一管理、网上办理、线上线下相结合、一窗通办的业务服务流程是值得我们探索的方向。
      3)健全业务监管手段。“放管服”不是只放不管,放管结合也是其中重要环节,因此在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同时,必须要创新和加强监管职能,利用新技术新体制加强监管体制创新,提高监管服务协同化、便捷化和智能化。例如:工伤医疗监管是工伤保险业务监管的重点之一,而工伤职工住院“挂床”甚至虚假住院又是工伤医疗监管的痛点和难点之一。针对此问题,笔者所在省份工伤保险经办机构采用“人脸识别+远程视频”的监管方式,工伤职工办理入院的时候须本人与身份证照片进行人脸识别,住院期间协议医疗机构每天须上传在院工伤职工视频,系统自动将本次上传视频与前次上传视频进行人脸识别,人脸识别不一致,系统将自动报警。同时,经办机构还可以随时抽查工伤职工在院情况,要求协议医疗机构上传在院工伤职工的实时视频资料。通过转变监管理念,大胆采用高科技手段助推改革,创新医疗监管手段,一方面杜绝了“冒名顶替”的工伤医疗费用支出,同时有效遏制了协议医疗机构办理工伤职工虚假住院套取工伤保险基金;另一方面节省了医疗监管时间和成本,提升了行政效能,同时还减轻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压力,便于以有限的人力更好地专注于创新管理和高效服务。
      参考文献
      [1]徐晓静.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困境与出路研究[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8.
      [2]莫非.论我国工伤保险“三位一体”制度的完善[D].西北大学,2017.
      [3]董福军.工伤保险管理创新思维探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5(11):44-45.
      [4]陶恺.我国农民工工伤保险保障机制研究[D].武汉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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