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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各国立法防泄密各有高招]世界各国关于小商人立法现状

    时间:2020-07-20 07:34:4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美国:有关保密的法规有许多   美国并没有一部明确称为“保密法”的法律,但是数十部法律中包含了与保密有关的内容,规定得相当具体和完善,是保密法律制度最完善的西方国家。
      美国1967年通过的《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标志着美国政府第一次在成文法中保障了公民以个人名义取得政府信息的权利。
      在美国,一个人必须在执行公务、代表美国履行条约义务或经过批准时,才能接触有关的秘密信息。而申请查阅秘密资料的人员是否真的有查密需要,则由负责保管该秘密的官员决定。因此,美国无论级别多高的官员,查阅秘密文件都要经过特殊的批准。
      美国政府还鼓励职员对密级表示异议。职员需要准备一个书面声明,说明反对的理由。职员也可以匿名申诉。这样做的目的是减少出现“拍脑袋定密”和“一密定终身”的情况。(孙力舟)
      
      英国:用了多少回形针也是秘密
      英国是西方国家中保密法律制度最严格的。早在1889年,英国的第一项保密法案就由议会通过,该法案的制定是为制止公务员向报界透露消息。1911年颁布的《官方保密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完整的成文保密法。
      1989年这一法律得到修改,称为《英国1989年官方保密法》,仍然相当严格。该法规定,公务员未经许可泄露任何同国际关系有关的信息、文件、文章就是犯罪。公务员在退出政府工作或退休之后泄露政府秘密的行为,也仍被视为犯罪。(孙力舟)
      
      俄罗斯:自然灾害信息不得作为秘密
      1993年7月21日,俄罗斯联邦通过《国家秘密法》。该法的作用是规范列入国家机密范畴的信息数据以及保密级别。
      第5章划定了国家秘密数据的范围:“第一,军事方面的数据;第二,经济、科学和技术方面的数据;第三,对外政治和对外经济方面的数据;第四,侦察、反侦察等调查活动方面的数据。”还明确指出,关于俄罗斯联邦的储备支付能力,包括钻石、贵金属等都属于国际机密。
      此外,在该法第7章,还专门规定了哪些不能被列入国家机密。例如,自然灾害以及威胁公民安全和健康的各种意外事故、灾难以及对于它们的官方的预测和评估,不得作为国家机密。也就是说,在上述事件发生时,公民的知情权不能被政府以涉及机密为由予以剥夺。(张超)
      
      德国:企业泄露客户资料是违法的
      德国作为全球最先进的工业国之一,对信息安全特别重视。对此还通过立法来严格控制信息的公开、发布和传播。
      在社会领域,德国的《民法》、《专利法》、《贸易法》都有涉及商业秘密的规定。员工在与公司签订工作合同时,一般都有内容非常详细的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条款,员工有责任和义务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一旦泄密,公司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德国对公民个人的信息安全有着详尽和完备的规定。战后的德国宪法――《基本法》明确规定法律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通话、信件等隐私。
      德国公民在国内作为消费者,其个人信息受到《联邦信息保护法》、《刑法》等法律的严格保护。这些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提供给企业的姓名、年龄、性别、收入情况、身份证号码、业余爱好等。一些企业,如银行、电信公司,若泄露其掌握的客户资料,都是违法的。(叶青)
      
      埃及:可判泄密者死刑
      埃及是保有死刑的国家之一,按照其刑法规定,叛国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等罪名都可判处死刑。在军队中,有专门的法庭对泄露秘密的军人判刑,死刑采用枪决的方式执行。而对于其他泄露国家机密的公民则一般由刑事法庭判决并处以绞刑。(李贝卡)
      
      日本:在野党逼《日本防谍法》流产
      日本没有专门针对“保密”的法律,但《国家公务员法》、《自卫队法》、《伴随日美相互防卫援助协定的秘密保护法》等法律都有相关规定。诸如“守密义务”、“保护防卫秘密的义务”等规定就是为了防止秘密泄露。
      1985年,自民党所属的议员向众议院提出《日本防谍法》。该法案一共由14条组成,主要界定国家公务员在外交、防卫上的国家机密事项的保密义务,试图防止向第三者泄露机密的行为。当时自民党外的在野党――社会党、公明党、民社党、共产党等联合反对,理由是该法案“将限制一般国民的基本权利”。媒体也批评“该法将侵害新闻自由”。该法案最后只好作废。(加藤嘉一)
      
      韩国:保密范围被批评太宽
      韩国政府推动出台《保密法》的理由是:“把秘密的指定保护、解除及侵害、处罚等全过程,以法律来规范,提高秘密管理业务的透明度,以保障国民的知情权。”
      不过,市民团体和知识界反对目前的保密法。因为秘密的范围扩得太大、处罚太重。比如,韩美自由贸易协定、进口美国牛肉等问题可以定为“秘密”,搜集公共机关的秘密可判有期徒刑7年以下或罚款1亿韩元(约合人民币53.9万元),泄密可判有期徒刑10年或罚款两亿韩元。
      也有人认为,国家情报院的权限太大,连关于秘密的丢失、秘密泄露的调查权都归国家情报院。
      而另一方面,《情报公开法修正案》却迟迟未能出台。因为现政府不太愿意修正该法案。《情报公开法修正案》涉及对“恶意不公开情报的公务员”的处罚等,有利于保护国民的知情权。(金铉锡)
      (摘自7月3日《青年参考》,作者为该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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