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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还权于民:在清晰的土地产权基础上构建农民权利体系] 如何看土地产权是否清晰

    时间:2020-03-07 08:53: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农民应有的几种权利   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农村的社会矛盾也经历了聚集、破解、再次聚集、又再次破解的过程。其轨迹是,过去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矛盾,经过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予以了破解;沉重的农村税费负担支撑起的农村公共服务,在2006年停止征收农业税、加大政府对农村的投入之后也予以了化解;目前,在新一轮城市化的浪潮中,农村土地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农村矛盾的焦点。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民为自己争取平等合理的劳动收益权;摆脱沉重的农村税费负担,是农民为自己争取平等的公共服务享有权;农民对自己承包土地使用权利的保护,是对自己财产权利的维护,也是在更基础的意义上主张自己的权利。从劳动收益权到公共服务享有权,又到财产权的发展,显示出农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也在更大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农村改革深入发展所面临的新挑战和新问题。
      30多年农村改革开放发展的实践告诉我们,农民权利是个体系,应由经济收益权、社会管理权、社会福利权等构成。同时,农民权利体系的构筑必须建立在农民财产权的基础上。这些权利包括:
      经济收益权。这是农民权益中最基础的部分,包括农民的劳动收入和土地财产性收入。
      社会管理权。这是农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农民要实现这个权利,必须要有参与的动力,同时必须组织起来。而这两者都与农民的财产权密切相关。只有当农民有了财产的时候,为保护自己的财产,他们才会有参与的动力;为实现自己的财产权利,他们才能够组织起来,用自己争得的话语权,来与比他们强大很多的公司谈判、政府对话。
      社会福利权。这是农民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权利。尽管农村现在取消了直接的农业税,但是农民依然是间接税的纳税人,依然有权利享有政府提供的均等化的公共服务。
      政治选举权。目前,虽然他们能够直接选举的只是村级自治组织的领导人、县人大代表和部分试点的乡镇党委、政府官员,但是,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目标,就是要将这种直接选举,逐步在乡(镇)、县甚至更高层级的政府推开。
      对农民来说,他们最主要的财产就是土地。如果农民的土地可以被政府或者其他社会集团随意调整、侵占、剥夺的时候,农民的权利是很难实现的。只有当土地真正成为农民的财产时,即土地真正是“我”的,而不是“我们”的的时候,农民从土地收益的获取中,就会生发出对社会管理参与的强烈要求,用参与社会管理来保障自己合理的经济利益。与此同时,农民在对其土地财产权的维护中,自治组织程度的提高和参与意识的增强,也对承接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这样,一方面提高了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另一方面农民也将逐步获得与市民同样的社会福利权。
      把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还给他们
      成都市是国家城乡统筹综合改革试验区。2008年,他们率先在农村开展产权制度改革。首先,他们做的第一件事是确权领证。每户农民要有权属证明,这是土地流转和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前提和基础。
      成都市双流县的瓦窑村是试点村之一。瓦窑村农民作出了一个大胆突破:2009年5月瓦窑村一组的农户以按手印的方式,决议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由以前规定的30年改为“长久不变”。此份按满手印的决议,如今已被中国革命历史博物馆收藏,并和30多年前开启包产到户的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手印协议收藏在一起。
      事实上,土地确权不仅使农民的财产权得到了明确,也意味着把财产的处置权还给了每家农户。农民有权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土地流转。村集体不能再像过去那样代农户做主。确权后,每家的土地权属很清晰,出租价格也是农民派代表直接和企业谈。
      成都市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核心就是四个字:还权赋能。首先是把农民的财产权利还给他们,而且是长期的财产权。“有恒产者有恒心”,农民有了恒产,就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来解决自己的问题。
      当农民有了财产权、社会治理权(2008年确权工作刚启动时,瓦窑村一度矛盾重重,无法推进。几十年来农村的土地、房屋经历了无数变动,权属混乱,难以理清。最后,农民自己想出了办法,他们推举出有威望、信得过的代表,成立了农民议事会,由代表入户调查、实地测量、调解纠纷,最终解决了确权难题。)、社会保障权的时候,农民才具有了一个完整的人的权利,“农民”才能真正成为一种职业,而不是一种身份。其实,这些权利本来都是农民的。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民的权利由具体的变成了抽象的。抽象的权利主体是无法行使自己权利的。实际上,我国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农村改革,就是要把原来扭曲的东西回归到原来的正常状态,让规律发挥作用,这样整个社会就会迸发出惊人的创造力。
      还权于民是个双赢的选择
      是什么促使地方政府尊重了农民的财产权和权利?我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目前,能够看到的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尊重农民的权利,实现社会民主、科学发展,已经成为我国改革开放、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亟待有所突破的制度瓶颈。长期以来,在经济领域调整政府与资本的关系方面,我国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在社会转型和体制转轨过程中,如何加快社会建设,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公平正义方面,进步较小。当改革进入深水区后,这种一快一慢的不协调状况,很快成为我国矛盾的焦点。对于处于社会弱势地位的农民来说,如何保护好他们的权利,激发他们的参与意识,使他们真正成为与其他社会成员地位平等的公民,显然关系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成败。历史发展规律告诉我们,要想在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在尊重农民权利的基础上,民主执政、科学执政、依法执政。而农民的所有权利都是建立在土地产权基础上的。目前,我国一些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正是在这个关键点上,顺应了时代的要求,满足了农民的愿望。
      二是地方官员在实践中明白了尊重农民的财产权和权利是一个双赢的结果。强大的政府权力,在我国始终是一柄双刃剑。它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提高办事效率,也可能超越边界,管了它不该管的事,还可能由于缺乏监督,为政府官员留下贪污腐败的空间。如果这种状况长期下去,不仅政府将不堪重负,而且现代公民社会的发展也将遥遥无期。现在,我国城乡统筹综合改革试验在农民的财产权和权利方面实现了突破,它破解了长期困扰我国的农民增收、农村公共服务、农民权利保护、农民参政议政、农村社区建设等一系列问题。政府在这个过程中密切了和农民的关系,实现了政府多年的施政目标,促进了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缩小了城乡差别和贫富差别。显然,这是一个双赢的结果。
      三是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土地流转,农民的权利意识已经逐步觉醒。我国社会发展必然要经历一个长期的城市化过程。在此过程中,城市和农村都要经历巨大的变迁。对于城市来说,大量农民进城成为新市民,面对权利的不平等,这些新市民会为自己争取平等的权利。对于农村来说,土地流转凸显出土地作为农民财产和收入的重要性,也激发起农民组织起来,在与实力强大的公司谈判和与政府的对话中,争取自己的话语权。这些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农民议事会,在维护农民利益,搭建土地流转平台,参与土地流转谈判,解决农民内部纠纷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可以想见,这还只是农民组织的初级形式,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组织还会有更高级的形式,实现全乡全县的联合。
      农民对自己财产权利的维护,既不能建立在地方官员个人品质的基础上,也不能建立在道德力量的基础上。这种基础是不牢固的,因为它可能会出现人走政息的情况,从而形成农民和地方政府的对峙局面,给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负面影响。从目前来看,比较有效制约地方政府的手段,是赋予农民对县乡级地方官员的直接选举权。在过渡期,通过扩大选拔地方官员的公开程度和参与程度,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希望在扩大基层选举范围和层次上,能有更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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