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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费结算协议_新版电费结算协议在日常工作中的应用

    时间:2020-03-06 07:22: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电费回收是发、供、用整个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电力企业如不能及时、足额地回收电费,就将导致电力企业资金周转不畅,而影响发、供电的正常进行。近年来,省公司也相继出台了电费回收管理办法、电费预结算管理办法等多项措施,促进电费回收。与此同时,每项政策、措施的推进,都必须有法可依。本文,着重讲述在当今法制社会,供电企业如何利用好法律这把双刃剑,通过修订、完善电费结算协议,在促进电费回收的同时,又能规避法律风险。
      关键词:新版 电费结算协议 电费回收 应用
      1、引言
      受长期以来电费结算、缴费习惯的影响,电力客户一直是“先用电,后缴费”,使供电企业很难降低电费回收的风险。通过长期的努力,我公司对新装、增容的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用电客户实行预购电方式,但是,还有大部份老用户,用电方式仍为特约委托,虽然,在旧版的电费结算协议中,很明确地规定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实行分次托收,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按比例预托电费时,客户的帐户上往往托不到钱,而供电公司对于用户的违约行为,也没有有效的制约措施,形成了名为分次预托收而实际为抄表结算后一次托收的现象,影响了公司的预收电费比重、影响了电费回收。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修改、完善电费结算协议,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用户的付费行为,规避公司电费回收的风险。
      2、新版电费结算协议的修订、完善
      2.1电费结算协议修订的必要性
      (1)根据《江苏省电力公司电费回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月度电费回收率,截止次月第10个工作日,当月的电费回收率应达到99.8%,以及截止次月20日,当月电费回收率应达到99.9%的要求,我们必须增加预结算的比例。
      (2)据《江苏省电力公司电费预结算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用电容量在5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用电客户,办理新装、增容原则上采取购电预结算方式;容量在50千伏安(千瓦)以下的用户,除居民客户外原则上应安装电卡式电能表的要求,我公司已逐步增加,50千瓦以下非居民用电安装电卡表的比例,因此,有必要重新修改电费协议,按50千伏安(千瓦)作为电费结算协议的容量分界点。
      (3)同时,对于缴费信誉不佳,多次拖欠电费或欠费停电的特约委托用户,应有制约措施,依据电费协议更改其缴费方式,采取负控或电卡买电方式作为预结算手段。
      2.2电费结算协议修订的具体条款
      (1)重新划分电费结算协议的容量分界,由原来100KVA的容量分界改为50KVA,新版电费结算协议分为三类,即50KVA以下用户,50KVA及以上非普工业用户、315KVA及以上大工业客户。
      (2)增加预托收的比重,如,315KVA及以上大工业客户,原预收二次改为预收三次,比例由原30%、40%(合计预收70%),提高为30%、40%、20%(合计预收90%)。50KVAR以上的非普工业用户,仍实行预收一次,预收比例由50%提高至70%。
      (3)在电费结算协议中增加制约条款。如,协议中明确规定:当用电方选择“非预付费电卡表(负控)作为预结算手段”的交付电费方式时,若用电方因为各种原因两次拖欠电费或有一次因为欠费而停电,则同意供电方按照“预付费电卡表(负控)作为预结算手段,月末按原计量装置结算电费”作为交付电费方式,即原缴费方式自动失效,不再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3、新版电费协议在日常工作中的推广与应用
      我们营业厅在受理客户申请时,柜台业务人员积极向客户宣传电费回收的相关政策精神,就“预付费”、“分次结算”等情况向客户作重点强调和说明,取得客户的认可和支持。
      对办理新装(增容)的高压客户、容量在50KW及以下的低压非居民客户,在送电前,向客户推荐预付费购电方式,与客户签订新版电费结算协议。
      对于,09年10月份之前的新装用电客户,由于当时签订的为老版的电费结算协议,因此,我们分层次对这部份用户,进行统一的整改,具体措施如下:(1)营业厅梳理出供用电合同已到期的高压用电客户清单,根据这份清单,我们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了‘续签《供用电合同》通知书’,通知用户去营业厅,续签供用电合同与电费结算协议。这项措施,是一举两得的好办法,即保证了供用电合同的有效性又签订了新版的电费协议。(2)电费中心梳理出无电费结算协议的大工业用户清单,共450户左右,由抄收班、用电检查班、客户经理班、稽查班、安装班等班组,逐户上门与客户协商后重新签订电费结算协议,与客户协商缴费方式时优先推荐预购电方式,其次推荐预托收方式,补签的电费结算协议返回电费中心进行汇总、登记后移交各营业组归档,并由营业厅负责对营销系统中的缴费方式进行核对与更改。
      抄表班定期梳理预托收信誉不好的用户清单,如确认清单中的用户已签订新版电费结算协议,且拖欠电费(包括预托电费)超过二次,
      由电费中心发挂号信给用户,告知其行为已违返了电费协议第四条的规定,请客户在一周内赴营业厅办理更改缴费方式的手续并缴纳第一笔预购电款。营业厅收到用户的第一笔购电款后,生成缴费方式变更流程,更改其缴费方式为预购电,并与客户重新签订电费结算协议。对于,在N内未来办理手续的用户,经抄表班电话催办,客户仍未到营业厅缴纳预付电费的,营业厅将挂号信存根联存档,然后,依据电费协议第四条款,强制执行预购电方式。
      4、推广应用中存在问题及应对措施
      4.1用户对预购电方式的理解存有误区,有抵触情绪
      用户长期习惯了预托收方式,对预购电方式存在抵触感,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用户认为先买电后用的方式,只能适用于缴费信用不好的单位,供电公司因差别对待;二是,用户反映,买电的营业网点只能在市级营业厅,交通不方便。
      对策:(1)对预购电的宣传,不能仅依赖于营业人员的解释和推荐,制作并发放预购电宣传手册,告知客户预购电的原理,预购电的操作与结算方式,使预购电的流程透明化,让客户能放心选择预购电方式。(2)为了方便单位客户,我们一是,采取了传真购电的方式,即用户将银行进帐单传真至本营业厅"营业厅根据进帐单执行购电操作。二是,对新区所属的10个供电所营业网点,开通预购电业务,使客户能就近购电。
      4.2客户并不十分重视供用电合同,不能及时至办理营业厅合同续签
      我们对合同到期的用户,用邮寄通知书的方式,通知用户至营业厅续签合同与电费协议,但,由于,客户并不十分重视供用电合同,因此,积极回应的客户不多。
      对策:应用营业厅业务受理的职能,在受理业务时,查看客户的合同期限,如已到期,则通知用监人员,由用监人员起草合同与电费协议,在赴用户现场勘查时,与用户续签合同。
      4.3低压非居民客户仍需加强新版电费协议的推广与应用
      2010年新版电费结算协议的推广,主要是针对高压客户,为进一步规范电费缴纳行为,有必要加大低压非居民客户电费结算协议的推广力度。
      对策:(1)与日常营业业务相结合,与客户签订电费协议。(2)结合2010年底起动的低压非居民供用电合同补签活动,将电费协议作为合同附件一并与客户补签。
      5、新版电费结算协议应用后的实效
      新版电费结算协议自09年10月应用推广以来,由于增加了预托收的次数与比重、放宽了预托收方式用电容量的界线,并对欠费用户依据新版电费结算协议,有力有据地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电费回收风险,再加上,公司持续推广的预购电缴费方式,有效提升了预购电的比重,降低了电费回收的风险。
      2010年,全市电费预结算比重提高较大。从指标完成情况来看,2010年常州全市预结算比重最高值由2009年的68.6%提高至82.1%,上升了13个百分点。
      当然,公司各项电费回收指标的提升,涉及到方方面面、各个层次,并不能完全归功于,新版电费结算协议的应用,但是,至少,新版电费结算协议的应用,为我们合理提高预结算比重、合法规避电费回收风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持。
      6、结语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认真执行省公司的各项工作部署,贯彻公司的各项决策要求,在工作中通过不断创新的服务方式,对电费回收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分析掌握,学习好的经验和做法,制定相应的措施,为公司的电费回收工作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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