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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公案剧浅析元代司法无序状况及其社会原因]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几本

    时间:2019-05-02 03:16: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元代公案剧中贪官污吏、权豪势要欺压良善,致使百姓冤屈下狱的情节屡见不鲜,揭示了元初冤狱成灾、民不聊生的社会状况。笔者试从公案剧中所揭露的社会阴暗面入手,探究元朝司法混乱情况出现的社会原因及文人在公案剧中对良吏治世的文学诉求。
      关键词:公案剧;权豪势要;司法混乱
      作者简介:刘欣(1990.11.11-),籍贯:黑龙江,南开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学专业(本科生三年级学生)。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2)-13-0194-02
      元朝建立之初的法治社会沉浸在一种世侯形同割据,统治者不顾国情在北中国强推新法,而僻远郡府的路府县官却阳奉阴违、法由己出的混乱无序状态之中。元统治者为维持新政而施行的汉蒙异制,为充盈国库而公开的输粟卖官等政策又在客观上纵容了元朝贵族与贪官污吏的相互勾结,而处在政治漩涡边缘的汉人官吏却怯于暴政,无所作为。上至朝堂、下至州县无人能够主持正义、为民做主,而元法事类繁杂,却又“有例可援,无法可守”,常常令“迍邅困踬”、窜斥流离的平民百姓无处申冤,含冤下狱。
      面对暴行恣意、民不聊生的社会,最先站出来指斥时政,为民诉苦的往往是作为“社会良心”的文人书生。科举废除,以吏入世的选官制度没有给心系苍生的文人匡正扶弱、摘奸发伏的机会,他们便将清官良吏为民做主的幻想寄托在了公案剧之中。正如《乐记》中所说:“治世之音安以乐,其政和;乱世之音怨以怒,其政乖;亡国之音哀以思,其民困。”文人书生从被压榨的平民百姓的视角出发,以百姓血泪交织、饱受迫害的命运指斥这个腐化的世道,其中喷薄欲出的愤怒与怨气是对这积怨难返的乱世的最好证明。与此同时,杂剧中反复出现的清官良吏秉公执法,惩治奸佞的情节,更体现出了文人对统治阶级自上而下地重建社会司法秩序的精神诉求。从文人在公案剧中揭露的贪官污吏、权豪势要横行恣意、鱼肉乡里与加诸在百姓身上的种种不公与酷刑等细节中,我们仍能对元朝法制混乱的社会病因略探一二:
      一、无“人”坚守正义
      (一)、买官行贿、恶吏频现
      元朝统治者对贪官污吏的贪赃枉法其实是纵容默许的。“开国以来,庶事草创,既无俸禄以养廉,故纵贿赂而为蠹。凡事撒花等物,无非取给于民,名为己财,实为官物,取百散一,长盗滋奸。”【1】建国之初的元朝,国家上下百废待兴,但连年的战火已使采畜农桑的自然经济遭受重创,民生凋敝,以此同时,边疆侵袭与地方暴乱又层出不穷,元统治者苦于国库空虚,只能默许没有固定的俸禄的将帅和大臣以“人事”、“撒花”的名头收取一定民财,从而弥补军需以稳定新生政权。而将帅大臣长期中饱私囊,获利颇丰,也刺激了元统治阶级通过卖官鬻爵来榨取钱财、充盈国库。据《元史》中记载,元代多数地方官吏都是“以贿而得,贾人皆官”的,官位的品级、统辖的区域等都是明码标价的,贾人们起初还以贺寿、祭礼等名头搞搞暗箱操作,发展到后期已然是公开授受、明目张胆地输粟捐官,价位自然也水涨船高了。此外,“捐赠”了大半家产才求得一官半职的商贾们走马上任的第一件事势必是收回本钱,既然是“以贿而得”,而非以吏入世,那么其不明法理、武断审案的作为也是可以预见的,这便为日后元朝县官昏聩无能、以财谋私,外郎夺权、贪赃枉法,对地方民刑案件难以公正审理的局面埋下了祸根。
      州府县官的以财谋私、屈打成招在公案剧中数见不鲜,杂剧是社会现实的缩影,据此我们可以料想这种草菅人命的状况在现实生活中必定时有发生。《窦娥冤》中楚州太守桃杌不知廉耻地自报家门:“我做官人胜别人,告状来的要金银”,“你不知道,但来告状的,就是我的衣食父母。”诸如此类昏聩无能、唯利是图的县官几乎在所有的公案剧中都有浓墨重彩地表现,他们有着相同的性格、相同的断案手段,甚至连与之狼狈为奸的外郎的行事作风也是相似的,这种框架式的人物恰恰反映了平民百姓对县官胥吏的共同感受。州府县官的贪赃枉法是平民百姓心照不宣的秘密,有钱便有“公道”,无钱含冤受辱、屈打成招,蒙冤的百姓官司在身时首先想到的往往不是青天大老爷的开恩做主,而是“这事少不得要吃官司,只是咱家没有钱,使些什么?”【2】,以至于张驴儿、李文道之流可以理直气壮地以“公休”、“私休”来迫人屈服、褫夺人妻。
      (二)、胥吏不绝、冤案不绝
      而在地方行政中,“以贿而得”的县官的权力其实是被精通律令的胥吏外郎架空了的。就像《窦娥冤》中桃杌所说“若是上司当刷卷,在家推病不出门”,不晓律令的县官在逼供敛财上是有所顾忌的,为了掩人耳目,他们通常倚仗朝廷选拔而出的“儒通吏事,吏通经术”【3】的胥吏外郎为其谋划。久而久之,县官断案的权力也就被胥吏外郎所窃取,甘受其摆布了。如《神奴儿》中县官见外郎竟然下跪乞求:“ 外郎,我无事也不来请你。有告人命事的,我断不下来,请你来替我断一断。”官吏合流,甚至官受制于吏是元朝州县府衙中的常态,就连《磨合罗》中除邪秉正的府尹王氏也要借助六案孔目张珪之力才能查明真相。而相对于,畏首畏尾、昏聩无能的县官,明晓法典的胥吏更懂得如何巧用法律的漏洞来贪赃枉法,甚至还可以将罪责转嫁给州府县官的身上。在每件冤案得以昭雪的时候,遭受惩罚的都是“刑名违错”的县官,而与之狼狈为奸的胥吏往往逍遥法外,甚或在下任县官那里继续作威作福。这也便意味着为害乡里的虎官狼吏是不会随着清官断狱、廉吏正案而断绝的,百姓日后蒙冤依然是申冤无所,有苦难言。
      (三)、元庭庇佑、蒙贵横行
      元朝统治阶级为安抚蒙古贵族而施行的“汉蒙异制”在客观上纵容了权豪势要的贪赃枉法。建国之初,政局不稳,对汉人官吏不信任的元统治者,为笼络蒙古贵族的人心,便赋予了权豪势要一定程度上的政治优待。如元朝刑法规定的,“如蒙古人殴打汉儿人,不得还报,指言见证,于所在官司陈诉,如有违反之人,严行断罪”【4】,“诸蒙古人因争及乘醉殴死汉人者,断罚出征,并全征烧埋银”【5】等条款,首先在形式上就剥夺了汉人自保的权利,而在地方的实施过程之中,由于权豪势要与贪官污吏勾搭成奸,元法更成了其为非作歹的护盾。正如公案剧中常常出现县官为了迎合权豪势要而强奸民意的场景,元代统治阶级往往置若罔闻。归其原因,与其说是贪官污吏营私舞弊、官官相护,平民百姓忌惮权豪势要的淫威而讳莫如深,不如说是统治阶级对蒙古贵族的纵容默许。如《元史》中一段关于江西道奉使宣抚呈递的奏折中说:“诸人言豪霸之家……罗织平民,骗其家属,夺占妻女,甚则害伤性命……交结官府,视同一家……合准奉使宣抚所拟,严加禁约。敢有违犯之人,初犯痛行断罪,于门首泥制粉壁,书写过名,若三年改过,许令除籍,其有不悛再犯者,加等断罪,迁往迤北地面屯种……”【6】对于权豪势要“夺占妻女,甚则害伤性命”等“非理害民”的行为,统治阶级仅以“严加禁约”,甚或“迁往迤北地面屯种”的刑罚草草收场。这种对罪大恶极的权豪势要形同虚设的刑罚并不会对其有所规约,只不过是元统治者在形式上为挽回朝廷颜面而做的象征性的补救措施而已。   相对于“以贿而得”的地方官吏的屈打成招、冤屈下狱,得到朝廷庇佑的权豪势要的为非作歹才是平民百姓,甚至官衙小吏无法安居的致命毒瘤。就像《包待制智赚生金阁》中的“权豪势要之家,累代簪缨之子”的庞衙内“若打死一个人,如同捏杀个苍蝇相似”,横行肆意,甚至于执掌“先斩后奏”生杀大权的包待制也只能巧取智赚生金阁,以定其罪。又如《包待制智斩鲁斋郎》中的鲁斋郎,为人“冒支国俸,滥取人钱……提刑司刷出三宗卷,恁时节带铁锁纳赃钱”,频频霸占人妻,甚至与身为六案孔目的张珪也要“魂魄萧然,言语狂颠”地亲送妻子至其府上。可见,连身为朝廷官员的张珪都无处申冤,只得将罪愆一味归结于妻子的“巧笑倩祸机藏,美目盼灾星现”上,那么无权无势的平民百姓也就只能忍气吞声,含冤受辱了。结尾,关汉卿用包待制用“鱼齐即”之计瞒骗圣上,智斩鲁斋郎来结局其实是对元统治者的一种讽刺,连享有“先斩后奏”的生杀大权的包待制都要欺瞒圣意,而不能直接将其绳之以法,那么普天之下还有谁能惩治这些欺压良善的权豪势要,为百姓做主呢?所以说,杂剧中“敕赐势剑金牌,先斩后奏”的清官良吏,将“豪霸之家”押赴市曹,斩首示众等情节其实只存在于文人的幻想之中,在中央朝廷都纵容默许、置若罔闻的情形下,主持正义的清官良吏不能说完全没有,却也不过是虎官狼吏中的硕果仅存,期盼他们来扭转乾坤、以正朝纲是不现实的,这不过是“沉寂下僚,志不展获”的文人对朝廷能够自主重建司法秩序的一点点幻想与希冀罢了。
      二、不健全的元代法律
      (一)、制度逆行,冤案难以昭雪
      元代下设的各级路府推官在监察地方官吏审理地方民刑案件时,根本发挥不出其应有的监察作用。元法规定,地方刑侦断案需要层层上报,经过各级路府推官、枢密院等监察机制的审查,才可定夺罪责,但凡涉及徒流死罪的还需结案待报,求得圣上批准后方可行刑。如《元史·刑法志·职制》中所记载:“诸各路推官专掌推鞫刑狱,平反冤滞,董理州县刑名之事,其余庶务,毋有所兴……”【7】然而事实上这种自下而上的诉讼制度却是颠倒过来的,州府县官省去了上报的过程,反而是各级路府择期而至,查点六房典吏,“合刷照文卷”,还要担着被县官“若是上司当刷卷,在家推病不出门”来蒙混过关的风险。而州、县两级不设辅助性的审判官吏,专等路、府推官刷卷典吏是需要经过漫长的等待时间的,若是监察时,推官没有“火眼金睛”,冤情同样会因贪官污吏的瞒骗而坐实,难以平反。如杂剧《窦娥冤》中身兼 “两淮提刑肃政廉访使之职,随处审囚刷卷,体察滥官污吏” 的窦天章;《不认尸》中 “专一体茶滥官污吏,采访孝子顺孙” 的大兴府尹王脩然等人便执掌着路府推官的职责。然而杂剧中的路府推官却往往不能及时果决地履行他们的指责,如《绯衣梦》中李庆安竟要凭借“苍蝇抱笔”、冤魂托梦来 使得钱大尹发现冤情;《不认尸》中杨谢祖需要倚靠追随府尹王修然从军的哥哥杨兴祖来申诉冤情……而这些被延迟的得以昭雪的情节在现实生活之中是不可能出现的。可见,元法规定的分权挟制的监察制度不仅没有为避免百姓的含冤下狱提供保障,反而增加了百姓向上级诉讼的难度。
      (二)、缺乏法令依据、审案粗暴残酷
      元代的地方县官常常以严刑拷打为手段来审理民事案件。由于元的刑法中并没有明确详尽地规定刑讯问供的程序与准则,它只不过是对以往民刑案件审理结果的汇编,地方县官在审理民刑案件时难以在刑法中找到依据。另一方面,正如《元典章·刑法志·诉讼》中说,“诸告人罪者,须注明年月,指陈事实……若指陈不明,及无证验者,省会;别具的实文状,以凭勾问。”【8】元统治者又要求地方官吏断案时要核查事实,讲求证据,在没有获得详尽的作案罪证时,官吏是不能草率定夺罪犯的罪行的。这种“有例可援、无法可守”的矛盾局面就给地方民刑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大的阻力,也给了昏聩无能的贪官污吏贪赃枉法、草菅人命的可乘之机。在地方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贪财无能的官吏往往将所有的实证都简化为了口供与画押,采用最简单的方式——严刑逼供来了结案件。此外,正如《元史》中仅列举的酷刑就有“使用‘王侍郎绳’捆缚,四肢断裂;或跪于磁芒碎瓦上,鲜血淋漓。又有磔裂、剥皮、戮尸和刲肉以饲鹰犬”【9】等,元朝一直以来贯彻的残暴的肉刑政策也为其提供了屈打成招、草菅人命的借口。如《不认尸》中昏官对杨谢祖的重刑拷打:“捆麻绳用竹签,批头棍下脑箍……便做那石镌成骨节也槌敲的碎,铁铸就的皮肤也锻炼的枯。打得来没半点儿容针处……”在杂剧中,所有的冤案都是因百姓受刑不起、屈打成招而酿成的。元朝统治者及其官吏大都奉行着暴力哲学,这种重刑之下方可招供、重结果而轻程序的审案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元代冤狱成灾、民不聊生的社会现状的产生。
      综上所诉,正是这种上至朝堂、下至州县无人为平民百姓主持正义与元法冗杂繁复、漏洞百出的司法状况,使元朝冤狱成灾、奸佞横行的世道的产生成为了一种必然。
      而“沉寂下僚,志不展获”却又心系苍生的文人志士,目睹着奸佞横行、民不聊生的社会现状,便将他们对重建社会秩序的展望寄托在了公案剧的创作之中。那些喷薄欲出、嬉笑怒骂的文字是他们对混沌无序的黑暗时政的无奈控诉,无论是冤魂托梦、借助鬼神,还是清官廉吏明察秋毫都不过是他们对解救这个腐化混乱的世道的一点点疗救的方子,尽管它们不可能实现,但毕竟给了黎民百姓一个指斥、呼号,在无所希冀的痛苦中遥望希望的渠道。
      注释:
      【1】《元典章?圣政一?止贡献》
      【2】《包待制三勘蝴蝶梦》 关汉卿
      【3】《元史·选举志》
      【4】《元通制条格》卷二十八杂令条
      【5】《元史?刑罚》四伤害条
      【6】《元通制》条格卷二十八“杂令”“豪霸迁移条”
      【7】《元史·刑法志·职制》
      【8】《元典章?刑法志?诉讼》
      【9】《元史》,463,周良霄、郭菊英,上海人民出版社
      参考文献:
      [1]、周良霄,郭菊英.元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10月第1版.
      [2]、宁宗一,陆林,田桂民.元杂剧研究概述.天津教育出版社.1987年12月.
      [3]、王季思.全元戏曲.人民文学出版社.1990年版.
      [4]、张晋藩,韩玉林.中国法制通史第6卷.1999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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