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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规范化标题拟写方法新探_转发通知的标题

    时间:2019-04-30 03:27:4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写作中,介词“关于”的有无,被批转或被转发、被印发文件的文种名称的去留,被批转或被转发、被印发文件的文种名称的书名号的使用,是三个令人困惑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不能只停留于行政公文标题写作的规定性,可以从语言表达、语法和法律知识入手,寻找规范化标题的写作规律。语言表达、语法、法律常识是解决这类通知标题写作混乱问题的一把钥匙。
      关键词:标题写作;语言表达;语法;法律知识
      行政公文是法定文书家族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党的机关公文相比,其使用频率更高,使用范围更广,除国家行政机关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大都以行政公文为本单位制发文件的标准。但是,行政公文在其发展和使用的过程中,一些写作上的问题长期以来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国发〔2000〕23号文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1999年12月2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 9704—1999);2001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作为行政公文制发的三个重要文件,是人们处理行政公文写作过程中问题的主要依据,但三个文件在某些问题上的表述过简、相互抵牾等情况,使写作者对一些问题的处理困惑不解,呈现出主观随意、各自为政的局面,这一点在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的写作上表现得尤其突出。
      在行政公文13个文种中,通知是种类最多、使用范围最广的文种,其中的一类通知——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由于其主要是被批转、被转发、被印发文件的载体,是批转、转发、印发文件的工具,所以,是通知中比较独特但使用频次比较高的一类。可是,在这一类通知标题的写法上,长期以来,由于认识上的不一致,存在着处置随意、不规范、不严谨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标题中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批转”、“转发”或“印发”两字前的“关于”的有无;二是被批转、被转发、被印发的文件的文种名称是否保留,即是否要出现在标题中“通知”两字的前面;三是被批转或被转发、被印发文件名称上是否应当有书名号或其他标点符号。之所以会有上述三个问题的出现,笔者认为,是长期以来,人们只是停留于行政公文标题写作本身的规定性这一角度来处理这些问题,如果我们跳出行政公文标题写作的要求,而从语言、语法和法律常识的角度来对待,这些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
      1 关于 “关于”
      完整的行政机关公文标题是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事由是由“关于”引出的一个介词短语,表达式为“关于……”。一般情况下,充当介词短语宾语的是一个动宾短语,例如:“××县人民政府关于召开节能减排会议的通知”,其中,“召开节能减排会议”这一动宾短语就是介词“关于”的宾语。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作为行政公文通知中的一个种类,其标题也具有上述特点,由发文单位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事由(关于……)和文种“通知”组成,只是,其“事由”的组成在“关于”后紧跟着的是“批转……”、“转发……”或“印发……”三个固定“动词”与其宾语组成的动宾短语,而作宾语的是被批转或被转发、被印发的文件名称(标题)。但是,由于用来充当动宾短语的宾语的被批转或被转发、被印发的文件名称(标题)中,也很有可能出现“关于”两字,所以,为避免与后面的“关于”重复,常常将“批转”、“转发”、“印发”前的“关于”两字省去。可是,由于不了解省与不省的原因和依据,有些写作者误以为只要是“批转”、“转发”或“印发”性通知,其标题中发文单位后的“关于”都要省;对此问题,有一定研究者也只是凭经验知道“印发”前不省而“批转”、“转发”前可以省;有些则坚持不省或根本不知可以省,此类通知标题写作上的这种不规范现象在较高级别机关表现不明显,但在基层机关表现十分突出,究其原因是省与不省、对什么情况下省什么情况下不省不了解,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请看下面两例[1]: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石景山工商分局《2011年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错时上下班措施的通告》的通知”
      同一家政府机关,同是转发性通知,前面一例在“转发”前没有“关于”两字,后面一例在“转发”前有“关于”两字,应该有的没有,不应该有的反而有。
      如果从行文规范的角度考虑,作为行政公文,其标题中应该有“关于”两字;之所以有时省,不是这类通知标题写作本身规定性有什么特别之处,而只不过是从语言表达的角度出发,使其达到更好的语言表达效果而已。
      从语言表达的角度来说,一个词语在近距离内重复出现,会使语言表达有啰嗦之嫌,让人感觉语言干瘪无味,这是写作中应力求避免的,行政公文写作也不例外。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发文单位全称后“关于”省略与否,决定于其后面紧跟着的文字中“关于”是否还要出现,如果还要出现,就应当将其省略;如果不会出现,就可以不省,这完全是从语言表达效果上来考虑的,并不是行政公文标题的组成对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上有什么特殊要求。由于印发性通知多用来发布本单位制定或本单位参与制定的法律、规章、制度、计划、意见、方案等非法定公文,其标题中常常不带有“关于”。所以,“印发”两字前面的“关于”或者说印发性通知发文单位全称后“关于”两字常常保留,但如果被印发文件标题中有“关于”两字,“印发”前的“关于”也是可以省略的。同样,由于被批转、被转发的文件多为行政公文,“关于”两字常常会出现在用作动词“批转”或“转发”宾语的被批转或被转发的文件的名称或标题中,所以,为避免重复,批转、转发性通知标题中,发文单位全称后的“关于”就常常省略。当然,如果被批转或被转发的文件名称或标题中没有“关于”两字,即批转、转发性通知标题中发文单位全称后“关于”后不会再出现“关于”两字,这个“关于”也要保留。上述两例中,第一例中被转发的文件名称“2011年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实施办法”中,没有“关于”两字,“转发”前的“关于”应该保留;第二例中,被转发的文件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错时上下班措施的通告”中有“关于”两字,“转发”前的“关于”应该省去,而这家政府机关做得恰恰相反。   2 关于文种名称
      如上所述,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的事由是由“‘关于’+‘批转(或转发、印发)’+被批转(或转发、印发)的文件的名称(或标题)”组成,为避免一个标题的末尾发生两个或两个以上文种名称连续出现现象,为使语言表达更简洁,被批转或被转发、被印发文件的名称(或标题)中文种名称有时是可以省略的,但这又不能一概而论。请看下面两例:
      “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的通知”
      “诚信公司批转诚信公司第一分公司关于安全质量检查方案的通知”
      很显然,上述两个批转性通知的标题都十分规范,表达效果也很好;但第一个批转性通知的标题中,被批转文件的文种名称没有保留,而第二个同样也是批转性通知,其标题中,被批转文件的文种名称“方案”一词保留了下来。在写作实践中,由于对这一点不了解,或对去留问题把握不准,处置时主观随意,就出现了要么不论什么情况下,都将被批转或被转发、被印发文件标题完整拿来放在“批转”或“转发”、“印发”两字后,造成语言表达不简洁甚至出现语病。请看下面几例[2]: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面貌记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错时上下班措施的通告》的通知”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市残联、市卫生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实施细则(试行)》文件的通知”
      上面三例,均来自一家政府的政务公开网站。第一例中的“意见”、第二例中的“通告”、第三例中的“细则”作为被转发或被印发的文件的文种名称,均被保留了下来;事实上,从语言表达的角度看,第一例中的“意见”、第二例中的“通告”是可以省略的。应当省而不去省,很显然就会造成语言上的不简洁。
      关于这个问题,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被批转或被转发、被印发的文件不是“通知”,只要不出现“……的通知的通知”这样的语句,其文种名称就不可以省。还有人认为,应该以层次为标准,只要不是层层转发,不出现两个以上文种名称就可以不省。稍有经验的人也会认为,与批转、转发性通知不同,印发性通知标题中,被印发文件的文种名称可以保留。其实,这样的认识都是只看到了事物的表象,只知其表,不知其里,都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应该说,关于被批转或被转发、被印发的文种名称是应该省略还是保留,仍然不是行政公文标题本身的问题,而是一个语言表达效果的问题,去与留都是以语言表达达到最佳效果为目的。在不影响意思表达的前提下,当省略被批转或被转发、被印发文件名称(或标题)文种名称后不影响意思的表达,就可以省略;相反,当省略被批转或被转发、被印发文件名称(或标题)文种名称后,影响意思的表达,当然就应保留。
      从语法角度来看,如前所述,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被批转或被转发、被印发文件名称是以“批转”、“转发”或“印发”动词所组成的动宾短语的宾语,而这个宾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文种名称为语义重心,一种是以“关于”后的动词或动词性短语为语义重心。如,前例“诚信公司第一分公司关于安全质量检查方案”中,以文种名称“方案”为语义重心,而例“卫生部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医药商品违法活动”中,即使还原其原文种名称“通知”,仍是以“关于”后动词性短语“严厉打击”为语义重心,而不是文种名称“通知”;或者说,“严厉打击”这一动词的存在削弱了“通知”的地位。当以文种名称作为语义重心时,文种名称当然不可以省略,如果不是,则可以省略。或者说,如果被批转或被转发、被印发文件标题事由中有动词中心语,以动词为语义重心时,其文种名称就可以省;如果被批转或被转发、被印发文件标题事由没有动词中心语,以文种名称为语义重心,文种名称就不可以省。由于这个动词中心语常常出现在被批转或被转发、被印发文件标题“关于”两字(或发文单位全称)后,所以,也可以这样理解,如果其“关于”后紧跟着的是一个动词或动词性短语,则其文种名称就可以省略,而以动词或动词性短语为中心语或语义表达重心;如果其“关于”后紧跟着的不是一个动词或动词性短语,则其文种名称应当保留。由于印发性通知中被印发的常常是法律、规章、制度、计划、意见等,文种名称多为“定中”结构且以“文种名称”为中心语,如“××××的实施意见”、“××××管理办法”等,所以,其文种名称多保留下来。批转、转发性通知中被批转或被转发文件比较复杂,就会出现有时需要保留,有时需要省略的情况。如前面几例,第三例中,被转发的文件标题“关于”后“进一步加强”是动词短语(状中结构),其文种名称“意见”可以省略,省去后为“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面貌记录工作的通知”(原标题中的《》也不应当有),与原句相比,很显然,语言表达更简洁。第五例中,首先,存在着一个层层转发的问题和多加了书名号问题,应去掉书名号后,直接转发《北京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实施细则(试行)》,改为“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北京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由于“北京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审评实施细则” 没有充当语义重心的动词或动词性短语,其被转发的文种名称“实施细则”是不可以省的,如果省去,失去语义重心,表达不清,造成语法错误。
      另外,这个问题还与“层层转发”密切相关。在拟写转发性通知的标题时,不是直接转发原文件,而是“层层转发”,这个情况在一些级别较高的行政机关也普遍存在。本人对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网站上公开的2011年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进行研究,结果如下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作为一家省市级行政职能部门,其转发性通知使用频率比较高,而标题写作不规范问题也比较突出。在12份标题拟写不规范的转发性通知中,11份均为层层转发的问题,现举例如下[3]: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文件的通知”
      由于“层层转发”,造成转发性通知的标题的“通知”两字前,不可避免地还会有一个或多个文种名称出现,有的甚至没有时还用 “文件”一词代替,从表达效果上来看,语言的不简洁是显而易见的。上面第一例如写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转发教育部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通知”、第二例写成“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的通知”是完全可以的。第一例直接转发《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规定》,无需交代“印发”这一中间环节,且由于“切实保证”这一动词的存在,“规定”这一被转发文件的文种名称可以省略;第二例直接转发《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无需交代“印发”这一中间环节,且由于被转发文件名称以文种名称“规范”为语义重心,“规范”应保留。
      3 关于书名号
      如上所述,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的事由是由“关于+批转(或转发、印发)+被批转(或转发、印发)的文件的名称(或标题)”组成,这又涉及另一个问题,就是被批转或转发、印发的文件的名称或标题上是否要加书名号或其他标点符号。
      倪丽娟主编《文书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第141页[4]:“转文性通知的标题一般写做:‘××××批转(转发、印发)××××《关于××××的××》的通知’。”这似乎告诉我们,批转或转发、印发性通知标题中,在被批转或被转发、被印发的文件名称或标题上应有书名号。张健主编《文书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110页[5]:“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其他文种通常不必标注。”郭冬主编《秘书写作》(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第54页[6]:“(行政公文,作者加)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倪丽娟主编《文书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第80页[7]:“文件标题中除法、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这又告诉我们,行政公文标题中,只有法、法规、规章名称上需要加书名号,其他通常不加,且其他标点符号一般也不应出现。关于书名号的有无,写作实际中的情况又是怎样的呢?请先看两例[8]: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的通知”
      “石景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景山区保障性住房全程阳光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很显然,上述第一例中的“计划”、第二例中的“实施方案”均不属于法、法规或规章,但都被加上了书名号。理论上规定得如此之清楚,而写作实践中仍然出现问题。本人认为,这同样不是行政公文本身规定性的问题,而是写作者缺少法律常识,对什么是法、法规、规章不是很清楚,因而,对什么时候该加、什么时候不该加吃不准。
      除书名号外,行政公文标题中也不应出现其他标点符号,但这一点,在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的标题中也有比较混乱的现象。例如: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系统集中开展“消防平安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其中的双引号就不应当出现。
      注:本文为北京农业职业学院人文社科研究基金项目“京郊农村文档管理现状与人才培养调研”(项目编号XYSK-11-15)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2][8]石景山信息网.http://www.bjsjs.省略
      [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网站.http://www.bjedu.省略
      [4][7]倪丽娟.文书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141、80.
      [5]张健.文书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10.
      [6]郭冬.秘书写作[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54.
      (作者单位: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来稿日期:201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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