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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改制,职工的“优先购买权”如何维护?】 企业改制职工补偿标准

    时间:2019-04-17 03:23: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原承租用户可否享有房产优先购买权?企业改制中的房产未公开销售,国资办是否可购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土产公司原职工戴海平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惜与国资办打起行政官司——
      一夜之间,
      公司房产易了主
      郧西县土产公司的城隍庙土产收购部,兴建于1959年,占地面积822㎡,建筑面积568㎡,其中收购门面135㎡,仓库433㎡。土产公司职工戴海平、王宗友自1997年以来,一直租用这处房产。戴海平做废品收购生意,王宗友做服装生意。
      2003年10月,县土产公司的企业改制正式启动。按照正常的改制程序,戴海平和王宗友本应以承租人和内部职工的身份优先购买这处房产。当戴海平等人找到公司提出购买时,却被告知,城隍庙收购部已经被公司领导卖给县国资办。
      戴海平的丈夫李波听到这一消息后,十分震惊。他曾经在马鞍法庭工作过5年,熟知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企业改制过程中未经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企业的转让合同无效。
      收集各种证据后,戴海平于2005年3月25日正式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县土产公司与国资办签订的卖房协议,保护自己的优先购买权。但是,郧西县法院顾虑政府因素,始终不给当事人以明确答复,既不予立案,也不下发《不予立案通知书》。
      戴海平等人着急不已。为了确保自己行使诉权的时效不过期,她委托李波向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市中院对此案予以直接受理或者指定郧西县人民法院管辖。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的申诉书上作出批示:“反映立案程序不合法,转郧西法院立案庭按法定程序给予书面答复。2005年3月30日。”
      可是,令李波失望的是,当他再次返回到郧西法院立案庭提起诉讼时,郧西县法院仍然没有立案。
      起诉撤诉,
      房产归属难定论
      2011年1月,就在李波一筹莫展之际,县国资办的法律顾问刘贵福送来一纸通知:要求戴海平和王宗友在限定的期限内交纳租赁费用。李波灵机一动,既然国资办不愿意当被告,那就让他们当原告。他以国资办未同承租人协商而擅自提高租赁费用为由,拒不缴纳租赁费用,目的是逼迫国资办向法院起诉,然后借机提起反诉。
      国资办果然对戴海平拒缴租赁费的做法非常不满,一纸诉状将戴海平和王宗友诉上法庭。戴海平、王宗友二人借机提起反诉,要求确认国资办与土产公司签订的卖房协议无效。
      由于国资办在两次开庭中均未拿出有力证据,无法证明城隍庙土产收购部的房产归国资办所有,法庭上的辩论漏洞百出,难以服众。
      在此期间,县政府两次召开由国土、房管、工商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要求房管局和国土局为国资办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县政府协调会后,房管局于2011年12月27日,在法院尚未确认国资办与土产公司的卖房协议是否有效之前,为国资办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国土局仍然没有为其办理土地证过户手续。
      2012年1月5日,郧西县人民法院裁定原告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撤销对被告戴海平、王宗友的起诉,同时裁定戴海平、王宗友撤销反诉请求。
      为了阻止房管局突击为国资办办理城隍庙土产收购部的过户手续,李波专程赴国家信访局和十堰市政府上访。市委常委、总工会主席彭承志接待他的上访,并在上访件上批示,要求郧西县政府将办理报告连同信访人签署意见的答复意见书上报其本人和市信访局。
      2012年2月10日,郧西县国资办将一份《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邮寄到李波的手上。国资办在这份答复意见书上阐明三点意见:一是县政府已于2004年4月19日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将土产公司城隍庙收购部的房产全部出售给国资办,这是从旧城改造的大局出发作出的决定。二是此处房地产的出售虽然未经职工大会表决通过,《企业改制方案》却是经过职工代表讨论通过的,因此也应当视为出售废品收购部的房地产是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三是戴海平虽然享有优先购买权,却没有在法定期限内行使自己的诉权。
      2012年2月28日,李波针对国资办在《答复意见书》中所陈述的三点意见予以反驳:一是国资办辩称土产公司城隍庙收购部是根据县政府的2004年4月19日《会议纪要》决定卖给国资办,但是,在法院两次开庭的举证过程中,国资办均未拿出这份《会议纪要》。依据改制政策的规定,县政府也无权直接决定集体企业的资产处置;二是《企业改制方案》第四条规定的资产处置办法是“公开销售,高价中标”,而国资办却没有执行企业改制方案,不仅没有“公开销售”,也未体现“高价中标”,更没有征得职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职工表决意见,显然是违法操作。三是十堰市中院早已于2005年3月30日在戴海平递交的《申诉书》上签署“转郧西法院立案庭按法定程序给予书面答复”的意见并加盖公章。这份《申诉书》是戴海平行使自己诉权最有力的证据。
      虽然,城隍庙土产收购部的房产证过户给了国资办,但土地证还属于土产公司。同一处房产,房产证和土地证分属两家单位,戴海平、王宗友对此不服,又于2012年4月6日提起行政诉讼。
      由于案件一直没有进展,李波找到本刊司法援助特约记者,希望能够得到帮助。本刊特约记者详细了解情况后,拨打郧西县国资办杨主任的电话。杨主任说:“虽然我刚从别的单位调过来不到一个月,但对此案也有所了解。6年前土产公司改制时,国资办是依法依规办理的手续,我们也是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不是任何人都有资格购买国有资产。而且现在对方还拖欠着国资办的房租,接下来我们也将起诉对方,依据法律维护我们的权益。”
      
      【律师点评】
      公开公正,企业改制有法可依
      案件双方各执一词,本刊记者找到湖北维和律师事务所杨旸律师咨询相关法律事宜。杨旸律师表示,由于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不成熟,企业改制法律法规条文笼统,可操作性差,法规之间、法规与政策之间缺乏整体和层次上的协调和衔接,更加上实务操作中的违规与随意,各地在实施国有企业改制中“大胆尝试”,改制政策五花八门,确实在法律上带来许多问题。
      1、涉案企业改制方案是否合法有效。改制方案应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审议前,改制方案至少提前7天发给职工或职工代表。决议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须有全体职工代表或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2、涉案职工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企业改制方案通过后,应当严格依照执行。按照企业改制方中资产处置办法“公开销售,高价中标”的程序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之规定,承租人对租赁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行使对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是足以对抗第三人的法定权利。据此,城隍庙土产收购部的原承租人戴海平应享有优先购买权。
      3、国资办能否购买涉案房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11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据以上规定,国资办是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其本身不能作为涉案房产的受让方。
      责任编辑/卢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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