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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本《景观法》对城乡风貌的控制与引导] 景观风貌

    时间:2019-04-02 03:28: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目前,国内学者主要切入点是通过城市规划系统、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及景观规划系统等三条主线展开探讨,研究主要是通过对日本《景观法》颁布实施背景及其规划体系的解读,从景观规划系统的角度来探讨日本城乡风貌建设的技术途径,为我国城乡风貌建设提供一种参考借鉴作用。
      【关键词】日本 城乡风貌 景观法 规划体系
      
      2004年6月,日本参议院通过了《景观法》(Landscape Act)、《实施景观法相关法律》以及《都市绿地保全法》等三项法律,并于同年12月正式实施。上述三部法律涉及景观建设问题,因此通称作“景观绿三法”。《景观法》的颁布实施在日本城乡风貌建设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它从根本上是确立了城乡风貌作为“全民共同财产”的基本建设理念,并从立法上确认了其法律地位。
      1 日本景观立法的实施背景
      1.1 内涵演变
      景观(Landscape),在日本城市建设史上经历了从“城市美—历史性景观保护—共建良好景观”的主要发展演变过程。
      早在1919年的《城市规划法》(又称“旧法”)[3]和《市区建筑物法》中就作出有关“风致地区制度”及“美观地区”的规定,以“维护城市内外的自然美并保护其免遭破坏”和“增进城市的建筑美”。景观(Landscape)作为“城市美”语言,在近现代早期与城市规划体系联系较弱,但与城市美化运动却有着紧密的联系。在1936年东京大学建筑系名誉教授以冢本信在《城市美运动的展望》中这样写道“近来各地都高喊着城市美的口号,保护城市风景,树立城市风景规划的趋势更是日渐高涨”。。
      二战期间,日本国民财富损失率高达26%。经济复兴和提高经济自立能力成为战后初期的首要任务,[7]城市建设方面陷入了经济利益优先、城市特色缺失的无序混杂状态,“保护历史性的风土人情”的讨论波及到全国,并发展成为全国民众普遍关注问题,“保护历史性景观”成为该时期景观规划的重点,至1972年制定《京都市城市街区景观条例》时,景观规划内涵已从历史性环境扩大到城市街区的全体景观。
      八十年代前后,景观规划以各地方自主景观条例制定为核心,从日本现代城市规划制度中逐步独立分化出来,并在国土开发计划中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1998年3月出台的“21世纪国土的伟大构想(Grand Design,简称伟大构想)”(即第五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计划通过建立有个性的区域文化,分散高度集中的国土结构,以此来缩小区域间的差距。2003年7月,日本国土交通省围绕着“美丽国土”的建设及推进而颁布制定了《美丽国土建设大纲》这一国家政策指导框架,从而将促进良好景观的形成提升到了重要国家政策的地位。次年6月颁布实施的《景观法》中明确将景观定义为“良好景观是形成美丽而有风格的国土、丰富而有情趣的生活环境所不可缺少的,是地域的自然、历史、文化等与人们的生活和经济活动协调而形成的,对促进观光和地区交流有极大作用,是增强地区活力的资源”,景观成为“国民的共同财富”。
      以《景观法》(Landscape Act)颁布实施为标志,此时景观内涵更多地融入生态、文化、历史等方面因素,不再局限于关注建构筑物、城市设计、视觉景观等方面,并发展成为推动、实现国家战略发展的重要经济推手。
      1.2 立法基本理念
      《景观法》第二条中明确规定 “良好景观”(good landscapes)是作为“国民共同的资产,应予以妥善整备与保全,使现在及未来的国民均能享受其恩泽”的基本价值观;同时,该条款中还明确“良好景观与地域固有特性有密切的关联,应尊重地域居民的意愿、发挥地域的个性与特色”的建设思路,并且说明良好景观建设不仅仅是“保全现有的良好景观”,还要创造新的良好景观。
      由此可见,在日本城乡风貌建设中,突破传统历史文化环境保护的范畴,将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生活环境一并纳入上升为“资产”的概念,它是一种全域保护建设的概念。从建设途径来看,强调对当地地域个性与特色的尊重、对当地居民意愿的尊重,并由此而确定了其他有关的规划体系。
      2 法规体系
      《景观法》的颁布实施,形成了以其为主干法的三级法规体系结构,即:
      ①更高层面的法律包括民法、国土发展综合法、国土利用规划法和国家高速公路建设法等;
      ②相关法包括城市规划法、建筑基准法、户外广告物法、自然公园法、自然环境保护法、促进农业地区发展法、森林法、土地征用法、都市开发资金放贷相关法律、干线道路沿线整备相关法律、集落地域整备法、维持都市美观及风致为目的的林木保护相关法律、特定紧急灾害受害者权益保护为目的的特别措施相关法律、促进密集城市街区的防灾整备的相关法律、矿业等类型土地利用手续调整相关法律、自卫队法等;
      ③专项法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专项法、城市绿地保护法、城市公园法以及相关地方法规等。
      《景观法》颁布实施同时促使其他相关法则或条例作出部分调整,如:城市规划法方面实施对都市计划区域的高度地区、风景地区、细部计划地区等区域运用修订;建筑法方面将过去的建筑规范,如建筑条例、容积率规范、大楼兴建、建筑设计等加强实施景观整体规范;文化景观方面透过文化行政单位,进行景观计划区域或景观地区的重要文化景观认定和评选;屋外广告物针对阻碍景观的行为因素,实施相关规定和劝导;绿地营造方面透过公园绿地等相关行政单位,积极进行重要景观资源所包含的绿地、树木保护以及推展都市绿化;公共设施方面从景观形塑重要的元素,让各部会的公共建设配合景观整体计划的实施。
      3 行政体系
      《景观法》颁布之前,日本主要是通过城市规划法(1911,1968)、古都历史风土保存特别法(1966)等制度来保护风致地区、美观地区及历史性景观,立法之后以《景观法》为支撑,中央管理部门为国土交通省,其直属行政部门为都市局的公园绿地?景观科,农林水产省、环境省等相关行政机构相互协调配合;地方政府则由都市整备局负责,各景观行政团体、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景观审议会、景观整备机构、事业开发者、专家、居民等共同参与的规划体系(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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