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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公司章程_浅谈公司章程在《公司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时间:2019-01-23 03:27: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国家有宪法,公司有章程,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   关键词:公司章程;地位;作用;制定公司章程应注意的问题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2011)014(C)-0234-02
      
      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的亮点之一就是把强制性规定、指导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科学地有机结合起来,在法律上作了成功地处理。新《公司法》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以及国民的法治意识,大幅度削减了强制性规定,而增加了指导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大大增强了章程的自治性。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地位与作用作了重要的规定,其原因之一就是把任意性规定主要交给章程来完成。
      一、公司章程在《公司法》中重要地位
      新《公司法》中直接提到公司章程的条文就高达70多处,其它间接相关的条文更是充斥于整个公司法体系当中,充分体现了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的重要地位。它既是公司成立的行为要件(一个公司成立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人的要件――股东或发起人;物的要件――最低资本额;行为要件――公司章程),也是公司对外的信用证明,还是公司对内管理的依据。[1]世界各国公司法都不约而同地规定了公司章程的功能,并赋予公司章程重要地位。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必备性文件,任何公司成立都必须以提交章程为法定要件。新《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而且章程还要进行登记备案,章程是法定文件,没有登记生效的章程,公司就无法成立,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不仅在设立时不可或缺,在公司解散中也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新《公司法》第181条第1款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也可以根据章程的规定合法地进行解散。如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了章程中规定的某些可以解散的情况,股东可以依据章程的相应条款合法的解散公司,但是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章程中公司的存续期,公司仍可依照修改的章程而存续。
      (二)对公司内部关系的效力
      我国新《公司法》第11条针对公司的内部关系也明确地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公司的管理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监督者――监事都要严格遵守公司章程,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职责。因此,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称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公司成立后,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对公司不再负其他积极义务,因此公司章程对于股东的效力大多表现为股东如何行使权力,防止控股股东权利的滥用。对于股东固有的权利以及公司法明确赋予的权力,章程不能剥夺。在股东分配利润方面、股权转让方面、股权的继承方面等众多关系到股东切身利益的方面,章程都扮演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公司章程的作用――优先于相关规定予以适用
      值得关注的是,较之1993年《公司法》,新《公司法》中“依公司章程规定”的条款显著增多,赋予公司章程的自治空间加大。从《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关系来看,公司章程不得包含与法律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相矛盾或者不一致的条款,除此之外是公司章程自由的空间。当然新法为了避免股东或其他当事人之间产生矛盾或冲突由于公司章程中没有相关规定,导致在解决时陷入僵局或困境,也规定了一些允许公司章程优先于该等规定适用的条款,这些条款仅在公司章程中未做出明确规定时发挥效力。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可规定不按照持股比例分配利润
      较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自治性体现得并不是很明显,这因为有限责任公司以“人合”性为主要特征,强调自治;而股份有限公司则更多体现为“资合”性,强调规则。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强制性的规定较多。在利润分配方面,原《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严格要求股东按其所持股份比例获得利润分配,但新《公司法》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这意味着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也可以优先适用公司自治的原则。
      (二)可约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方式
      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的两个股东各持50%股权,但公司章程中若规定股东会表决需要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由于股东之间意见不一致使决议迟迟无法作出的现象。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在章程中规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可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人合”性特征,因此其股权转让与其他股东的意见亦有很大关系。原《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新法在对这些规定进行保留并完善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了一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对股权转让做出另行规定,排除《公司法》的适定,从而赋予了公司章程高度的自治权。
      除此以外,这种公司章程的规定优先于新《公司法》相应条款予以适用的情形,还包括关于股东会议召开通知时间的规定以及关于股东死亡后股东资格的继承规定等。
      三、制定公司章程应注意的问题
      (一)司法实践中制定公司章程要切实可行
      公司章程就像探照灯一样指引着公司的前进方向,无论是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还是职工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由章程一一规定的。而目前我国很多公司都无视章程,在公司成立后便把章程束之高阁,像档案一样收藏起来,不但不能发挥章程的作用,甚至很多时候公司的行为都是违反章程而全然不知。新《公司法》从违反章程的行为会构成公司诉讼的诉因,以及董事违反章程运作要承担个人责任两个方面,再次突出了章程的法律地位,新《公司法》第22条就规定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第113条又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因此,要充分重视章程,章程对于公司是有效力的文件,不是一纸空文。
      (二)不应滥用公司章程的自治原则
      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章程必不可少的事项,是章程的要素,其中一项记载违法,将导致章程无效,甚至公司的设立无效。所以对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诸如新《公司法》第25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第82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都应当按照新《公司法》的要求予以一一列出,而不能依据股东(发起人)的意志随便进行修改。
      因此,新《公司法》给予了公司章程极大的自治权,但是并不意味着股东(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的时就能漠视法律的规定,对法律法规视而不见,章程的自治性不是没有界限的,而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股东的智慧并与实际相符的结果。同时,在制定章程时还要注意不能剥夺或变相剥夺股东的固有权力,应为股东主张并实现其权利提供保障。
      作者单位: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6―197页.
      [2]范健.《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18页.
      [3]冯果.《公司法要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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