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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管道被堵房屋被泡,起诉物业和楼上业主,法院判物业不担责

    时间:2021-02-21 13:32: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排污管道被堵房屋被泡,起诉物业和楼上业主,法院判物业不担责 日前,家住武宣某小区的蔡先生就遇到了这种烦心事。因有人不正当使用公共排污管道,导致管道堵塞,造成污水倒流入蔡先生家中,使得屋内物品受损,造成经济损失。多次索赔无果后,蔡先生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和 7 楼以上业主一起告上了法庭。

      案情介绍

      2017 年 12 月 15 日 21 时下班回家的蔡先生发现房屋被污水浸泡,污水来源是从厕所便盆里涌出,污水从厕所流入客厅和卧室,蔡先生第一时间联系物业公司进行处理、疏通。2018 年 1 月 2 日蔡先生再次发现房屋遭到污水浸泡,立即通知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于 1 月 4 日将管道疏通,且第二次比第一次浸泡更加严重,经鉴定,该房屋装修受水浸泡后的损失价值为 105000 元。物业公司张贴公告希望 7 楼以上业主能及时协商关于赔偿蔡先生财产损失事宜,但楼上业主不予理睬。

      蔡先生认为:7 楼以上 47 位住户应承担连带责任,而物业公司未尽到维修管理义务未能及时疏通管道,导致房屋二次被浸泡,物业公司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住户认为:(1)没有证据证明是 7 楼以上住户导致管道堵塞。(2)价格评估报告由蔡先生单方面提供,没有受损具体名称、价格、数量、发票、等无法确认,该报告不具有证据三性。

      物业公司认为:物业公司虽然有义务对公用设施进行修缮、服务、管理,但无法进入蔡先生家查询,这个排污管道堵塞是业主行为导致,与物业公司无关。

      法院判决

      武宣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蔡先生和被告武宣某小区某单元共 25 户业主共同使用一条排污管道,大家应共同维护管道畅通,由于原告与被告在使用公共排污管道时,有人将刷子、衣物、腻子粉、混泥土碎块等杂物丢弃入管道,导致管道堵塞,致使原告房屋被污水浸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和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的经济损失由原告和被告按房户数平均分担,共计 20 户,每户承担 5400 元。而物业公司已按约定履行了管理职责和义务,并没有存在过错行为,依法不承担责任。

      15 户被告均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经过二审,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实际情况酌定蔡先生自担 30%责任,其余损失由其余业主分担。至此,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画上了句号。但是,

     判决生效之后,部分义务承担人却迟迟未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蔡先生迫不得已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法院通过执行指挥中心查实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后,依法冻结了各业主的财产,业主们这才将赔偿款还给蔡先生。至此,这件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划上了句号,顺利执结 17 件案件。

      法官寄语:法院通过对有能力履行义务而拒履行案件的坚决执行,有效打击了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不良现象,彰显了法律权威,切实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大家,要将生活垃圾投放到小区垃圾桶内,不要投入到下水管道内,以免造成下水管道堵塞,为大家营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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