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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1-05-06 13:26: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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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爆破作业 安全 管理规定

     目录 1 目的 ........................................................................................................................................... 1 2 定义 ........................................................................................................................................... 1 3 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资质要求 ............................................................................................... 1 4 爆破作业人员岗位职责和设置要求 ....................................................................................... 2 5 爆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 4 6 爆破作业 HSE 管理要求 .......................................................................................................... 4 7 爆破作业过程管理 ................................................................................................................... 5 8 爆破器材的储存及安全管理 ................................................................................................... 7 9 爆破器材的购买和运输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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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目的 为了规范现场土石方爆破作业,防止发生意外爆炸、人员伤亡事故,确保作业人员、周边人员以及施工机具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定义 2.1 爆破作业 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介质做功,以达到预定工程目标的作业。

     2.2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 指具有爆破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通过考核,获得从事爆破工作资格证书的技术人员。

     2.3 爆破作业人员 指从事爆破作业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

     2.4 岩土爆破 利用炸药的爆炸能量对岩土介质做功,以达到预期工程目标的作业。

     2.5 露天爆破 在地下(如地下矿山,地下硐室,隧道等)进行的岩土爆破作业。

     2.6 浅孔爆破 炮孔直径小于或等于 50mm,深度小于或等于 5m 的爆破作业。

     2.7 深孔爆破 炮孔直径大于 50mm,并且深度大于 5m 的爆破作业。

     2.8 掘进爆破 井巷、隧道等掘进工程中的爆破作业。

     3 爆破作业 单位和人员资质要求 3.1 爆破作业单位须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3.2 爆破作业单位按资质等级及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从业范围承接相应等级和范围的爆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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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爆破施工单位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其许可范围包括爆破施工内容。

     3.4 爆破作业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爆破作业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将爆破作业合同向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行政区域从事爆破作业的,应事先向作业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并办理有关证件的登记及签证手续。

     3.5 爆破作业人员包括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应参加专门培训,经市级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按高级、中级、初级三个级别实行分级管理,初级人员不得独立进行爆破工程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和安全监理工作。

     3.6 按照岗位职责分工不同,爆破作业单位应设置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岗位。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可以兼任。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不得兼任。

     3.7 初次取得爆破作业证的新爆破员,应在有经验的爆破员指导下实习3个月后,方可独立进行爆破作业。

     3.8 爆破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除外:

     a)同一爆破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 b)因非爆破作业单位原因致使爆破工程项目停工超过 2 个月,经委托单位同意的。

     3.9 爆破作业单位不得更换爆破作业项目技术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除外:

     a)委托方与爆破作业单位已解除爆破作业合同的; b)委托方同意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的; c)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的。

     3.10 爆破作业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应书面办理交接手续,并于项目技术负责人变更 5 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爆破作业合同备案的公安机关。

     3.11 进场前监理要审查爆破施工单位和人员资质。

     4 爆破作业人员岗位职责和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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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岗位职责 4.1.1 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

     a)组织领导爆破作业技术工作; b)组织制定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c)组织爆破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d)主持制定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和安全监理报告。

     4.1.2 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岗位职责包括:

     a)监督爆破作业人员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作业; b)组织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 c)全面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d)负责爆破作业项目的总结工作。

     4.1.3 爆破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a)保管所领取的民用爆炸物品; b)按照爆破作业设计施工方案,进行装药、联网、起爆等爆破作业; c)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d)在项目技术负责人的指导下,配合爆破工程技术人员处理盲炮或其他安全隐患; e)爆破作业结束后,将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清退回库。

     4.1.4 安全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a)监督爆破员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纠正违章作业; b)检查爆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处理、报告安全隐患; c)监督民用爆炸物品领取、发放、清退情况; d)制止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

     4.1.5 保管员的岗位职责包括:

     a)验收、保管、发放、回收民用爆炸物品; b)如实记载收存、发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编号及领取人员的姓名; c)发现、报告变质或过期的民用爆炸物品。

     4.2 岗位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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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1 按照岗位职责分工不同,爆破作业单位应设置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岗位。

     4.2.2 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由爆破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可以兼任。爆破员、安全员和保管员不得兼任。

     5 爆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5.1. 爆破作业属于高危险作业,爆破施工单位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管理规定》的要求编制爆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不少于 5 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5.2. 爆破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以下 HSE 管理的内容:

     a) HSE 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b) 警戒范围、警戒方式和管理措施; c) 警戒信号的使用(包括预先信号、起爆信号和解除警戒信号); d) 统一联络方式; e) 明确起爆命令和起爆程序; f) 控制起爆飞石的措施; g) 火灾控制措施; h) 盲炮处理措施; i) 爆破后的场地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 j) 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搬运、使用和退库的程序和安全措施。

     6 爆破作业 HSE 管理要求 6.1 爆破施工单位进行爆破作业工作安全分析(JSA)。

     6.2 爆破施工单位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使所有爆破作业人员了解爆破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害及其预防措施和应急措施。被交底人和交底人在交底记录上签字。

     6.3 爆破施工单位在爆破作业前按《作业许可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作业许可。

     6.4 装药前 1 天施工单位发布爆破公告并在现场张贴,内容包括:爆破地点、每次爆破时间、安全警戒范围、警戒标识、起爆信号等。爆破施工前,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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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区域内受影响施工单位的由项目部负责通知;影响到其他区域的,由项目部通知到受影响项目部,通知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爆破具体时间。

     6.5 爆破作业人员严格按照批准的爆破施工方案实施爆破作业,爆破技术人员和HSE 管理人员在现场指导工作。

     6.6 作业人员钻孔、装药及填塞时,承包商、监理单位确认、把关。

     6.7 爆破后,检查盲炮和危石,经爆破现场负责人确认后,方能解除现场警戒。

     7 爆破作业过程管理 7.1 爆破作业要符合《爆破安全规程》GB6722 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安全要求。D 级以上的爆破作业应编制爆破方案设计书,E 级爆破作业应编制爆破作业方案说明书,经施工实施验证后每次重复爆破不再重复编制爆破方案。

     7.2 经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实施爆破作业时,应进行安全监理。爆破安全监理单位应定期向委托单位提交安全监理报告,工程结束时提交安全监理总结和相关监理资料。

     7.3 爆破技术负责人、起爆站和警戒哨间建立通讯联络,保持畅通。

     7.4 爆破工程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爆管、导爆索、电线、起爆器、量测仪表均应做现场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7.5 进行爆破器材检测、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防静电的衣服。

     7.6 装药安全要求 a) 从炸药运进现场开始,应划定装药警戒区,警戒区内禁止烟火,并不得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源进入警戒区域;采用普通电雷管起爆时,不得携带手机或其他移动式通讯设备进入警戒区; b) 不得在警戒区临时集中堆放大量炸药,不得将起爆器材、起爆药包和炸药混合堆放; c) 搬运爆破器材时,轻拿轻放,不得冲撞起爆药包; d) 能见度差的条件下不宜进行露天及水下爆破装药工作,应由足够的照明设施保证作业安全,不得用明火照明; e) 装药过程使用的照明电压不高于 36V。带有电雷管的起爆药包进入装药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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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戒区后,装药警戒区内要停电,可采用安全蓄电池灯、安全灯或绝缘手电筒照明; f) 不得往炮孔内投掷起爆药包和敏感度高的炸药,起爆药包装入后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被后续药卷直接冲击; g) 装药发生卡塞时,若在起爆药包放入前,可用非金属长杆处理,若在装入起爆药包后,不得使用任何工具冲击、挤压; h) 不得在装药过程中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中的导爆索; i) 导爆索分割应使用锋利刀具切割,不得使用剪刀剪切; j) 炎热天气不应将爆破器材在强烈日光下暴晒。

     7.7 填塞安全要求 a) 硐室、深孔、浅孔爆破装药后都应进行填塞,不得使用无填塞爆破; b) 不得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 不得直接撞击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d) 分段装药的炮孔,其间隔填塞长度要符合设计要求,发现有填塞物卡孔,及时处理; e) 填塞作业应避免夹扁、挤压和拉扯导爆管、导爆索,并做好雷管引出线的保护。

     f) 爆破警戒安全要求 g) 根据爆破施工方案确定爆破警戒范围,在警戒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并安排监护人; h) 监护人按指令到达指定地点并坚守工作岗位; i) 确定安全爆破的距离时,要考虑爆破可能引起的石渣飞溅、爆堆滑移等次生有害影响并适当扩大安全距离,原则上不小于 300 米。

     7.8 爆破信号 a) 爆破信号包括预警信号、起爆信号和解除信号; b) 预警信号:该信号发出后,爆破警戒区范围内开始清场工作; c) 起爆信号:在确认人员、设备等全部撤离爆破警戒区、所有监护人员到位、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发出; d) 解除信号:安全等待时间(15 分钟)过后,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内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发出解除爆破警戒信号。在此之前,不得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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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护人员,不允许非检查人员进入爆破警戒范围。

     e) 所使用的爆破信号要使爆破警戒区及附近人员清楚地听到或看到。

     7.9 爆破后检查 a) 露天浅孔、深孔、特种爆破,爆后 5 分钟后,方准许检查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如不能确定有无盲炮,15 分钟后才能进入爆区检查; b) 经检查确认爆破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区。

     c) 大型地下开挖工程爆破后,经通风吹排烟、检查确认井下空气合格、等待时间超过 15 分钟后,方准许作业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d) 检查人员发现盲炮及其他险情,要及时上报或处理。处理前要在现场设立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得接近。发现残余爆破器材要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e) 爆破作业负责人做好剩余爆破材料的清理与退库工作,严禁私放私存。

     f) 不准将爆破器材随意堆放或交他人看管。

     g) 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填写爆破记录。

     7.10 盲炮处理 a) 盲炮处理前由爆破作业负责人定出警戒范围,并在该区域边界设置警戒,与处理盲炮无关的人员,不准进入警戒区。

     b) 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盲炮电路短路。

     c) 导爆索和导爆管起爆网路发生盲炮时,首先检查导爆管是否有破损或断裂,发现有破损或断裂的,修复后重新起爆。

     d) 严禁强行拉出或掏出炮孔中的起爆药包。

     e) 盲炮处理后,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销毁;在不能确认爆堆无残留的爆破器材之前,采取预防措施。

     f) 盲炮处理后,处理者填写记录,说明产生盲炮的原因、处理的方法和结果、预防措施。

     8 爆破器材的储存及安全管理 8.1 爆破作业单位要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破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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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库。

     8.2 爆破器材要储存在爆破器材库内,任何个人不得非法储存爆破器材。

     8.3 爆破器材单一品种专库存放。若受条件限制,炸药类、射孔弹类和导爆索、导爆管可以同库混存;雷管类起爆器材单独库房存放;黑火药单独库房存放;硝酸铵不能和任何物品同库存放。

     8.4 单库允许存放量及存放方式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 的规定,当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单库允许的最大存药量要符合 GB50089 的规定。

     8.5 进入库房不能带烟火及其他引燃物。

     8.6 进入库区不得穿戴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得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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