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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镇管理规定

    时间:2020-07-15 13:22:4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集镇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 XX 镇集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从根本上解决集镇交通不畅,脏、乱、差等问题,全力打造旅游名镇,根据《X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XX 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XX省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XX 县城市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XX 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集镇管理,是指对集镇的规划、建设、道路街巷、集贸市场、河道及其它水面、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场地、户外广告、交通运输工具、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园林绿化等容貌的管理和集镇建筑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及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集镇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优美,尊重集镇管理工作人员的劳动,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集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集镇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指挥。其成员单位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分别履行其管理职能,依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镇人民政府集镇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集镇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指挥等日常监管工作。

     (二)XX 规划分局负责集镇总规、详规的制定、修编及两书一证的审批发放以及对违反规划的处理处罚及整改拆除工作。

     (三)交警三中队负责交通秩序的管理工作。

     (四)镇人民政府集镇建设管理办公室依照规定,实施集镇综合管理,负责收取卫生管理费和相关费用,对卫生管理实施督查,负责本辖

      区内的街道、生活区、农家乐的环境卫生、绿化、共用设施的管理工作,及“门前三包”工作。

     (五)XX 卫生院负责集镇饮食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六)XX 工商所负责个体工商业监督检查、亮照经营的管理工作。

     (七)XX 派出所负责集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八)XX 国土资源所负责对集镇规划区的土地使用、审批进行监察,并配合集镇办全面清理整顿违法、违章占地。

     (九)集镇各单位负责单位院内和门口环境卫生、绿化及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 集镇管理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在集镇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津城村委会,五浴坪村委会负责 第二章

     集镇容貌管理

     第六条

     政府所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持其临街建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整洁、美观、符合小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对影响集镇容貌的临街物设施设备,其所有权人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粉刷、装修,违者限期责令其改造或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 2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禁止在临街摆放垃圾桶、煤炭、柴禾等杂物或设置露天灶炉以及悬挂不整洁的广告,各单位、个体户和住户应主动清除,违者依法强制清除、并处 50—100 元的罚款。对于在人行道上烧火、修理等行为加重处罚。污染或损坏人行道按每平方米 150 元赔偿。

     第八条

     沿街的餐食业、商店、修理店等必须在室内营业,不允许在门口乱搭乱建摊点和摆放任何杂物,临时摊位由城建所制定范围进行营业,违者除强行清除外,处 50——100 元的罚款。

     第九条

      严禁在街道和上湖线省道上打晒粮食和堆放物资、在绿

      化带及树木上挂晒衣服及其杂物,违者除责令清理外,处于 10—50 元的罚款。

     第十条

      集镇范围内的蔬菜,水果等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交易,严禁以路为市。

     第十一条

      集镇范围内家畜必须实行圈养和拴养,不得放入街上乱跑乱窜,违者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

      集镇范围内的车辆严禁停放在街面上和人行道上,违者罚款 20—100 元。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

      积极筹措资金,搞好垃圾的清扫和清运。各单位、企业、厂矿、个体工商户应积极配合镇城建办和有关部门抓好集镇容貌卫生管理,各单位、个体户应积极主动按标准缴纳卫生管理垃圾清运费。对污染严重的相对增加清运费的数额。交费时间在每年 1 月份完成。

     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体户的垃圾不得随意临街堆放,室内室外均实行袋装后或桶装后(不得遗漏),直接投放到大垃圾箱,违者处 10—20 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各单位、企业、厂矿、学校、个体工商户、住户悬挂“三包”责任牌,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经常打扫,保证门前无杂物、无污水、无果皮纸屑,保证各户门前清洁卫生。违者处 50 元以下的罚款,屡教不改者,组织有关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积极支持农户单独或联合建造化粪池,严禁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下水道行为,违者处200-500 元的罚款。津城村委会负责省道、街道旁农户粪堆和化粪池的清除工作。

      第十六条

      严禁毁坏街道和省道两旁的绿化树木。违者,损害柳树每棵处 5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损坏其它绿化植物按价格的 5

      倍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按《刑法》定处。

     第十七条

      严禁损坏街道两旁的路灯和电杆,每损坏一根电杆赔偿 5000 元,损坏路灯一盏赔偿 2000 元,损坏供水管道一处,视情况赔偿 200-500 元。

     第十八条

      对集镇范围内的商饮业室内必须做到物品堆放整齐、规范、桌上无灰尘,地上无垃圾,墙上无灰尘蜘蛛网,食品符合卫生标准要求,乡政府将组织相关人员定时或不定时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每次处于 50—100 元的处罚,三次检查达不到要求的,由相关部门调销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各住户和经营户必须保持所住房屋墙面的清洁卫生,不允许在墙壁上乱贴广告和其它宣传、乱挂拖把和其它杂物,违者罚款10—50 元。

     第二十条

      清洁工每天必须对所辖范围进行一次全面清扫,并负责整日内的清洁卫生,对当日出现的垃圾进行及时处理,如在检查中出现一次不合格,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30 元。

     第二十一条

      对施工单位和个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环境污染必须及时清除,否则处于 100—500 元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

      镇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街面商店、饮食、个体工商户进行不定期卫生检查,并评出结果,张贴到各住户门口,各住房须将结果保持到下次检查,如受到损坏罚款 50—100 元。

      第四章

     集镇建设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集镇规划范围内的建设必须符合详规要求,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未经批准的在建项目,镇政府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拆除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建筑物的退让,必须按详规要求,在没有详规的前

      提下,原则上退出控制线 3 米外进行建设。

     第二十五条

      集镇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层数不得高于三层。

     第二十六条

      集镇大街油面及人行道表面,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堆放建筑材料和杂物,违者强行清除。

     第二十七条

      在集镇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本户临街门前街道路面、人行道、行道树及一切设施完好无损,并保证街面、人行道的卫生清洁,一切杂物送到指定地点。

     第 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在车道上和人行道上搭建临时性棚架和摊位。

     第二十九条

     各建筑户的水电使用必须经水管站(水厂)、电力部门进行规范安装,严禁乱拉乱接,以免造成不安全后果和影响市容市貌。

     第三十条

      在集镇范围内建设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建设项目报 XX 规划分局审核,由镇长一支笔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一条

      集镇范围内的房屋建设,外墙不允许使用瓷砖,按详规要求使用一定的纯白色装饰材料,新建、再建房屋一律按照“坡屋顶、马头墙、朱红门、格子窗”的风格进行设计施工,其中一楼门面用房一律按照统一设计的仿古效果进行设计施工。

     第三十二条

      集镇规划区内的原房屋逐步实行门面、屋顶改造,所有窗户一律加装木格窗(按照效果图执行)。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集镇范围建房,总建筑面积按每平方 10.00 元向镇集镇办交纳押金,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公共设施完好无损,待施工结束对照设计效果图经集镇办验收后给予退还,若施工过程中对公共设施造成损坏,除照价赔偿外,处于 1—5 倍的罚款。

     第五章

     诉讼时效和司法救助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集镇容貌卫生管理和建设管理规定所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对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处罚决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侮辱、殴打、阻挠执行公务的,予以按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本办法由 XX 镇人民政府集镇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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