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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及其现实意义

    时间:2021-07-09 00:02: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市民社会”概念始于西方,其含义不断演变,在古典市民社会理论中,市民社会和国家并没有彼此之分,直到黑格尔将二者明确地区分开来,虽然他在《法哲学原理》中赋予了“市民社会”概念的现代意义,但是他站在了“伦理观念”的角度来诠释市民社会,并没有离开他的“客观精神哲学”,这也就导致市民社会理论停留在唯心主义范畴之列,并且认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后来,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进行了扬弃,赋予了新的含义,并认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对当代中国构建市民社会起着重大的现实指导作用。
      [关键词]马克思;国家;市民社会
      [中图分类号] A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8487(2015)11-0038-07
      [收稿日期]2015-03-15
      [作者简介]冯纪元(1989-),男,安徽亳州人,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创立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为马克思完成思想转变奠定基础的是他研究和探索的重要成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它为马克思创立唯物史观铺下了第一块基石。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在扬弃了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基础上,在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相互关系问题上,确立了自己的唯物主义观点。
      一、“市民社会”概念的历史变迁
      (一)古典市民社会
      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认为,古典市民社会概念的使用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对此概念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带有道德判断的意思,即把古典市民社会看作“道德社会”“文明社会”。在古希腊罗马时代,他们都坚持文明社会—野蛮社会的二分法,认为生活在政治共同体中的人们不同于没有生活在政治共同体的野蛮社会的人们,他们所过的生活是一种高贵、文明、有道德的生活。因此,当时的市民社会有意无意地被理解为“道德社会”“文明社会”,政治共同体的出现标志着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从部落发展为国家。第二,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对此概念的运用具有政治社会的含义。古典市民社会之所以会被称为“文明社会”,还在于它建立了政府和法律制度等政治社会所拥有的因素,这也是它根本区别于野蛮社会的重要特征。在当时,法律被视为保障公民利益的最高力量,是公民公共生活所必须遵守的必要原则,是“统一城邦社会的唯一力量”[1](P2-3)。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当时的市民社会已经勾勒出了法制社会和国家观念的雏形。第三,古典市民社会理论家所理解的政治社会是一种具有公民共同参与特征、并建立在共和政体基础上的公民社会,例如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在描述古希腊城邦或罗马共和国的生活状况时所用的政治社会概念中所涉及的城邦和共和国就是以共和政体为基础的。
      (二)现代市民社会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开始于16世纪,当时逐步出现了民族国家和建立了君主专制制度,由于受到王权的保护,市民可以自由地从事工商业活动,这样也就使市民社会发展得相当顺利,进而使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出现了分离;在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成功地推翻了君主专制制度,此后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确立了代议制民主制度,并且制定了各种法律,从而在制度和法律上保障了私人领域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保障了个人独立地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自由,进一步促进了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在这个时期,有不少思想家认识到国家与社会的区别,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很多关于“市民社会”的颇有价值的观点,例如孟德斯鸠、托马斯·潘恩、伏尔泰、休谟、斯密、康德等等,他们都意识到了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不同。之后,黑格尔以此为基础,第一次对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进行区别分述,并提出了市民社会概念,将市民社会看作私人利益的体系,个人是市民活动的基础,并认为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后来,马克思批判继承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纠正了其缺陷,将市民社会界定为市场经济中人与人的物质交往关系及由此关系所构成的社会生活领域。
      (三)当代市民社会
      在新时期和新实践之下,当代西方学者沿袭了黑格尔和马克思的市民社会理论和政治国家—市民社会的“二分法”的划分结构的学说,提出了“三分法”:即市民社会—经济领域—政治国家。“三分法”主要认为市民社会是可以独立于政治国家而自由发展的,同时将社会文化系统和经济系统相分离,并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经济领域,其目的就是彻底地解放社会文化系统,使其不受国家和经济系统的约束和控制,突出了社会文化系统在社会改革和生产中的重要地位,并充分发挥其促进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建立在经济系统和社会文化系统相分离基础之上的当代市民社会理论确实存在着理论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经济系统与社会文化系统相分离被看作把经济系统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去,独立于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而不是看作在市民社会内部结构中二者的分离,这样会削弱经济系统在社会发展中的历史地位,使得人们认为其作用并不是那么绝对,而只会看到由社会和文化领域构成的市民社会在历史发展中所产生的作用;另一方面,特别突出了社会文化系统在社会生产及其变革中的作用,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社会文化系统与经济系统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割裂开来,只会导致来自国家和经济系统的影响负面化。
      二、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
      (一)构成市民社会的基本要素是既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具体的、特殊的个人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由 “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而成的[2](P174),在这个联合体中,个人具有独立的意识,是作为道德意识主体和权利主体而存在的。黑格尔将市民社会理论原则主要确定为两点:其一,“具体的人作为特殊的人本身就是目的;作为各种需要的整体以及自然必然性与任性的混合体来说,它是市民社会的一个原则”[2](P197)。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是一个私人利益相互博弈的领域,个人都是为了自身的特殊利益和追求而反对其他人,成为以满足自身私欲为目的的自利主义者;其二,“特殊的人在本质上是同另一些这种特殊性相关的,所以每一个特殊的人都是通过他人的中介,同时也无条件地通过普遍性的形式的中介,而肯定自己并得到满足。这一普遍性的形式是市民社会的另一个原则”[2](P197)。因此,市民社会的成员在追逐私利的过程中,必须以他人为“中介”,依赖于他人,与他人合作,彼此互利,以达到欲望的实现,所以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中的特殊个人既为手段又为目的,正如他说:“我既从别人那里取得满足的手段,我就得接受别人的意见,而同时我也不得不生产满足别人的手段。”[2](P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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