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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权保护视域中的物业税立法问题研究

    时间:2021-07-09 00:00: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税法现代化的目标使得私人财产权的保护视角研究物业税立法问题成为必然,同时亦为税法现代化研究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路径。保护私人财产权应当成为现代税法所承载的价值目标。亦是物业税立法所应追求的目标。必须通过具体的物业税收制度的设计将抽象的私人财产权保护加以具体落实。为此,应当以受益原则为物业税的主要征税依据,来展开以课税要素为核心的实体法律制度的设计。物业税程序法律制度是保障实体法律制度有效实施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关系到物业税法律制度追求保护私人财产权的价值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财产权保护:物业税:立法
      中图分类号:D922.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1)10—0096—06
      
      一、视角的选取
      
      中国税法学现代化作为法治现代化进程的重要构成部分,指的是税法学由传统向现代转化的过程。传统税法学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国家说中的国家分配论和国家意志论。其认为税收的本质是其作为经济范畴并与国家本质相关联的内在属性及其与社会再生产的内在联系,税法的本质是通过法律体现的统治阶级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国家意志。并在此基础上强调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分配,强调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强调国家与纳税人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在立法上强调国家为权利主体,纳税人为义务主体,以至于把纳税人称为纳税义务人。在此一点上,我国宪法可以佐证。现行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该条规定恰恰折射出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意志论对我国传统税法学的根深蒂固的影响。其片面地强调公民的纳税义务,完全忽略了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的存在,纳税人的权利被国家的征税权力异化成为其内在的因素,在课税权面前,纳税人毫无地位可言。对纳税人权利的保障更是无从谈起。
      如果说建基于国家分配论和国家意志论的传统税法学理论在阶级斗争的社会形态中有其存在的合理性的话,那么在剥削阶级已经消灭、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中难免遭到质疑。法制现代化背景下的税法现代化命题的提出及其实现进路的探寻,促使我们在审视传统税法学理论的同时,努力寻求与社会主义本质相适应的现代税收与税法的本质及支撑其存在的理论基础。社会契约论似乎让我们看到了税法学之现代化的光明前景。
      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是“一群自由人为享受权利和他们的共同利益而结合起来的联合”。这个联合即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因此,凡是享受保护的人都应当从他的产业中支出他的一份来维持政府。以作为国家保护其财产权的对价,并将此财产让渡固定化和法定化,即以税收的形式让渡转让其财产权利的一部分,其让渡财产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在国家的庇护之下更好地享受其他的自然权利。以此为逻辑起点便产生了人民同意纳税并让渡部分财产权利基础之上的国家课税权力。至此,纳税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在社会契约论这里找到了一个契合点。问题似乎得到了解决,但我们无论如何都不能忽视的是:无论以何种理论为支撑,税收终究无法改变其对私人财产权造成的限制与侵犯的事实。这一事实在现代国家财政支出欲望日益膨胀的情形下渐为突出。如果对国家课税权不加以限制,其结果必然是直接过度侵害了作为其权力本源的私人财产权。而私人财产权作为国家课税权的本源,不仅应当在私法层面得到保护,作为公法的税法亦应体现对私人财产权的关怀。否则,私人财产权的萎缩和衰败会动摇国家机器运作的经济基础,最终导致国民经济的衰退。“从历史上看,国家征税权的范围和界限是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相互关系中冲突最激烈、矛盾最突出的领域之一”。而作为税法现代化之实现目标的税收法治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处理这种矛盾冲突的基本框架。“税收法治的核心是在保障国家行使其税收权力的同时,限制国家的任意征税权,有效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其通过公民选举产生的代议机构制定法律,对国家征税权力和公民权利进行合理的安排来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以财产权保护为视角来研究税法基本理论及其指导下的各种具体税制就成为必然。同时,财产权保护视角下探求税法理论与制度的构建亦为税法现代化研究提供了一条可行的路径。
      
      二、保护私人财产权应当成为物业税立法追求的价值目标
      
      (一)私人财产权的保护纳入现代税法价值目标的共性理论分析
      私人财产权被视为与生命权、自由权并列的三大基本人权,成为西方社会的古老信条。作为一项“天赋人权”,私人财产权具有天然的排他性和支配性,但是,没有强制力的保护,其权利内涵的实现仅是一句空话。因此,就有了社会契约及社会契约论者的经典断言,“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和主要的目标,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同时,为了履行其保护私人财产权的职能,国家必须获取一定的收入。“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的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即为了保证国家履行其职能所必须的物质基础,人民必须将其受国家保护的财产中的一部分收益让渡给国家所有,以作为国家保护其财产权的对价,并将此财产让渡固定化和法定化,即以税收的形式让渡转让其财产。因此,私人财产权的存在则构成了国家税收的逻辑起点。国家机器的运作需要消耗大量的社会财富,但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创造者是广大人民群众,其主要表现形式为私有财产。国家的存在以及各项职能的展开必须以私人财产权的部分让渡为依据和基础。从此种角度进行分析,税收是对私人财产权的限制和侵犯,国家从私人手中征纳的税收愈多,私人手中所拥有的财产就愈少。以此为逻辑起点,以参与私人财产收益分配为目标的国家征税权的行使可能成为侵害私人财产权的隐忧。具体到我国现行税法领域中,长期以来以组织财政收入为主要价值目标的税收法律制度埋下了恣意侵害纳税人财产权的隐患。正是基于组织财政收入的目标追求,我国现行税法赋予国家更多的征管权,而对于纳税人的财产权利更多地持漠视的态度。在组织财政收入的现代税法价值目标的支配下,为获取更多的财政收入以满足其不断扩张的职权之行使与确保其赫然威严的地位,政府便会出现过渡征税以满足日益膨胀的财政支出的倾向。其“完全不顾及整个社会所付出之代价与成本”的过渡征税行为所导致的结果自然是对私人财产权的过渡的甚至是绞杀性的侵害与限制。其结果必然是直接过度侵害了作为其权力本源的私人财产权,造成私人财产权的萎缩和积极性的丧失,私人财产权的衰败又会动摇国家机器运作的经济基础,最终导致国民经济的衰退。因此,在现代法治国家,税收承载着国家和公民之间的最直接的利害关系,关系到每个公民财产权的保障和国家权力的正常有效运行。由此得到的结论是,私人财产权不仅仅限于私法领域的确认与保护,在公法层面尤其是税收领域,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同样是一个无法绕开的问题。为达此目标,一方面,应当在基本立法层面上作出努力。首先是完备现行宪法。“一部现代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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