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初中学习 > 正文

    论国际商事仲裁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

    时间:2021-02-28 12:04:2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仲裁作为一种社会冲突的解决机制,是司法外解决争议的一种最为制度化的形式。仲裁适用的实体法,是确定争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判断争议是非曲直的主要法律依据,对争议的最终裁决结果有着决定性的意义。在实践中,深为当事人和仲裁庭所关注。
      关键词:意思自治;实体问题;准据法
      中图分类号:DF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5831(2008)06—0102—06
      
      现代仲裁制度的建立,始于14世纪之后,发展、成熟于19世纪,至此世界各国逐渐开始对仲裁进行立法加以规范,使其成为一种由法律确认的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纠纷的合法方式。从此,商事仲裁已然成为国家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性质也由原始早期的完全民间性转变为国家法律制度,包括仲裁进行的程序以及作出裁决的实体依据在内的整个仲裁都逐渐纳入法制,严格依法办事。特别是如何确定和适用仲裁的实体法,事关仲裁的核心问题,它直接制约着仲裁的结果,影响着仲裁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当然,现代仲裁制度强调依法仲裁,并不否认民间性仍然是仲裁的一个重要特征。毕竟相比国家诉讼,仲裁仍然保留了作为司法外解决社会纷争的相对灵活、便捷的基本属性。
      在解决争议实体问题的过程中,采用什么标准判定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是非曲直,确定争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每一个仲裁庭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既然现代仲裁制度已经纳入法制化轨道,适用法律以解决争议应属题中基本要义。尽管现代仲裁制度仍然承认基于当事人自主意愿以“非法律性”的公平善意以及衡平原则,即所谓“友好仲裁”判明是非,作出裁决,但相比依法仲裁这种基本仲裁形式而言,友好仲裁究竟属于现代仲裁制度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已。研讨仲裁实体法律适用,当是以依法仲裁为中心展开。
      
      一、当事人选择仲裁实体法
      
      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准据法在国际私法中得到了普遍认可。从理论上说,国际商事仲裁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应得到较国际民事诉讼更加有力的支持:仲裁归根结底是当事人协议创设并得到法律确认的一种争端解决机制,仲裁员的权限不是来源于国家,而是当事人协议授予。无疑,仲裁员有义务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意志,包括当事人协议选择的法律。如果仲裁员漠视这一点,其作为仲裁员的资格也会因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被撤销,他所作出的裁决便不具有可执行性,在大多数国家都必将面临被拒绝承认与执行的境遇。正因为如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公约和国际性仲裁规则中普遍得到了承认。如1961年《欧洲公约》第7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应自行通过协议决定仲裁员适用于争议实体适用的法律……”1965年《华盛顿公约》第42条第1款规定:“仲裁庭应根据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规则判定争端。”1985年《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也采纳了这一做法,规定仲裁庭应按照当事人各方选定的适用于争议实体的法律规则对争议作出裁决(第28条第1款)。近年来,一些国家仲裁立法中也直接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法律,解决仲裁的实体争议。如英国1996年《仲裁法》和德国1998年《民事诉讼法典》都规定:仲裁庭应依照当事人选择的解决实体问题所应适用的法律对争议做出裁决。法国、瑞士、荷兰、埃及、保加利亚及采纳1985年《示范法》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大部分省和美国有些州)等,均对争议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仲裁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判定争议。可以说,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决定仲裁实体法的首要原则。
      
      (一)当事人法律选择的范围
      尊重当事人对法律的选择,已成为国际商事仲裁中最普遍的作法,然而可供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有无范围上的限制,这是一个目前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尚存争议的问题。
      1、所选法律与合同的联系——国内法抑或非国内法体系
      近几十年,当事人选择实体法时表现出一种趋势就是支持当事人选择非国内法。这与传统国际私法所主张的当事人所选法律应是国内法的作法大相径庭。实践表明,当事人大多是选择一个特定国家的法律,如当事人一方国家法律或第三国法律。当事人之所以普遍选择特定国内法律体系,原因可能很多,或认为国内法系统、完备、明确,易于适用,有利于预见争议的处理结果等,或认为它与合同或合同当事人有某种联系。
      与当事人选择法律范围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当事人能否选择与合同无实际联系的法律?对此,各国在其冲突法中有不同的规定。少数国家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法律,而不要求彼此间存在实际联系,如英国、法国和前南斯拉夫等。但多数国家只允许合同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有一定联系的法律,在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学说和实践大都主张当事人不能选择与合同毫无联系的法律。如1966年波兰《国际私法》规定,合同债权,依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但所选法律与该法律系要有一定的联系。1971年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要求当事人在选择某一法律时,必须有一种合理的根据。这种合理的根据主要表现在所选择的法律必须与合同以及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重要联系。美国《统一商法典》也规定,有关货物买卖合同,只有在某一国家或州与交易有“合理的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适用该国或州的法律才有效。
      不过,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实体法而不受合理联系的限制已比较普遍。至今,少有案例报告仲裁庭会以当事人选择法律与争议问题无实际联系为由拒绝接受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国际商会作为国际上享有盛名的国际仲裁机构,在许多裁决中都确认了当事人选择的与合同无联系的法律。如在一起有关许可证协议的争议中,当事人是一家纽约公司和一家法国公司,协议缔结地和履行地在法国和德国,仲裁员用瑞士法裁决了争议,因为当事人已协议选择瑞士法为准据法。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与争议无任何联系的某国法律为准据法,原因是多方面的:当事人各自不愿依据对方当事人的本国法,认为选择中立的法律对他们来说更为平等;或者因某国的法律更容易理解,对某个具体问题有更为详尽的规定而选择该国法。
      不难看出,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允许当事人享有广泛的法律选择自由,已成为当今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趋势。这种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能否延伸到中国国’内仲裁领域?由于中国现行仲裁立法采用二元立法体系,分为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在国内仲裁案件中当事人能否像涉外仲裁那样选择非国内法,目前立法尚无明确规定。就此问题,笔者认为伴随经济全球化的日渐发展,各国立法和实践关于可仲裁事项的范围不断扩大和拓展,支持仲裁,尊重当事人意愿已成为仲裁制度发展的潮流和趋势,同时,世界经济全球化和一体化极大地促使调整经济秩序的商事法律规范出现了趋同化,在此背景下,应当承认并肯定国内仲裁当事人亦享有这种权利,除非这种选择违背国内强行法的规定。

    推荐访问:商事 仲裁 实体 法律 国际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