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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规范的新变化与新趋势

    时间:2021-07-02 20:00: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本文的核心观点曾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政治理论研究室与《世界经济与政治》编辑部共同主办的“国际体系转型与新型大国关系”(2013年8月21日)研讨会上宣读。在此向主办者表示诚挚的谢意。
      摘 要:伴随国际体系转型,当今国际规范体系也在发生复杂深刻的变化,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新趋势。主要有:人权、民主等传统国际规范依旧受到高度重视,社会公正、可持续发展和尊重多样性等新国际规范的重要性凸显;各类国际规范演化的不平衡性有所加剧,国际规范体系的内容更加丰富;传统大国与新兴大国围绕国际规范的展开激烈博弈,双方互有攻守,目前正处于相持阶段;跨国社会力量对国际规范的产生及社会化的影响力进一步增强;国际规范的传播速度空前加快,传播范围空前扩大,国内化进程大大加快,遵守国际规范的社会约束加强;国际规范体系的思想文化基础发生变化,多元特征更加明显,其合法性、稳定性、正义性和有效性有所提高并将进一步加强。
      关键词:国际规范 国际体系转型 新变化 新趋势当前,国际体系正处于复杂深刻的转型阶段。这种转型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国际体系转型意味着国际关系的重构,其中既包括国际力量配置的重构,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际格局的变化,也包括国际规范(international norms)体系的重构,也就是国际关系的核心价值、规则和制度的变化。对于如何界定“国际规范”这一概念,学术界存在分歧。本文采用的是张小明教授的观点。参见张小明:《中国的崛起与国际规范的变迁》,载《外交评论》2011年第1期,第36页。}可以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既有国际规范进化或者退化、新国际规范陆续生成的重要时期。
      研究国际规范的新变化与新趋势具有重要的学理价值和现实意义。搞清楚国际规范体系已经或正在发生哪些变化、为什么会发生这些变化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等问题,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和更深入地理解当下国际体系转型的基本状况,更好地把握当代国际关系演进的特点和动力,{建构主义认为,“在观念性国际体系结构中,观念的变化和规范的变更是国际体系变革的主要动力。”[美]玛莎·芬尼莫尔 凯瑟琳·斯金克:《国际规范的动力与政治变革》,载[美]彼得·卡赞斯坦、罗伯特·基欧汉、斯蒂芬·卡拉斯纳 编:《世界政治理论的探索与争鸣》(秦亚青、苏长和、门洪华、魏玲 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2006年版,第303页。}也有助于明确中国外交的着力点和努力方向。进入21世纪以来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规范发生如下引人注目的新变化,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新趋势。
      1. 人权、民主两类传统国际规范依旧受到重视,社会公正、可持续发展和尊重多样性等新国际规范的重要性凸显
      之所以出现上述状况,与以下因素有关:
      第一,西方国家的政府基于自身历史文化传统、现实政治需要和国家利益考量等因素,在国际互动中刻意宣扬民主、人权等国际规范的重要性,热衷进行“价值观外交”(value-oriented diplomacy),希冀在占领国际道义制高点的同时,收获相应的国家利益。这在美国、日本、德国等西方大国的外交实践中均有丰富例证;{参见田九霞:《论美国的“价值观外交”及其实质》,载《江汉论坛》2012年第5期,第105110页;冯峰:《美国推广“普世价值”的战略意图评析》,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3年第3期,第128131页;刘江永:《论日本的“价值观外交”》,载《日本学刊》2007年第6期,第4659页;黄大慧:《冷战后日本的“价值观外交”与中国》,载《现代国际关系》2007年第5期,第4347页;王友明:《评析默克尔的“价值观外交”》,载《国际问题研究》2008年第4期,度5156页;李文红:《人权外交的新版本——默克尔的价值观外交》,载《国际论坛》2009年第3期,第6874页。} 其中日本近期在这方面的表现最为抢眼,甚至有“越走越离谱”的趋势。{吕耀东:《日本“价值观外交”越走越离谱》,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13年6月20日,第01版。} 此外,部分西方学者还提出了以人权、民主为核心要素的所谓的“新文明标准”(new standard of civilization),并据此对世界各国进行分类。{“新文明标准”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50年代中期,后经英国学派的学者大力推介而广为人知。参见Jack Donnelly, “Human rights: a new standard of civilization?”International Affairs,Vol.74,No.1,1998,pp.124;张小明:《中国的崛起与国际规范的变迁》,载《外交评论》2011年第1期,第3738页。}尽管这种分类未必恰当,但由于这些学者的母国在全球知识传播体系中占据特殊位置,因此他们的观点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并对有关国家的声誉、形象产生或积极、正面的影响,或消极、反面的作用。
      第二,不少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较高、与西方国家关系较密切的国家,主动接受并自觉内化了上述某些规范。在这些国家中,既有印度这样前殖民地国家,也有韩国、新加坡这样的非殖民地后发现代化国家,{王菲易:《国际因素与中小国家的民主化:对韩国的个案研究》,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11年第10期,第124136页;[新]马凯硕:《亚洲半球:势不可挡的全球权力东移》(刘春波、丁兆国译),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2010年版,第六章。}还有一些是前社会主义国家。{中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如果不接受欧盟的地区性国际规范,则无法加入欧盟。欧盟核心成员国也一直视欧盟为一种“规范性的力量”。参见Ian Manners, “Normative Power Europe: A Contradiction in Terms?” Journal of Common Market Studies, Vol.4, No.2, 2002, pp.235258.} 既有所谓的边缘大国,{参见“边缘大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规范建设”,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3月14日,第B03版。}也有很多是中等强国。在这些国家中,政府官员和知识精英已普遍将与民主、人权有关的国际规范视为当今国际社会的普世价值;{参见张小明:《中国的崛起与国际规范的变迁》,载《外交评论》2011年第1期,第3738页。}它们的宪法也已将有关规范纳入其中,并在部门法中加以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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