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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多边主义的理论脉络与现实局限

    时间:2021-07-02 08:01: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多边主义理念上的提出与实践层面的展开对当代国际关系的发展与演变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从剖析多边主义概念的理论脉络与应用层面入手,在论述无政府状态下的国际社会中,多边主义原则对国际治理与协调迫切要求的功能性回应的基础上,尝试着对于多边主义在现实国际秩序建构过程中的应用及局限进行分析。
      [关键词]多边主义;制度;合作;集体行动
      [中图分类号]D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0)02-0018-02
      
      学术界总是在与单边主义和双边主义的反复比较之中,求得对多边主义内涵与外延的明晰界定。“单边主义意指一个单独的行为体施行某种行为或奉行某种行为模式;双边主义涉及两方的互动合作;而多边主义在最直接和意义上被用来形容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际行为体(主要是主权国家)组成的集团的协调行动。”但就多边主义定义应该宽泛地立足于行为体数量之上再稍加少许限制与修饰,还是有必要在数量基础上于内涵及外延上作出进一步限定,从特定的行为体数量(三个及以上)与特定的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的结合角度进行界定,学者们在研究中给予了不同的回答。
      罗伯特·基欧汉认为,所谓多边主义就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国家组成的集团内部,通过特定的安排或制度,协调各国政策的一种实践”。而约翰·鲁杰在其名为《多边主义》的著作中对多边主义作出了“依据普遍性原则,协调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制度形式”的定义,其具体内涵鲁杰总结为三点,即“原则的普遍性、扩散的互惠性、不可分割性”。“原则的普遍性”指普遍性的原则来规范、调整多个国际行为体间的互动关系,拒绝特别的照顾其中某一成员的特殊利益,也倾向于抵制为特定的问题领域或临时出现的紧急情况而设置逃逸条款。“不可分割性”并不仅仅意味着系统整体意义上的不可分割,更意味着社会整体意义上的不可分割。“扩散的互惠性”强调参与者在由彼此间利益共生的相互依赖局面所形成的“总体上和长期的大致利益均等”预期下所开展的长期合作关系与互惠承诺。
      以上对多边主义概念的认知主要是沿着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学理路径,从特定原则与机制结合的角度出发对多边主义概念进行界定,并依据历史与现实中不同秩序、机制与组织与该原则的结合方式及对其的体现程度进行有指导意义的类分。将多边主义作为对于各国际行为体在一定原则指导下处理彼此间关系的制度性安排,以及遵循该原则所展开的国际政治互动实践,其理论视域更多地锁定在体系层次或者结构层次,而理论落脚点则主要着力于秩序、机制与组织等具体互动模式的建构与类分,主要停留于物质层面。而近年来学者从单元以及观念层面对多边主义概念进行深入地挖掘与提炼,则在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多边主义研究路径以外,丰富了人们对多边主义内涵与外延的理解。
      观念层面的多边主义主要体现为一种原则偏好与价值诉求,即“不仅在现实意义上相信世界如何运转这样的信念,而且在规范意义上相信事物应该以特定的方式合乎规范地得以组织”。多边主义研究起源于国际机制研究,但“多边主义三原则”所勾勒出的平等的行为体在形成于紧密利益联动关系之上的社会性共识的推动下,以克服片面追逐“相对收益”诱惑为前提,建构彼此间长久、稳定合作局面的政治图景,已然超越了新自由制度主义中理性自利的行为体通过相应的制度建构,以改变激励函数、降低交易成本等方式求得福利意义上的“帕累托增长”与“自由”意义上的合作困境解脱的基本逻辑线索,呈现出转入国际社会语境下的共同体建构的规范研究的趋势。近年来在为信息化所开启的新一轮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相对独立于民族国家体系的全球社会轮廓日渐清晰、重要性日益得到重视。在关系民主化、权力分散化、结构扁平化、利益多元化等趋势的共同推动下,以倡导“国家行为体和非国家行为体多元合作、多边共同参与的外交和国际行为理念”为特征的“新多边主义”日渐浮现。从规范领域来看,它不仅存在于正式的国家间外交互动的实践中,而且广泛地渗透于囊括全部高端与低端政治的全部国际活动空间;从成员资格来看,它已然突破了“国家中心主义”的樊篱,强调国际组织、主权国家与全球社会中分散权力中心间于扁平化网络结构中展开平等协商;从规范性质来看,它已然超越了行为体互动与国际体系层面,转向更为宏观与抽象的国际治理层次。
      单元层次的多边主义主要指国家在承认多边主义原则、价值的基础上,在对外交往中所表现出的多边主义取向,以及相应的体现多边主义宗旨的具体行为。在国家层面上,多边主义与孤立主义、单边主义、双边主义、不结盟政策等并列,都是国家战略与政策选项中的一种可选择模式。单元层次的多边主义可以表现在国家宏观对外战略层面,即在认同多边主义对于国际或区域秩序建构的积极规范性价值,或者对于实现国家利益的有效工具性价值的前提下,将多边主义的目的、宗旨、原则与建构路径结合进国家长远、宏观、全局性的总体战略规划当中,往往以从国家发展的长远利益与全局考虑出发,以有步骤、有策略地推动国家所面临的多重外部环境中多边机制与秩序建构为表现形式;同时也可以表现在具体的国家外交政策层面,即围绕某个特定问题或局限于某一特定领域内的,通过与多元利益相关方在身份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应、成本收益共担的基础上展开积极的斡旋、磋商、对话、协作,谋求以多边原则指导下的集体合作的方式应对共同面临的公共问题。
      从多边主义三原则所意味的开放性、整体性与普惠性来看,“多边主义是一种要求极高的制度形式”,“因此,它在历史上的出现频率不大可能比其他制度形式高”。在国际格局形成与秩序建构过程中居于核心地位的重大分配性议题——行为体互动模式的确立及其所形成的权力、资源、地位的分配格局——的解决方式上,严格遵循多边主义理念的路径探索与相应的制度建构从未真正得以付诸实施。
      从以往的国际关系实践来看,多边主义更多的出现于协调性色彩较为浓厚的功能性领域。从行为体角度来说,对“扩散的互惠性”的期待使各国有动机通过多边机制使己方权利获得更广泛的认可,以便于更大范围内实现更高程度与层次上的行为协调与秩序建构。从所涉及领域的性质来说,协调问题有时表现出鲜明的问题解决上“不可分割”的特性,哪怕仅仅少数行为体被排斥于机制之外,其干扰行为也足以对少边垄断或霸权主导下的行为协调与秩序建构产生颠覆性的破坏效果。如鲁杰所言:“从长远来讲,在一个既定的团体中,确立一项不为相关行为者视为有效的财产权,……即便不是不可能,也是极为困难的,因为这会导致持久的挑战与周期性的冲突。”
      多边主义机制作为应对协调问题的制度性平台,“扩散的互惠性”使其在规则推广与信息传递方面无疑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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