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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保障的体制缺陷妨碍司法公正

    时间:2021-06-28 20:00:5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我国法院的司法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承担,这不是《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要求,而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无奈选择。它带来很多问题:
      首先,地方财政负担法院司法经费,使地方党政机关掌握司法机关的经济命脉,给地方党政官员干预司法造成便利,一些地方党政官员对司法个案批条子、打招呼已成为常态。其次,法院的经费、法官的收入与当地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使法院和法官自觉或不自觉地把自己的利益与地方的经济利益挂钩——如果能因此促进司法机关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固然不是坏事,但这也使国家司法权力地方化,导致司法活动中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再次,由于经济状况的地区差异很大,欠发达或不发达地区财政经费紧张,司法经费自然十分困难。法院经费不足、法官待遇缺少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司法权滥用,法院不当介入经济活动,司法人员枉法裁判甚至出现挪用执行款和扣押款物等现象。此外,利益冲突问题使法院处于尴尬境地,法院的经费由地方政府供给,在老百姓告政府的诉讼中,法院怎能判地方政府败诉呢?
      这说明,当前我国的司法不公固然有多方面原因,但财政保障的体制缺陷是重要原因之一。要维护司法公正,必须解决法院的财政保障体制问题。
      看看世界其他国家的情况。尽管各国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存在差异,但在法院的经费保障方面有相似之处,即从体制上集中解决法院的经费供给问题,尽可能避免法院受地方财政的制约。
      法国作为单一制国家,所有法院由国家直接设立,由最高法官委员会和司法部共同管理,司法部作为司法行政机构,负责法院的行政、人事和财政事务。法院系统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保障,由司法部负责法院的经费预算和管理,预算报议会批准后,由财政部直接划拨。法国不设地方司法行政机构,所以地方政府或部门无法干预法院人、财、物的管理。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存在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套司法体系。州法院的经费由各州财政负担,联邦各级法院的经费经国会审核通过后由联邦政府拨付,由联邦最高法院统一分配使用。美国于1939年设立了联邦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局,专门负责联邦法院系统的行政管理,包括法院的经费管理。联邦法院司法行政管理局编制联邦法院预算,管理和分配94个联邦地方法院、12个上诉法院,以及联邦最高法院的经费使用。
      英国、荷兰和日本等国也都实行法院经费由中央政府统一保障的制度。
      除发达国家外,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相应的司法经费保障制度,通过统一的经费保障来维护司法权的统一和公正。如俄罗斯宪法规定,法院经费只能来自联邦预算,应能保障按照联邦法律充分而独立地进行审判,等等。可见,将法院的司法经费单独列入国家预算,由中央财政统一拨付,并以法律方式确保司法经费的充足和稳定,已是各国较通行的做法。
      因此,在我国,为了保障人民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应当改革法院经费的拨付体制,改由中央财政统一承担全国各级法院的经费。考虑到各地的地区差异,一步到位会有困难,可先由中央财政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的司法经费,由省级财政承担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经费,然后逐步过渡到全国各级法院的司法经费全部由中央财政统一负担。
      这样做不是为了法院和法官的利益,而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国家利益。公正的司法是广大群众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实现长治久安的起码保证。由中央财政统一负担法院司法经费并不能解决当前司法不公的所有问题,但它能为统一公正的司法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
      原载于《同舟共进》2013年第9期,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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