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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殡葬服务业垄断形式判断及其绩效分析

    时间:2021-06-13 08:00: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针对不少人认为我国殡葬服务业属于自然垄断,首先对我国殡葬服务业的垄断形式进行了分析,得出了我国殡葬服务业中,仅在人口较少的少数地区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属性,多数地区主要表现为行政垄断的结论,然后以殡仪馆服务为例,借用DEA分析工具,探讨了其殡仪馆服务的市场绩效,并比较投入导向的投入目标值和实际值,最后根据殡葬服务业的改革给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殡葬服务业;自然垄断;行政垄断;绩效
       中图分类号:F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0007103
      
      
      1 引言
       殡葬是人类自然的淘汰而对死者遗体进行处理的文明形式和活动,是社会发展的产物,也是文化传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研究中所界定的殡葬服务业是以遗体的火化处理为核心,包括殡仪馆服务、丧葬用品销售、和公墓服务等。
       从已有的文献来看,有代表性的是付静(2007年)和曾涛(2008年)的硕士学位论文。付静主要以法学的视角对我国殡葬服务业中的法律规制问题做了探索性研究;曾涛则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发对我国殡葬服务业的立法进行了新的解读。
       本文首先从殡葬服务业的垄断形式分析出发,厘清殡葬服务业中所存在的垄断形式,然后以殡仪馆服务为例,探讨其绩效情况,最后根据殡葬服务业的具体情况给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2 我国殡葬服务业垄断形式的判定:自然垄断还是行政垄断
       2.1 我国殡葬服务业的垄断形式:基本不属于自然垄断
       按照自然垄断的定义,如果由一个厂商生产整个行业产出的生产总成本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厂商生产这个产出的生产总成本低,这个行业就是自然垄断的。萨缪尔森认为,当技术在产量满足全部需求的范围内表现出规模经济时,自然垄断的情况就会出现。
       自然垄断产业往往还具有以下经济特征:网络性、资本沉没性及公共产品性。只有满足规模经济或者成本次可加性这一基本特征才能判定产业的自然垄断属性。
       为便于分析,笔者按服务过程的必需程度将殡葬服务分为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两类。其中基本殡葬服务包括遗体接运、遗体存放和遗体火化等在内,选择性殡葬服务是否选择,选择服务的种类和档次则由遗体家属自行决定,具有竞争性,因此,本文重点讨论前者。基本殡葬服务不具有网络型,但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本文从资产专用性和规模经济的角度对其自然垄断属性进行判断。
       (1)基本殡葬服务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基本殡葬服务最重要的资产是火化炉,火化炉的资产专用性非常高,一旦投入很难回收和改变用途,因此,可以认为基本殡葬服务存在不小的沉淀成本。这也是基本殡葬服务业被认为是自然垄断的最重要的原因。为此,对基本殡葬服务业考察其规模经济属性。
       (2)基本殡葬服务业的规模经济属性:从全国范围来看,以2009年为例,我国平均每个殡仪馆有火化炉近3个。而在人口比较稠密及经济较发达的大城市,每个殡仪馆有火化炉数量则更多,例如,北京市2009年平均每个殡仪馆6.7个火化炉。这说明,对于单个的火化炉而言,尽管沉没成本较大,但由于需求也较大,远超规模经济所要求的数量。
       根据2010年《中国民政统计年鉴》估计,2009年我国平均每个火化炉处理遗体887具,全国平均人口死亡率为708‰,对于人口规模在50万人以下的城市,基本殡葬服务具有一定程度的自然垄断属性,而50万人以上的城市,不具有自然垄断属性。
       结论1:在人口规模较小的城市基本殡葬服务满足一定的自然垄断性,在其他人口规模较大城市的基本殡葬服务不具有自然垄断属性。
       2.2 我国殡葬服务业的垄断形式: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为保护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企业的利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的形式,维护这些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阻止竞争市场形成的行为。具体来说,行政垄断的主体是政府,其来源于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属于一种强制性垄断,行政垄断的目标具有多重性。
       (1)殡葬服务业的垄断主体是是各级民政部门:我们考察殡葬服务业在全国范围内的产权情况。2010年《中国民政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将殡葬类单位划分为在工商部门登记、在编制部门登记、在民政部门登记和未登记的殡葬类单位,其中在编制部门登记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殡葬类单位主要为民政部门的事业性单位及其下属的基层单位,因此产权基本属于国有的。
       数据来源:《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10》 单位:人、个、具。
       由表1可以看到,2009年在编制部门登记和民政部门登记的单位,在单位数、职工人数、拥有火化炉数目、全年处理遗体数及骨灰安葬数等方面都占有绝对优势,其中在火化炉这一殡葬服务核心资本上,国有产权所占的比例高达95%,全年处理的遗体数也高达95%。在很长一段时期我国殡葬服务业尤其是殡仪馆、公墓及火化等服务都由国家民政部门提供。由此可见,我国殡葬服务业中行政垄断的主体是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
       (2)殡葬服务业的垄断力来源是法律:《殡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殡葬服务业的行政垄断来源于法律所赋予的行政权力,与技术经济特征没有必然关系。由于法律强制力的存在,殡葬服务业中的行政垄断具有较强的强制力特征。
       (3)殡葬服务业的垄断目标具有多重性:事实上,不少的殡仪馆、公墓等都属于民政部门下属的事业性单位。在许多地方,民政部门下设的殡葬管理机构,与殡仪馆等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运行机制。殡葬服务单位和民政部门之间存在着管理人员的内部流动现象即“旋转门”现象。由于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缺少明显界限,不少民政部门将殡葬服务业的进入审批权转而变为维护部门利益的经营独占权,通过设置行政许可的进入管制,提高进入壁垒从而保护本部门企业的利益。因此,可以说,民政部门身上同时扮演着运动员和裁判员的两重身份,这也使得我国殡葬服务业中的目标具有多重性。
       由此可见,我国殡葬服务业中具有行政垄断所有的基本特征。
       结论2:我国殡葬服务业中所存在的垄断主要属于地区或者行业的职能部门利用其行政权力设立市场壁垒,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其他企业参与竞争的行政垄断。
       3 我国殡葬服务业的行政垄断绩效分析
       本文进一步地考察行政垄断下我国殡葬服务业中的绩效情况。借用DEA的分析工具,根据我国殡葬服务业的具体情况,以殡仪馆服务为例,对1980年到2009年这三十年间的生产效率进行研究。选取年末职工人数及火化炉数目作为投入指标,全年处理遗体数作为产出指标,数据来源为1981年——2010年的《中国民政统计年鉴》。
       3.1 殡仪馆服务总体生产效率
       利用DEAP2.1软件计算我国殡仪馆的绩效情况如表所示。从表2中可以看出,虽然部分年份殡仪馆服务的综合生产效率较低,甚至在研究区间前期不足0.50,但总体上呈改善趋势。具体来看,1980年-1988年9年都处于0.8以下,而后逐渐上升,到2001年左右达到DEA有效,2003年后,综合效率有所下滑,30年间的平均综合效率为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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