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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社会捐助管理的现状与改革

    时间:2021-06-13 04:01:0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jcxa/jcxa201005/jcxa201005125-1-l.jpg
      摘要社会捐助是一个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社会捐助管理是对一国政府和社会运作能力的要求和考验。当前,我国社会捐助管理存在着明显的缺陷和漏洞,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管理主体过于单一,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法律依据的不健全,管理公信力的缺失和管理监督的不到位。我国社会捐助管理能力的提升就要根据现存的问题,来探索一条由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捐助管理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社会捐助的作用,实现社会捐助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关键词社会捐助监督社会捐助管理
      中图分类号:F416 文献标识码:A
      
      一、社会捐助的基本概念及其发展现状
      (一)社会捐助概念探析。
      社会捐助是指个人或各类社会组织(包括单位、社团和社区等等)自愿向社会贫弱群体无偿捐助物品或资金的社会互助行为。即指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向那些因各种(自然的、社会的、个人的)原因导致基本物质生活陷入困境、自己无力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人,提供各种形式的货币或物资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捐助活动一般是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的,这样能把个人或社会组织自发的捐助行为变为有组织、有计划的社会行动,有效地保证了社会捐助款物能恰到好处地用到弱势群体身上。按照民政部的说法,社会捐赠又称社会捐助,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出于爱心,自愿无偿地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单位、某个群体或个人捐赠财产进行救助的活动。
      社会捐助涵盖扶老、助残、赈灾、济贫、助学、环保、助医等众多领域。如今,社会捐助已经成为政府社会保障的一项重要补充渠道。社会捐助按照捐助资源流向可分成三个部分,即向慈善筹款机构的捐款、向慈善执行机构的捐赠、向受助人的直接捐赠;按捐助资源的用途和方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捐赠可以分为公益事业捐赠和非公益事业捐赠;社会捐助的受捐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募捐机构和组织,其中包括慈善组织、社会公益性组织、基金会等。
      (二)我国社会捐助发展现状。
      我国社会捐助事业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8年汶川地震后有了显著的进步。目前,我国尚没有建立全面的社会捐助的信息统计制度,但已有了必要的突破。2007年,民政部慈善协调办公室、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联合发布的《2007年度中国慈善捐赠情况分析报告》是我国第一份关于社会捐助的年度报告。其后,中民慈善捐助信息中心又先后发布《2008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和《2009年度中国慈善捐助报告》。这些全面的慈善捐助报告的发布受到社会民众的广泛认可,成为民政部的一项例行工作。
      我国的慈善组织也有一定的发展。截至2007年底,国内共有基金会1340家,慈善会874家,县级以上红十字会3260家。此外,在38万多个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也有许多机构从事慈善工作。
      总体而言,我国的社会捐助事业已经有了可观的发展(具体参见表一),而与捐助系统发达的国家相比,差距仍然是明显的。2007年美国私人捐助人均828. 7美元,总额为2410亿美元,占当年GDP(110 193亿美元)的2. 19%。无论是从总量还是人均捐助额,我国当前的整体社会捐助水平与美国比起来还有相当的差距。
      
      二、我国当前社会捐助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一)社会捐助管理的探析。
      社会捐助管理是指为保证社会捐助资源的及时合理利用,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政府监管机构以及社会组织或个人依法对社会捐助的全过程进行的管理活动。社会捐助管理的价值取向在于保证社会捐助活动的有序进行,实现捐助款物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保障社会公众对捐赠物款流向的知情权,合理规范各类募捐主体的行为,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社会捐助环境。
      当前,我国社会捐助的政府主管部门为民政部,其中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是主管社会捐助的职能部门。该司下设多个处,其中慈善和社会捐助处负责该领域的具体工作。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地方的社会捐助管理事务。
      民政部在社会捐助管理领域的职能主要有:参与起草社会捐助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社会捐助事业发展政策和战略;组织指导各类社会捐助工作;对慈善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审核,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地方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配合工作;推进社会社会捐助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领域志愿者队伍建设。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经常性社会捐助活动的管理工作,按照民政部制定的有关方案工作。同时,民政部还建立了社会捐助接收站(点)为管理工作的基层组织,负责捐赠物品的集中、清理、消毒、运输等工作和捐助款的清点、接收工作。2005年底,全国共有社会捐助接收站(点)2.8万个。
      2005年,民政部发布《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对我国社会捐助管理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民政部还从建立捐助公示制度、健全服务网络和款物发放管理等方面入手,要求各地方民政部门在接收物款时出示收据,登记造册。基层捐助物款的发放需要经过民主评议、张榜公布的程序,力图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目前,正逐步形成以“捐助活动经常化、捐募主体民间化、参与捐助资源化”为特征的社会捐助管理新机制。
      我国社会捐助管理的法制建设上也取得了一定的突破,正在不断填补立法的空白。如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样,企业的公益捐赠免税额度从过去的企业应纳税额的3%提高至年度利润总额的12%,为进一步落实社会捐助的税收减免和激励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当前我国社会捐助管理的问题所在。
      在取得成就的同时,民政部也存在着社会捐助监管的职能定位落后问题。我们不可忽视的是,在2008年7月前,国务院对民政部门在职能和机构设置上,并未被赋予明确的慈善监督职责。于是,不言而喻的是多年来民政部门对社会捐助事业的管理是缺乏合法性依据的。同时,由于职责规定的模糊,也就缺乏专门的管理机构和专业的工作人员。于是,2007年5月民政部成立了慈善事业领导小组。此后,2008年1月民政部在救灾救济司设立慈善事业协调办公室。2008年9月,设立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具体负责社会捐助相关工作。这也是我国社会捐助管理事业发展的一次飞跃。
      总体而言,我国社会捐助管理整体水平还不是很高,政府部门承担了过多的事务性工作,如此仅能应付一般性常规性的社会捐助工作,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时,面对应急性捐赠和集中性捐赠则显得管理上则障碍重重。这也就突出反映了我国当前社会捐助管理所存在的问题。
      1、管理主体的单一。
      目前,我国社会捐助的管理主体只有民政部门,而其他社会主体则没有有效地参与到社会捐助管理领域中。民政部的社会捐助监管职能还是汶川地震后刚建立起来的,更为严重的现实是,其他主体缺乏参与社会捐助管理的渠道。这样,面对众多的社会捐助事务和分散的受捐或募捐主体,民政部门显得力不从心。根据国家民政部2007年颁布的《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可知,救灾捐赠受赠人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仅仅是救灾捐助就有如此多的受捐主体,而社会捐助的范围则更为广阔。管理主体的单一造成管理秩序的混乱和人力资源的匮乏,从而导致低效率和低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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