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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机制的构建

    时间:2021-06-10 08:00:1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少数民族人口向城市流动的规模持续增长,改变了城市人口的民族成分比重和经济社会结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出现了更加多样化、复杂化的情况。针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的现状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应明确管理的主体,构建党政主导下的共同责任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管理,推行“互联网+”对接管理工作,从而促进民族关系和谐发展。
      关键词:城市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机制
      doi:10.3969/j.issn.1009-0339.2017.02.013
      [中图分类号]D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339(2017)02-0061-04
      “让城市更好接纳少数民族群众、让少数民族群众更好融入城市”是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提出的要求,反映出其管理工作应保持友好包容的态度,注重治理能力水平的提升。城市化进程使各民族之间的交往日益频繁,随着城市民族工作的内涵、外延的深刻变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在城市民族工作整体格局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日益重要。改革开放以来,少数民族人口主要向省会、中东部地区、南方地区等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流动,目前全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有两千多万,约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五分之一,占全国流动人口的十分之一;居住在城市和散居地区的少数民族人口已超过少数民族总人口的三分之一[1]。少数民族人口向城市流动的规模持续增长改变了城市的民族成分比重和经济社会结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出现了更加多样化、复杂化的情况。同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又属于城市治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故应从理顺城市民族关系的根本理念出发,将其服务管理工作统筹于政府社会事务管理范畴,這也成为新形势下做好城市民族工作的重要课题,值得深入探究。
      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的原则
      (一)坚持“两个共同”是基本原则
      “两个共同”指的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是新时期民族工作的主题。“两个共同”是胡锦涛同志在2003年3月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上首次提出的。它是党和政府在总结民族工作经验后的理论升华结果,适应了当代民族问题的发展变化。历史和现实充分表明,民族关系是多民族国家至关重要的政治和社会关系,民族和谐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和内容。做好民族工作的关键在于搞好民族团结,城市民族工作又是当前民族工作的一大重点,坚持“两个共同”原则是开展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思想基础。
      (二)改善民计民生是重要原则
      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历史的长河中各民族共同开发了祖国的锦绣河山、广袤疆域,共同创造了悠久的中国历史、灿烂的中华文化,形成了地域上分布杂居、文化上兼收并蓄、经济上互相依存、情感上互相亲近,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的格局[2]。当前城市民族工作面临着新挑战、新问题,其中民生问题是少数民族群众普遍关心的基本问题,解决的途径就是要发展经济、改善民生。要落实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相关政策,因地制宜采取不同措施,关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工作生活中面临的现实困难,解决具体的民计民生问题。
      (三)依法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必要原则
      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宗教政策,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障。1982年颁布、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当前,境外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国际恐怖势力借助宗教向国内渗透,特别是通过非法传教活动,利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辨识能力弱、从众心理强的特点,以达到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目的。这些行为既违背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又破坏了民族团结甚至威胁到国家安全,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宗教问题往往与民族问题相互交织,在处理相关民族问题时不能忽略宗教因素,必须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二、现行的管理部门和政策法规
      目前,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部门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直接管理部门,如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工商部门、税务部门、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等。二是组织协调部门,如党委统战部、各地驻省会城市办事处等。三是维稳部门,如信访部门、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安全部门等。这些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交叉、职责范围相互重叠的现象。
      现行的各类民族政策法规数量较多,形成了一定体系,但具体到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却不多,主要分为国家层面政策法规和地方性政策法规两类。从国家层面政策法规看,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强调了我国各民族一律平等,明确了国务院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权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在各自相应的领域作出法律规定。涉及法规则较为宽泛,仅作出了一些指导性的法规安排。作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管理的基础法规《城市民族工作条例》自1993年颁布至今,24年间未曾修订。随着城镇化进程和少数民族进入城市加快,《城市民族工作条例》针对城市少数民族帮扶、支持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执行的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已经不适应现在的城市民族工作。对此2016年国务院就修改《〈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新修订条例目前尚未对外发布。从地方性政策法规看,各地方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颁布下发了一些地方性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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