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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族成分更改政策问题解析

    时间:2021-06-10 00:06:5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本文在论述了我国民族成分更改政策制定及实施的基本情况基础上分析了在民族成分更改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对民族成分更改政策做出调整的建议。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当年亟需民族成分更改政策的实行来保证少数民族权利平等的环境已经不复存在,而继续更改民族成分的要求多半是由于享受民族优惠政策等利益原因的驱使。因此,应严格控制该政策的继续实施,必要时可以废止。
      【关键词】 改革开放;民族成分;更改政策;民族识别;建议
      
      新中国建立之后,在民族平等原则下制定了民族识别和民族成分更改政策,后者主要是针对那些在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制度下隐瞒自己民族身份的人给予恢复和更改的权利。如今这项政策已经实行60余年,制定政策时的问题已经不复存在,更改者却源源不断,他们更改为少数民族的直接动因已经与政策制定的初衷相背离。作为一项公共政策,是否应与时代的变化相适应,或存在调整的必要性,本文试作解析。
      一、民族识别与民族成分更改政策的缘起
      1949年10月新中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奉行的各民族一律平等、民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等大政方针需要具体落实,但是此时的“民族”名称种类繁多,据1953年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显示,各地自报登记的“民族”名称就达400多种,显然对如此众多的“民族”需要经过科学的甄别和确认。
      民族识别激发了过去不敢承认或隐瞒自己民族身份的人要求恢复和更改自己民族身份的愿望,这是基于民族平等政策的落实需要,应该说是一种正当的族籍认同权利。这项政策制定的目的和初衷是要改变过去民族歧视、压迫所导致的民族身份隐瞒现象,从族籍身份的平等来体现社会的平等。
      二、民族成分更改的理论和政策依据
      1、民族成分更改的理论解读
      民族的文化特质和文化内容构成民族的特征,民族成员以这些特征为认同基础。但是,在旧中国民族歧视和压迫环境下,有些少数民族成员“不得不隐瞒自己的民族出身,改变自己的民族成分,遮盖自己的民族特点,以求生存。”
      新中国实行民族平等原则,恢复或享有自己的族籍权利成为民族平等的法理体现,那些一度隐瞒了自己民族身份的公民在民族平等政策原则下找回自己的认同,恢复自己的族籍身份显然是一项正当的权利。
      2、民族成分更改的政策原则
      对民族成分的恢复、更改作出明确的政策规定是在20世纪80年代。1981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的处理原则的通知》,对于要求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的情况,第一则规定“凡属少数民族,不论其在何时出于何种原因未能正确表达本人的民族成分,而申请恢复其民族成分的,都应当予以恢复”。
      1989年11月15日,国家民委、公安部发出的《关于暂停更改民族成分工作的通知》中指出:个别地区不适当地、大批地更改民族成分,有碍于民族团结,产生了许多不必要的争议,确应引起各级政府部门的重视。之后,相关部门叫停了部分地区不适当的民族成分更改。
      近年来,我国公民个人民族成分确定和更改的政策是依据1990年5月份国家民委、公安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而实施的,这一规定与之前的规定相比发生了一些变化:一是明确了变更民族成分的范围只能是我国已经确认的56个民族;二是强调子女的民族成分只能依父母或者养父母来确定,年满二十周岁者不再更改民族成分;三是对弄虚作假,骗改民族成分而享受招干、招工、升学以及其他优惠待遇的,应予取消。
      2009年4月,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对变更民族成分再次重申须严格按照《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办理。
      三、民族成分更改的实践
      大规模的民族成分恢复和更改,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当时提出要求恢复和更改民族成分的有数百万人,主要是辽宁省和河北省承德地区的满族;湖南和贵州两个省的侗族和苗族;湖南、湖北、四川、贵州四个省份边界地区的土家族;四川、云南、贵州等省份的一些少数民族。
      1982年第三次全国人口普查时,河北省满族人口为383 233人。1985年,河北省进一步贯彻落实1981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的处理原则的通知》,满族人口显著增加。到1988年底,河北省满族人口总数已达1 358 307人。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仅承德地区的满族人口就达到1 051 581人,比第三次人口普查时的182 649人增长4.35倍。而辽宁省1982年满族人口为200万,1986年增至404万,4年时间增加一倍。河北和辽宁两省的满族人口如此快速地增长,用人口的自然增长率是无法解释的,其中大部分是恢复和改正民族成分因素导致的增长。
      在贵州遵义地区,仅务川、道真二县,恢复苗族人口就超过10万人;在铜仁地区,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全地区苗族人口为146 331人,恢复苗族成分后共达329 000多人,为1982年的两倍多。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时贵州全省苗族人口163 401人,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时增至564 130人。
      从上面列举的情况可以看出,更改依据了民族识别尊重“主位”意愿的原则,而非“客位”的随意改变,没有更改意愿的不必人为更改民族成分。
      四、民族成分更改政策的积极意义和存在问题
      1、民族成分更改政策的积极意义
      旧中国的少数民族遭受公开的制度性不平等和歧视,有些人不得不隐瞒自己的民族身份。建国后,民族压迫制度宣告废除,民族平等政策付诸实施,过去隐瞒民族身份的少数民族,要求恢复或更改自己的民族身份。因此,要求恢复自己的族籍权利,在当时的情况下,有利于民族关系的改善,对更改的主体而言也是正当的权利,所以针对这种情况,改革开放以后国家实行了一系列民族成分更改政策。
      2、民族成分更改政策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环境的发展和改变,越来越多的个人和群体受利益驱使,利用民族成分更改政策任意更改民族成分以享受优惠政策,致使有些地方民族成分更改政策的实行出现“失控”现象,违背了政策的初衷,对少数民族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表现如下:
      (1)在制度性优惠下有些地方政策执行“失控”。我国的民族身份与民族政策相联系,在少数民族地区或对少数民族实行的政策存在对少数民族成员个体的照顾或优惠,特殊待遇导致越来越多的人想方设法更改户籍上的族籍身份,这是汉族改为少数民族的根本动因。还出现群体为了获取民族地区的自治权而成片更改民族身份的现象。显然这种情况与民族成分更改政策恢复族籍认同权利的初衷背道而驰。
      
      (2)少数民族人口的机械性增长与民族成分更改成正相关。为了进一步落实民族平等的政策,改革开放以后国家以三次全国人口普查为基础,依据《关于恢复或改正民族成分的处理原则的通知》,根据实际情况,尊重少数民族群众的更改意愿,恢复或更改了大量少数民族人口的民族成分。
      今属重庆市的原四川省石柱土家族自治县,1982年全国人口普查时县内土家族仅21人,到1984年年末便大幅上升为近22.7万人,短短两三年间土家族人口增加了上万倍。而全国土家族的人口,则从1964年的52.47万增长为2000年的802.81万人,增长率达1430.04%,成为各少数民族中人口增幅最高的民族之一。相比之下,仡佬族更胜一筹,从1964年初次纳入统计时的2.96万人猛增到2000年的57.94万人,增长率更是高达2053.90%,原因也是大量人口更改或恢复民族成分。1982至1989年间,在全国同期少数民族新增人口中,更改或恢复少数民族成分的约占56.64%,超过1300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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