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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泽东关于少数民族发展观的理论贡献

    时间:2021-06-09 20:03:1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毛泽东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是中国各族人民爱戴和拥护的伟大领袖。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毛泽东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以独创性的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形成了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指导思想——毛泽东思想。毛泽东思想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则和经验总结,是把中国各族人民凝聚在一起,指导中国革命和建设不断取得胜利的法宝。毛泽东思想中关于少数民族发展的理论和实践,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丰富和发展,反映了毛泽东民族观的基本内容,反映了党和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方针和政策。
      毛泽东同志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过程中,提出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一系列理论和政策,其核心内容概括为民族平等、团结、自治、发展。民族平等团结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和总政策;民族区域自治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形式和基本政策;各民族发展是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根本宗旨和现实目标。
      
      (一)关于民族平等民族团结的理论和政策
      
      毛泽东同志在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一生中,始终把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作为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根本指导思想。新中国成立后,旧中国民族压迫制度被彻底根除,但民族压迫制度的影响还存在,一些人认为中国境内有些少数民族只能算是部族或部落,不能称之为民族。在此问题上毛泽东同志的看法与原苏联不同。1953年,中共中央在讨论关于过去几年内党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的主要经验总结中,当有人提出“部族”问题时,毛泽东明确指出:科学的分析是可以的,但政治上不要去区分哪个是民族,哪个是部族或部落。这是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的体现。根据毛泽东的这一思想,在中国的民族识别工作中,我们坚持不论人们共同体的多少,分布地域大小和社会发展阶段的高低,只要是历史上形成的,具有明显特征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都称之为“民族”,已识别出的56个民族是平等的。这保证了各少数民族,特别是人口很少、发展落后的少数民族都享有和行使民族平等的各项权利。有学者将其评价为是对斯大林民族定义内涵认识上的突破与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新解释。
      毛泽东多次强调民族没有优劣贵贱之分,各民族都应当平等。他在《论十大关系》一文中曾经指出:“每个民族都有它的长处,不然它为什么能存在?为什么能发展?同时,每个民族也都有它的短处”,因此,不应当有什么优劣贵贱之分。毛泽东的论述成为中国共产党制定民族政策的理论依据。
      民族团结、联合,是马克思主义处理民族关系的一个根本原则。毛泽东同志指出:“几百年来,中国各民族之间是不团结的”,“这是反动的清朝政府和蒋介石政府统治的结果,也是帝国主义挑拨离间的结果”。也就是说,这是帝国主义和国内统治阶级的民族压迫、民族不平等的政策造成的。民族团结是使我们伟大祖国“走上独立、自由、和平、统一和强盛的道路”的前提条件和政治基础。中国各民族的团结是“兄弟般的团结”,“不论大的民族小的民族都要团结”,“只要是中国人,不分民族,凡是反对帝国主义、主张爱国的,我们都要和他们团结”,“在这一团结基础之上,我们各民族之间,将在各方面,将在政治、经济、文化等一切方面,得到发展和进步”,“进一步加强和巩固我国各民族间的团结,……共同建设我们伟大的祖国。”
      毛泽东同志科学地阐明了党是民族团结的核心力量,“只有经过共产党的团结,才能达到全阶级和全民族的团结”,强调既要“进一步加强和巩固我国各民族间的团结”,也要进一步加强和巩固各民族“内部的团结”。他又指出,在中国,要搞好民族团结,中心是搞好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团结,“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一定要搞好。这个问题的关键是克服大汉族主义。在存在有地方民族主义的少数民族中间,则应当同时克服地方民族主义。”
      “国家的统一,人民的团结,国内各民族的团结,这是我们的事业必定要胜利的基本保证”。毛泽东特别重视对少数民族的统战工作,把它作为加强各民族团结的一个重要途径,始终注意和重视发挥少数民族上层在民族团结方面的作用。这是毛泽东理论中的一大特点,也是中国民族团结的一条基本经验。
      
      (二)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理论和政策
      
      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经过20年的探索,尤其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期间,通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实验,逐步确立了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推行民族区域自治思想。这一思想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各少数民族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国家统一领导下,遵循宪法的总道路,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实行自治;二是民族自治地方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地方行政区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部分;三是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现各族人民当家作主。
      1、民族区域自治的实现标志着少数民族生存有了制度保障
      新中国建立时,3600万少数民族中,有2900多万处在封建地主经济统治下,有500万在封建领主和农奴制度下,有100万在奴隶制度下,还有80万生活在原始社会末期。不占有生产资料的广大奴隶、农奴、劳苦群众,受到残酷的剥削与压迫。1949年各族人民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制度下解放出来,获得了全民族的自决与独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时制订的《共同纲领》,从法律上、制度上废除了民族压迫与剥削,实现了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了民族区域性自治,少数民族平等地享有各项民主权利、平等地参与了国家事务的管理;在聚居地区实行了自己管理本自治地方事务的自治权利。
      2、民族区域自治法律体系保障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1954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草案公布后,毛泽东特别指出:少数民族问题,它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在制定法律时,共同的就适用共同的条文,特殊的就适用特殊的条文。提出制定特殊法律保障少数民族权利的问题。在毛泽东亲自奠定的基础上,我国的民族立法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干,包括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的少数民族法律体系。新中国从共同纲领到国家宪法,从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到民族区域自治法,都规定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除行使一般同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行使自治权利。在政治上,由本民族的优秀干部担任自治地方的领导职务,实现了本民族当家作主人,自己管理本地方内部事务的权利。1984年国家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自治机关自治权利共有27条,其中有关立法、干部4条,经济财政方面11条,文教卫生、语言文字、人口管理11条、公安1条。2001年2月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自治权利仍然是27条,但增加了很多内容:其中立法权与变通权2条,经济财政11条,培养干部2条,语言文字1条,文教体育卫生7条,人口管理2条,生态环境保护1条,公安1条。这些自治权利的规定,从法律制度上保障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现在全国已建立了154个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133个自治条例、267个单行条例和65个变通规定与补充规定,还有作为民族区域自治补充形式的1500多个民族乡。此外,国家政府部门制定了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保证了散居的少数民族应有的各项权利。通过民族区域自治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
      3、培养造就大批少数民族干部是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关键
      毛泽东同志一贯重视培养少数民族干部的工作。建国初期一再强调:“要彻底解决民族问题,完全孤立民族反动派,没有大批从少数民族出身的共产主义干部,是不可能的”,“我们一定要帮助少数民族训练他们自己的干部”。1952年毛泽东亲自签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中,对培养和选拔民族干部作了具体规定:自治机关“应以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员为主要成份组成”,“上级人民政府应帮助各民族自治区自治机关有计划地培养热爱中国的、与当地人民有密切联系的民族干部。”并把训练少数民族干部作为建国初期两项中心工作之一,要求各自治区要有自己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科学家、技术人才、文学家、艺术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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