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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自贸区法律制度构建路径探析

    时间:2021-05-31 08:02:2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当前,我国自贸区战略已经形成“1+3+7”梯度发展新格局,需要相配套的法律制度为之提供相应的法治保障,而国家立法、授权立法、民主自治性立法以及制度内容的国际化是构建我国自贸区法律制度最为重要的立法问题。其中,国家立法作为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可为自贸区战略发展提供全面而有效的法治保障,因此应尽早制定出台国家立法,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则变更适用与自贸区制度创新不相适应的上位法规定,同时制定一部“总法”合理约束和限制各地对自贸区制度创新的权限范围,避免地方恶性竞争和不公平市场竞争。授权立法可为自贸区一线管理机构提供更为充足的自主管理权限,充分发挥自贸区自由开放与自主创新优势,可借鉴经济特区先例,遵循建立独立行政区划→设置自贸区人民政府与人大及其常委会→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国务院直接进行授权立法的传统流程建立自贸区授权立法制度,平衡法治稳定与改革效率之间的关系。民主自治性立法注重聆听来自基层的声音,符合自贸区战略所遵循的市场化运营理念,是创设良好法治营商环境的主要路径,可通过自贸区立法知情权制度、立法民主监督制度、立法评估制度,建立完善自贸区立法参与机制,充分保障自贸区公众和市场主体参与自贸区立法的权利。制度内容的国际化可以推动我国自贸区尽快融入世界经济格局并作为示范性对外开放窗口引领我国市场与国际接轨,应在加强对国际条约、国际惯例进行国内法转化的同时,注重自贸区制度创新的国际推广与红利共享。
      关键词:中国;自贸区;法律制度;立法;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F7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66(2018)02-0115-12
      一、引言
      我国自贸区(Free Trade Zone,FTZ)战略实施至今已经取得了非常显著的成效,但与国际先进自贸区相比,我国自贸区的发展依然存在诸多现实问题,在行政体制、管理创新、法制建设、贸易便利化、投资自由化、金融国际化等方面还有许多需要进一步学习和完善的地方,通过对比国际先进自贸区制度设计经验,找寻差距、弄清问题、追求进步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我国自贸区研究的基本理念、方向和内容。鉴于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外自贸区与我国自贸区同属境内关外自贸区,在功能作用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具有一般共性,考虑到国际成熟自贸区法律制度与管理模式的先进性以及我国自贸区立法滞后的現实状况,国际相关立法经验对我国自贸区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无疑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将通过比较研究厘清我国自贸区主要立法问题产生的渊源,对我国自贸区立法问题的解决路径进行深层次理论分析和实践探索,以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从而为自贸区内各项制度创新以及我国自贸区战略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加坚实有效的法治保障。
      二、构建我国自贸区法律制度的重要现实意义
      从宏观思维考量,我国自贸区法律制度包括制度结构和制度内容两个方面。其中,在法律制度结构层面,自贸区国家立法缺位与授权立法制度缺失是当前面临的最为重要的两大立法问题。国家层面的立法可为战略建设提供顶层法治保障,而授权立法可给予自贸区管理委员会更为充分的自治管理权限,有利于发挥自贸区自由开放、自主创新的内在优势和特性。而基于“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基本法律适用原则,国家立法和授权立法更是成为化解自贸区上位法体制障碍最为切实有效的办法。国家层面的立法关乎自贸区法律制度结构的完整性,授权立法体现自贸区法律制度事权划分的合理性,在法律制度结构完备合理的前提下再行探讨具体制度内容更加符合自贸区法律制度构建的顺序和逻辑。在自贸区法律制度内容方面,民主自治性的开门立法模式有利于实现自贸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使自贸区立法更容易被市场主体认可和接受,所立之法能够在现实生活中得到更好的实施和应用。而依据“一线放开、二线管住”政策在区内先行先试的各项制度创新则是自贸区法治建设的内在推动力量,可为自贸区营造更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以制度创新为桥梁将我国自贸区与“一带一路”进行有机对接,从而更好地实现自贸区制度红利的国际共享,有力推动我国自贸区与“一带一路”的互通互联、优势互补与共同发展。
      (一)优化我国自贸区法律制度结构,提高自贸区事权划分的合理性
      自贸区法律制度包括结构和内容两个方面,其中自贸区法律制度结构的合理性是指,能够通过国家立法引领规划和统筹管理自贸区整体发展,通过地方性立法建立起联通中央与自贸区一线管理机构的协作机制和沟通桥梁,通过赋予一线管理机构充分的管理权和部分立法权激发其参与自贸区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涵盖国家权威立法、地方协调立法、一线机构自主管理的三层级立法结构是比较理想的自贸区法律制度结构。然而,自贸区战略发展至今,不仅国家立法尚未出台,而且因过于倚重自贸区所在地的地方性立法,自贸区一线管理机构也并未获得充分的管理权限,我国自贸区事权划分的合理性有待提高,自贸区法律制度结构仍然存在进一步优化的空间。要抓住构建中国自贸区法律制度的历史机遇,在我国自贸区法律制度构建过程中及时制定出台国家立法并规范自贸区授权立法,给予自贸区顶层法治保障,授权自贸区一线管理机构更为充足的管理权限,合理减少自贸区所在地政府对区内事务的过度干预,尽快形成事权划分合理的三层级中国自贸区法律制度结构。
      (二)提高自贸区制度内容的民主化、法治化与国际化程度
      法律制度包括制度结构和制度内容两个方面的要素,两者如同车之四轮、鸟之两翼,是相互依存、相互支撑、共同发展的关系。鉴于法律制度的制度结构和制度内容同等重要而不可偏废,应当在法律制度结构完整性、合理性的基础之上进一步探讨具体制度内容的品质和特性。从中国自贸区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来看,可具体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要求制度结构上的完整性;第二个阶段要求制度结构上的合理性,即中央、地方与自贸区管理委员会事权划分上的合理性;第三个阶段不仅要求制度结构完整合理,而且要求法律制度内容具有民主性、科学性和有效性;第四个阶段要求在法律制度结构完整合理、制度内容民主科学的基础上把公平正义的现代法治精神理念根植到自贸区规范之中,同时接轨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最大程度地减少我国自贸区融入国际经济新格局的制度障碍。制度框架结构完整、合理,制度内容民主、科学,蕴含现代法治精神理念,并与国际规则互通互融、兼容并蓄,这才称得上是较为完善的自贸区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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