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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标”视角下治安学专业学生法律教育的路径研究

    时间:2021-05-18 08:01: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公安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颁布,为治安学专业学生法律教育提供了标准。目前治安学专业学生法律教育存在的矛盾性也不容忽视,为此需要认真分析该专业学生法律教育的具体目标,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关路径,实现该专业学生法律教育的目标。
      关键词:公安学;治安学;法律教育;路径
      中图分类号:D9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35-0051-02
      作者简介:刘晓燕(1973-),女,安徽宿松人,安徽公安职业学院基础教育部,副教授;邢颖(1970-),男,安徽无为人,安徽公安职业学院治安管理系,教授。
      《公安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颁布,是公安院校加强公安学类专业建设,提高公安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基本要求和遵循原则。同时,该标准也指出了在法律基础课程设置时应涵盖宪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知识和技能单元。由于公安学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标准的差异性,所以各专业学生法律教育的路径也将不尽相同。本文将立足于治安学专业课程特点,对本专业学生法律教育的路径作一些基本探讨。
      一、治安学专业学生法律教育的现状
      治安学专业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具有良好的科学素质、人文素质与警察的基本素质,既有较高的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又有强烈的公共服务意识,全面系统地掌握治安学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能在公安部门从事治安业务工作,以及在相关领域从事科研工作,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公安高级专门人才。因此,治安学培养的学生是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业务素质的综合性复合型人才,其法律教育在整个培养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目前治安学专业学生法律教育的现状在各公安院校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尤其在法律课程的设置上表现比较明显。
      (一)基础法律课程设置的普适性
      治安学专业主要开设宪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础法律课程,也是公安学类其他专业都开设的课程,因此,基础法律课程的设置具有相当程度的普适性。作为治安学专业的学生接受的基础法律教育与其他专业一致,不仅表现在开设的课程上,还表现在课时量的设定、考试考查方式、授课教师的安排上。这样明显就会出现一种状况,使得基础法律课程仅仅是传授知识,与治安学的关联性并不是很高,特别是授课教师大多数是法律系或基础部安排的,在仅单纯的理论知识教学缺乏实际操作和自主研究的现状下,学生很难对法律的研究产生兴趣[1],在授课过程中难以满足治安学专业学生的专业需求。
      (二)专业法律课程设置的融合性
      根据《公安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治安学专业根据本专业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设置的,能够充分体现治安学专业特色和优势的专业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并构成逻辑上的拓展与延续关系。这些课程涵盖了治安学导论、治安秩序管理、公安人口管理等知识和技能单元,大部分课程都需要有具体的专业法律课程作为支撑,否则,治安学专业的行政执法性质将无从体现。这种状况容易制约学生专业法律素质的提升空间,表现在毕业后从事治安工作规范性的加强,但是执法的法律素质体现得不是很明显。
      (三)法律教育师资的矛盾性
      治安学专业开设的宪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础法律课程,授课教师大部分没有接受过治安学专业训练,造成在授课过程中,与治安业务联系不是很紧密。同样,专业法律课程虽然是治安学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知识,但也一样存在着治安学专业课教师的法律功底薄弱的现实,教学过程中更多的体现在业务操作层面,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教学过程中缺乏讲解的透彻性。
      二、治安学专业学生法律教育的具体目标
      《公安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对学生法律教育所要达到的目标进行了界定,即具有较强的法制意识,忠于法律,掌握专业领域的相关政策法律,能够专门从事公安行政执法、刑事执法等工作,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在将来的工作岗位上切实做到严格执行执法,这也是治安学专业学生法律教育所要达到的目标。因此,结合治安学专业特点,该专业学生法律教育的具体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本掌握基础法律课程
      治安学专业的学生应基本掌握所开设的宪法、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等基础法律知识,这些课程一般先于专业课之前开设,为的是培养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达到培养学生具有较强的法制意识,同时也为后续开设的治安学专业课程的学习奠定法律基础。通过基础法律课程的学习,治安学专业学生的依法执法意识便会潜移默化地生成。
      (二)熟练掌握专业法律课程
      治安学的专业法律课程在大多数公安院校没有单独开设,一般都是通过在专业课程的讲授中予以融合。《公安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中提出的掌握专业领域的相关政策法律,要求治安学专业学生应掌握与专业有关的法律。专业课程的学习状况如何,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将来治安执法的质量,尤其是与治安学专业领域有关法律的掌握程度。因此,在制定专业培养计划时,对专业领域的法律应界定为熟练掌握程度,并在教学过程中严格执行,这样才能保证学生专业课程的学习成效。
      (三)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治安问题的能力
      治安学专业学生通过在校期间的法律和专业知识的学习,目的就是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现实中治安问题的能力。治安学专业涉及到公安工作的多个领域,需要掌握的专业知识容量也比公安学其他专业大得多,需要掌握的基础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也较为繁杂。如果学习不够深入,掌握的治安学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不够透彻,将会给解决具体的治安问题带来困扰,就难以综合运用,融会贯通,从而达到依法处理各类治安问题的能力。
      三、治安学专业学生法律教育路径
      治安学专业学生法律教育的路径与其他专业具有一致性,但在实施教育的过程中也要反映其专业的特殊性,这样才能培养出公安机关需要的治安学专门人才。可见,对治安学专业学生法律教育问题的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某种程度上影响毕业生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上的执法质量。
      (一)创设治安学专业学生法律教育特色情景
      事实上,公安学类各专业都具有其内在的特殊性,同样各专业学生对法律教育的需求也都有其特定性。因此,作为公安院校的教学部门应统筹考虑各专业学生的法律需求,并根据需求对法律课程进行规划并设置,逐渐创设出具有专业特色的法律教育情景,让学生带着兴趣学习,学深、学透开设的法律课程,以达到法律教育的目的。治安学专业学生法律教育特色情景的创设要突出“治安性”,尽量做到两个“结合”,一是基础法律课程的教师授课时能结合治安业务,二是治安学专业课教师授课时结合配套法律讲授具体治安业务,积极营造法律教育贯穿于治安学专业教学全过程,形成具有治安学特色的法律教育情景,协同提高学生的治安业务素质和法律素质。
      (二)构建治安学专业学生法律教育互动仪式链
      治安学专业学生法律教育互动仪式链的组成要素包括:治安学专业学生群体(一般以区队为单位)的集体学习和生活、非治安学专业学生群体的无从参与、法律教育成为治安学专业学生相互关注焦点、治安学专业学生共同体验着法律教育的过程和成效,在法律教育过程中,要重视互动要素的构成,并客观分析运行结果,积极探寻规律,[2]通过多次反复的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实训、实习、创新训练、社会实践以及毕业论文的选题和撰写等得到反馈和强化,以提升治安学专业学生对法律教育的认同感,并形成群体法律认识,为在以后的治安工作岗位中自觉做到规范化执法奠定法律基础。
      (三)通过参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級执法资格考试
      治安学专业学生法律教育的效果如何,不能仅仅通过若干次期中考试或期末考试来认定,可以试行在毕业当年参加全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治安管理警种和出入境管理警种)。这种做法,一是可以确保法律课程与治安学专业课程的有机结合;二是可以检验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具体治安问题的能力;三是可以调动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四是为提高治安学专业生的工作能力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朱小刚.法学专业学生的教育方式探索[J].课程教育研究,2017(15):64.
      [2]邢颖.警察形象互动仪式链要素构成及其运行结果分析[J].戏剧之家,2016(8)下: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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