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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体刑法学:观察与评析

    时间:2021-05-08 16:02:2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阐述“立体刑法学”对刑法学发展回归问题本身及打破学科壁垒的作用及意义:认为“立体刑法学”的提出与学科条件、制度条件、社会条件以及倡导者的个人条件密切相关,既借鉴了有的学术研究传统和智识资源,又表现出鲜明的学术特色:“立体刑法学”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在学界产生一定的影响,从立体刑法学思想的基本构造、理论层次、时空界域、社会基础几个方面展开探讨,以期“立体刑法学”不断总结以往经验,为学科未来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关键词】立体刑法学;交叉学科;刑法学发展;学术特色;法律体系;
      “提倡‘立体刑法学’”是刘仁文教授的一個重要学术主张,其核心内涵是倡导刑法学研究要前瞻后望,左看右盼,上下兼顾,内外结合。具体而言,刘仁文教授倡导刑法学研究应前瞻犯罪学、后望行刑学,左看刑事诉讼法、右盼其他部门法,上对宪法和国际公约、下对治安处罚和劳动教养,对内加强刑法解释、对外重视刑法运作。提倡立体刑法学,“既涉及刑法学研究的方法革命,也涉及刑法学研究的内容革新”,对于刑法学发展回归问题本身、打破学科壁垒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立法刑法学的问题意识是明确而富有针对性的,诚如刘仁文教授指出那样:“随着学科分工越来越细,学科间日渐形成壁垒,学术研究‘碎片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这样埋头于学科之内深耕细作的努力,容易忽略相关其他学科知识与本学科的关联,刑法学的知识由此就可能有失偏颇。作为一门规范学科,刑法学以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法制度为研究对象,而刑法本身又总处于一定的法律体系之中,那么刑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理应纳入刑法学研究的范畴,以其他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知识,也应成为刑法学研究必须借助的重要智识资源。在广义上的刑法学内部,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法立法学、刑法解释学、刑事执行法学之间,同样应打破分支学科间的壁垒,而不能闭目塞听、向隅而思。
      笔者认为,作为方法的立体刑法学的意义要远远超出作为观点的立法刑法学。因为就后者而言,无论观点有多高妙,言说毕竟有限度,不可能就所有相关具体论题逐一讨论:但是,就前者而言,方法的运用却可以是无穷的,无论具体的论题如何广博,时间的跨度如何久远,这一方法总能给研究者以某种指导,成为刑法学研究内容更新的源头活水。从方法论意义上去审视、反思、完善“立法刑法学”思想,由此就显得更为重要。
      应当指出的是,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一个加速发展、复杂变迁的社会转型期,中国刑法的立法、司法实践也发生着深刻变化,中国的刑法学研究也呈现出重大变貌,这构成了我们今天认识提倡“立体刑法学”这一重要主张的当下时代语境。刘仁文教授的这一主张最早见于2003年,当时提出这样的主张有其特殊的时代条件,而在这一主张提出的10多年后,在新的语境下重新检讨作为方法的立体刑法学之意义也颇有必要。
      一、立体刑法学的产生条件
      立体刑法学思想的提出并非横空出世,它的产生是与中国刑法学所植根其中的学科条件、制度条件、社会条件密切相关的,与其首倡者刘仁文教授个人的学术倾向、研究经历与背景也大有关联。
      (一)学科条件
      刘仁文教授在2003年开始提倡立体刑法学,在此时期,中国刑法学的发展已经进入到了规范化、专业化发展阶段,这为立体刑法学思想的产生提供了基本的学科条件。
      如果把“学科”一词作为学问分支来理解,现代学科体系应溯源至18—19世纪,而广义的刑法学的诞生,则以1764年意大利人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发表为标志。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人类学派的思想论争,使刑法学经历了一个与犯罪学不加区分的历史阶段。这种状况在1801年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发表《德国刑法教科书》之后得以改变,该书标志着作为一门规范学科的刑法学的确立。近代中国,由于清末变法修律使律学传统为之断绝,走上了一条皈依大陆法系法律传统的法制近代化道路。日本刑法学家冈田朝太郎襄助讲习刑法,起草刑律,影响颇深。虽然清王朝在1911年迅即覆灭,新法并未实施,但民国肇建后大体仍沿袭了这一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废止民国“六法全书”,转而师法苏联,使其以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为核心的刑法知识形态得以引入,同时也把犯罪对策学以及大量刑法立法资料介绍至中国。但在20世纪50年代末以后,由于我国政治运动频发,外来的苏俄刑法知识未被消化利用,更遑论学科建设了。
      1978年,中国实施改革开放以后,“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成为社会上的主流观念,中国刑法学劫后余生恢复重建,首先恢复的是我们在20世纪50年代学自苏联的刑法知识传统。随着1979年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典的颁布,中国刑法学迎来了时代赋予的发展机遇,进入了大致以解释法条含义为中心的注释刑法学发展阶段。但这个时期的刑法学还很难说形成了专门的学科知识。一方面,刑法解释论与刑法立法论研究不加区分:另一方面,注释刑法学缺少独立的学科知识逻辑,沦为刑法立法的附庸:致使刑法的规范化、专业化发展付之阙如。针对这种状况,陈兴良教授在1991年指出:“作为一门严谨的学科,刑法学应当具有自己的‘专业槽’。非经严格的学术训练,不能随便伸进头来吃上一嘴。这既是维护刑法学学术性的需要,更是维护刑法学的科学性的需要。”陈兴良教授当时出版的《刑法哲学》一书,就是立足于当时中国刑法学的研究状态,旨在“从体系到内容突破既存的刑法理论,完成从注释刑法学到理论刑法学的转变”。1990年代以后,以赵秉志、陈兴良、张明楷等为代表的一大批刑法学者共同努力,使中国刑法学走上了规范化、专业化的学科发展之路。刘仁文教授于2000年出版的《严格责任论》一书也是这种意义上的努力,而借助较多英美刑法学知识是其特色所在。
      2000年以后,中国刑法学的学科发展步入到进一步深化的阶段。在刑法教义学领域,正在发生从苏联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为核心的刑法知识形态向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为核心的刑法知识形态的转型,这使得刑法学研究的精确化、体系化程度大为提高。与此同时,广义刑法学下次一级学科的分化发展也达到相当高的程度。有学者于2003年指出,就刑事科学的学科构成来看,“学界较一致地认为,刑法学、犯罪学、监狱学、刑事诉讼法学、刑法史学、刑事政策学、刑事侦查学、物证技术学、司法鉴定学等学科,已经成为刑事科学中的独立学科。”从实体刑法学的角度看,当时在广义刑法学之下区分出刑法学、犯罪学、监狱学、刑事政策学已经十分明确。尽管在笔者看来,刑法教义学和刑法立法学的界分还大有深究的必要,但在当时,刑法学学科化程度得到进一步深化和提高已是显而易见的事实。因而,这使得立体刑法学的提出具有可能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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