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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潜在被害人为本位的犯罪预防研究

    时间:2021-05-08 12:02: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在我国犯罪学研究进程中,犯罪预防向来是无可取代的重中之重。学界广泛从多种角度探索犯罪预防的思路及对策,但在取得可观成果的同时也依旧存在一定瓶颈。犯罪学各分支理论发展存在短板,导致犯罪预防领域的探索也留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基于此,本文旨在探讨犯罪被害人中的潜在被害人群体与犯罪预防的相关问题。首先对我国在潜在被害人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加以总结,理清现存问题,然后对这一群体研究视阈下的犯罪预防进行合理界定,最后以其共同行为模式和基本特征为研究主体,探索在此角度之下犯罪预防的新思路、新对策。
      关键词:犯罪被害人;潜在被害人;犯罪预防
      一、被害人学发展现状
      犯罪与人类历史相伴而生,是人类社会亘古难变的永恒话题。早在原始氏族社会,侵犯与防卫就已是司空见惯的生活主题。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对于犯罪学的探索也在刑事科学的支撑之下逐渐完善丰富。犯罪学是一门通过对犯罪现象的系统研究,寻找其背后的原因及生成规律,探讨预防犯罪对策及措施体系,并借此实现犯罪预防的最终目的的科学。概括来讲,从现象到原因再到预防对策,是犯罪学的整体逻辑和重点步骤,然而在理论建构方面,我们的研究却始终处于不平衡的状态。
      相较于犯罪人和犯罪行为的研究,犯罪被害人学的研究起点最晚,学科体系也不够完善。在犯罪被害人学产生之前,唯一一篇专门论述被害人问题的文章是1941年德国汉堡大学教授汉斯·冯·亨蒂的《论犯罪人与被害人的相互作用》。“被害人学”这一专业学科术语在1947年才被正式提出,而直到现在,学术界依然更多根据各自的兴趣和具体情况来展开研究,使原本就不充裕的研究力量更趋分散,导致有针对性的专题研究欠缺。除此之外,在社会主流意识中,人们也并不喜欢对被害人群体加以过度研究,似乎这样的解读很容易使责任分担的天平向被害人群体一方倾斜。这是许多呼吁弱势群体权益保护的人最不愿看到的。但本文认为,权益保护是一回事,行为模式分析则是另一回事,站在学术研究的立场,我们的目的从始至终只是制止与预防犯罪,而非推诿责任。故此,本文旨在对潜在被害人群体行为模式和具体特征进行中立的总结,借此分析犯罪行为自萌生到落实的动态发展过程,为犯罪现象预防工作开拓新的思路和灵感,这也将有利于我们为犯罪被害人预防论奠定更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潜在犯罪被害人
      (一)潜在被害人的概念
      在犯罪被害人学中,根据被害人是否已遭受实际侵害,可将其分为既然被害人和潜在被害人。潜在被害人研究的基本理论预设在于:社会所有人均有成为被害人的机会与可能。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犯罪的被害人,即人人都具有被害可能性,但不同潜在被害人的危险性并不相同。从宏观角度来看,有些人被害的危险性偏高,有些人则偏低。危险性偏高的潜在被害人往往具有比较鲜明的特征:其一,自身具备易被害的因素。例如,缺乏控制情绪的能力、儿童等生理弱势群体等;其二,外部环境条件具备易受侵害的因素。例如,长期独居、居住社区治安紊乱、同行为不轨者和犯罪者经常接近等。不论高风险抑或低风险,我们认为所有人都可能被视为潜在被害人,即将其定义为尚未遭受但有可能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一般人。
      (二)潜在被害人的基本特征
      被害人存在三种主要属性,分别是被害性、转化性、可责性。而本文所具体针对的潜在被害人,则可得出更具体的归纳。第一,被害性这一概念由以色列学者本杰明·门德尔松最早提出,其作为最主要的共同特征,集中体现在被害人生理和心理两个方面[1]。前者表现为相貌吸引力、身材弱小等生理特征,而后者则通常表现为张扬、贪欲、胆小等心理特征。第二,转化性亦称互动性,是指在犯罪过程中随着犯罪的具体进展易使被害人和犯罪人的角色发生转换。毕竟,学界已经形成共识在于,没有被害人某种程度上的“参与”,犯罪往往难以滋生和发展。[2]实践中这种转化随处可见,如受害人在正当防卫时因防卫过当而成为侵害者,又如校园暴力中作为施暴一方的未成年人事实上往往也是恶劣成长环境下的受害者。第三,可责性也即过错性、归责可能性,是指被害人在犯罪过程中具有某种过错,从而引发或者加剧犯罪的发生,如挑衅、引诱等行为。这种特性仅限于有责任被害人,但无疑彰显了对潜在被害人予关注甚至加以一定程度约束的必要性。
      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正是由于潜在被害人自身或外部条件存在可能被害的因素,使其始终存在一定受侵害风险。如果对其施以有针对性的措施,就能将被害的可能性减到最小,从而自犯罪行为对象这一源头出发预防犯罪。何况从社会整体角度来看,与强势群体相比,弱势群体面对犯罪侵害的抵御能力更低。潜在被害人研究实际上是为了避免既然被害人的出现,自然应当将其作为对待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焦点,而为广大潜在被害人群体提供秩序和安全生活的保障,有助于更加科学合理地获取大众的认同与支持,进而为国家的司法活动和社会政策争取到更加坚实的民意基础,更加人道且高效地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终目的。
      三、潜在被害人研究与犯罪预防之间的联系
      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关系又被称作“加害—被害”二元研究理论。但迄今为止,大多数研究得出的结论仅仅是:犯罪人是被害人存在的前提,而被害人也在某种程度上也扮演着犯罪人存在前提的角色。我们往往习惯性认为,犯罪人是进攻方,在犯罪中以主动姿态侵犯他人权益,而被害人则处于被动的地位,二者一为犯罪行为的积极主体,一为消极客体。
      但硬币总有两面。汉斯·冯·亨蒂指出,被害人往往不仅是消极客体,其在整个犯罪的萌芽、刺激以及实施等一系列过程中完全有可能会成为积极主体。所以他的观点是,犯罪行为是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直接或间接作用的结果,即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二者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是互补的。犯罪人、被害人和社会环境三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是犯罪成就的基础,而这种相互作用实际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犯罪人与被害人相互对立、互不相容;二者同时又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缺少任何一方,另一方都不可能存在。因此被害人的行为是犯罪形成的一个重要条件。辩证统一是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实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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