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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探析

    时间:2021-05-06 20:02: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近年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其司法制度的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从惩罚主义向保护主义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是我国刑事法律援助的重要内容,也是新刑诉法实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重要内容,为未成年人诉讼权利提供有利的司法保障。本文试从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时代背景出发,进而阐述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的意义及如何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关键词 未成年人 刑事法律援助 司法保障
      作者简介:严丹凤,浙江全力律师事务所;罗慧、李佳尉,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128-02
      一、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时代背景
      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的《法律援助条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了根据,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不会主动介入案件的法律援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往往不了解或者很难在司法实践中申请法律援助,经过多年的发展,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还存在着很大的不足,诸如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范围过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申请人范围太小、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与成年人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没有区别等等。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会议审议通过了刑诉法修正案草案,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一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进行了划时代的改变,一方面无需旦未成年人及其家属的申请,司法机关凡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就应当启动法律援助程序;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中将会全程运行,为此给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带来巨大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严峻的的挑战。
      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
      (一)失足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所需
      从生理上说,从14岁到18岁的少年,活动能量急剧增加,他们的骨骼、肌肉、心肺、大脑、身高、体重等都发生明显变化,逐渐脱离儿童时期那种软弱无力的状态。虽然青少年生理发育快,但处在成长发育阶段,因此青少年的心理尚不成熟,诸如分辨是非的能力相对比较差,对一些事物往往轻易就做出反应;具备一定的盲目性;好学善仿,具有极强的可塑性。正由于青少年生理、心理发育存在上述特点,决定了他们对犯罪活动的认识及对自己行为的控制与成年人相比存在着一定的弱势,所以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全程的法律援助是十分必要的。
      (二)有利于充分落实未成年人刑事政策
      长期以来,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其司法制度的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从惩罚主义向保护主义发展,对失足未成年人形成了以“教育、感化、挽救”为方针,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通过法律援助促进司法人员更加关注处理结果与如何挽救和教育失足未成年人相适应,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援助律师也尽最大可能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通过教育、感化及挽救,重塑其思想,达到使其重归社会的目的。
      (三)少年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规定: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订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规则和规定。总之,全程根据青少年的身心特征和犯罪特点对失足未成年人进行法律援助,采取与成年人不同的刑事原则、程序和方法,有利于进一步突出少年司法的保护性,完善少年司法体制,使未成年人犯罪获得最好的司法效果。
      (四)未成年人司法程序的特殊性所要求
      未成年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更在于未成年人诉讼地位的特殊性,一方面是在整个司法程序过程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始终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另一方面刑事诉讼事关其财产权、自由权甚至于生命等重要权利都应当充分得到保障。因此,对其在整个诉讼中的未成年人诉讼权益有重要保障作用的法律援助,就显得更加必要。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建议
      (一)建设法律援助的律师队伍
      要搞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关键在于律师队伍。没有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律师队伍,是不可能搞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为此,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中心要着重选拔一大批优秀的未成年人刑事辩护律师。(1)严格任职资格。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和其它法律援助工作相比,对律师有着更高的资格要求。一是要有一定年限的执业的履历的且具有较强的刑事业务能力律师;二是要具有愿意做法律援助工作有“三心”的律师,当前实行的“教育、感化、挽救”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要求从事该项工作的法律援助律师必须要有爱心、有耐心,擅长和未成年人进行思想沟通,关心未成年人犯罪获得最好的司法。(2)加强学习培训。一是应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相关政策、法律的学习和培训。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的相关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较多,较难掌握,只有加强学习才能深刻领会相关文件精神,更好地从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二是应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培训。未成年刑事辩护涉及的知识面较广,不仅涉及刑法、刑诉法等领域,而且还涉及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等领域。要不断加强专门人员对犯罪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理论的学习。
      (二)加大财政投入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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