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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分案起诉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建议

    时间:2021-05-06 16:00: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一、调查研究的相关说明
      
      (一)研究背景
      分案起诉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在不妨碍整个案件审理的情况下,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分案,分别以独立案件提起诉讼,法院分别受理的制度。[2]分案起诉制度在我国虽然缺乏明确的立法规定,但是在一些司法解释中有所体现。[3]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修改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3条指出,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除了几种特殊情况,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至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制度得到了最高司法机关的明确认可。而各地检察院也注意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将此制度贯彻到对未成年人的审查起诉工作中来。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是全国最早提出分案起诉的单位,该院于1996年底正式提出此一制度并予以试点。[4]除上海外,北京、重庆、汕头、广州、贵阳等地也都进行了试点工作,事实证明分案起诉制度在维护未成年人正当权益、教育失足未成年人,乃至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法律和社会效果。[5]
      目前我国对分案起诉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分案起诉的价值、分案的标准、适用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其解决方法这几个方面。[6]总的来说,目前关于分案起诉制度的研究多为全而泛的论述,缺乏相关实证数据的支撑,即使有个别的实证调查研究,也因为样本数据过于单一,缺乏对我国检察机关适用分案起诉制度整体状况的把握。与以往研究不同的是,本研究运用了实证的研究方法,从数据中发掘问题,切实地做到以数据为立论基础;其次,调查范围较广,突破了仅以一家或几家检察院的情况作为研究基础的局限,保证了对检察机关适用分案起诉制度整体状况的掌握。
      (二)研究目的
      本研究试图实现以下目标:
      1.通过对各省基层检察院分案起诉适用率的调查,掌握这项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
      2.通过对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建制、未检人员司法理念、现有法律制度的分析,探讨这几方面对分案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运作的影响。
      3.在前两者分析的基础上,力图探索出完善分案起诉制度、构筑最佳制度运行环境以便发挥其应有功效的对策。
      (三)研究方法
      本研究以问卷调查为基础,调查范围涵盖我国内地30个省的基层检察院,其中既包括少年司法制度和实践都较为成熟的东部地区,也包括尚处于发展阶段的中、西部地区,调查共收集有效问卷175份。本次调查共分四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对基层检察院分案起诉适用率的调查,侧重于了解该项制度在未检工作中的落实情况;第二部分是对未成年人检察机构设置情况的调查,目的是了解未成年人检察机构建制的整体水平;第三部分是关于检察人员少年司法价值取向的调查,着重了解未检人员的司法理念;第四部分是对审判机关负责处理未成年人案件专业化程度的调查。第二、三、四部分的数据从不同侧面反映出分案起诉制度的运行环境,这些机构、理念、制度因素对分案起诉的贯彻执行具有不同程度的解释力。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分案起诉制度的具体对策才能够做到于理有据。
      
      二、各地适用分案起诉的基本情况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例来看,分案起诉制度的运作模式主要分为两种类型:绝对分案起诉主义和相对分案起诉主义。所谓绝对分案起诉,是指不管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分案起诉是否会影响案件的审理,只要共同犯罪中有未成年人参与,就一律将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分别起诉。而相对分案起诉是指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只有当分案起诉有碍案件的查明时,才对未成年人参与的共同犯罪案件实行一案起訴,否则即应分别起诉。[7]《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一)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二)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三)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四)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8]可见,我国实行的是相对分案起诉主义,即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才不适用分案起诉,绝大多数的案件还应该严格贯彻分别处理的原则。
      虽然我国采取的是相对分案起诉主义,但不容忽视的是,分案起诉仍然是处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则,一案起诉仅仅是特殊情况下的例外。在未检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绝大多数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也应该分案审查、分案起诉。然而,从检察官问卷调查表来看,接受调查的170名检察官(另有5份数据缺失)实行分案起诉的只有42家,占调查总数的24.00%,而不实行分案起诉的有64家,所占的比例则高达36.57%,另有40家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一定适用分案起诉,所占比例为22.86%(参见图一)。虽然调查范围没有涉及全国所有的基层检察院,但是本次调查所取样本地跨全国30个省份,其中既有少年司法发达的东部地区,也有相对落后的中西部、甚至是边远地区,因此,样本数据在很大程度上是能够反映出当前分案起诉总体适用率不高的现实的。
      
      应当说,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还是以成年人为基础建构的,[9]这种建构因为没有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生理上、心理上的特殊性,在实行一案起诉的情况会产生一系列严重的问题:(1)刑庭严肃的庭审环境容易使尚处于生理、心理发育期的未成年人产生焦虑等不良情绪,而心理隔阂是不利于对未成年人法庭教育工作的开展的;(2)在一案起诉的情况下,一些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宗旨的法律规定无法得到充分适用;(3)司法机关为追求一案内部各被告人之间的量刑均衡可能判处未成年被告人相对较重的刑罚,也可能判处成年被告人较轻的刑罚,这明显违反了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分案起诉则能够有效避免一案起诉所带来的上述问题,最大限度地发挥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功能,因此,我们应对当前分案起诉总体适用率不高的现实给与充分的关注。
      
      三、分案起诉适用率偏低的原因分析
      
      从试点情况看,分案起诉制度虽然取得了很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但是实践中存在着若干限制分案起诉适用的因素,妨碍了分案起诉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这些限制既存在于分案起诉法律规定自身,也存在于制度的运行环境层面。
      (一)分案起诉制度规定过于原则
      如前所述,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年修改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起诉制度,但是有关内容仅仅对分案起诉的基本原则及不适用分案起诉的特别情况作了规定,并没有涉及该项制度的具体执行方式,远远无法满足诉讼实践的规范需求。在适用分案起诉的过程中,以下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定,而又亟待解决:(1)对于一审判决,如果只有一案被告人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或者检察机关只对一案提出抗诉,上诉审法院在受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时,是否对分案后的另一案件一并审理?(2)对于分案后的两案被告人是否可以聘请同一律师?[10](3)同一证人在分案后进行的数次庭审中所出具的证言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这些具体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都会对分案起诉的适用率产生影响。
      (二)未成年人检察机构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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